政院通過同婚專法 保障同性婚姻、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

行政院版本同婚草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20日出爐,院會拍板通過後送交立院審議。行政院避開挺同、反同方所爭執的「婚姻」二字,轉而使用大法官釋憲做為法案名稱。草案內容包括同志配偶有合法財產繼承、醫療權、能共同扶養血緣子女及監護權。

2017年5月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違背「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要求立院兩年內完成立法或修法。又因去年大選,由幸福盟提出的公投案過關,依公投結果「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經營共同生活權益」,政府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送立法院。法案施行日在今年5月24日,剛好符合大法官釋憲的最後期限。

草案條文共有27條,立法宗旨為相同性別兩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整部法案沒有出現「夫妻」等稱謂定義,而改以「雙方當事人」取代。年滿18歲以上可適用本法,明訂近親不能結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不能結婚,可收養伴侶血緣子女,有同居義務、家務分擔、生活費等,雙方財產權益比照夫妻財產制。

雙方同意可離婚,若有外遇、重婚可以請法律判決離婚,條文中也訂定離婚後的相關權利義務,明定可收養伴侶血緣子女,監護權亦比照配偶規定,「無血緣關係收養」則未處理。除了《民法》之規定外,專法也明訂同性伴侶亦應比照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者婚姻規定。為回應社會訴求,專法也保障個人、團體宗教信仰與其他自由權利不受此法影響。

蘇貞昌20日透過影片表示,「行政院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必須尊重公投結果,更必須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是因為尊重公投結果,所以我們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之規定完整不動」。對於專法名稱,蘇貞昌表示,社會各方對於專法的名稱各有堅持,多所爭議,既然大家都必須遵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行政院將提出之專法的名稱就叫「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蘇貞昌並期待,「無論你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我們都是同一國的,都一起生活在這塊土地上,都在同一個天地之間,我由衷的期待大家,包容的接受不同,和善的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