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公路總局無管轄權 Uber免罰3,000萬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日前被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233件,超過3,000萬罰鍰並勒令停業。Uber不服提出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並沒有行政管轄權,判Uber免受罰,全案可上訴。

本案起因公路總局所屬北市監理所調查Uber於105年間由網路招募司機,在雙北市用Uber APP平台指揮調度233車營運載客,乘客以信用卡付款,再由Uber拆帳給司機。公路總局表示,Uber未經申請核准就透過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且公路法第77條相關規定,因此對233件行為處新台幣5萬至15萬罰鍰,總計逾3,000萬並勒令停業。

Uber主張公路總局自103年以來裁罰超過500件,根據公路法,交通部、直轄市政府都是公路主管機關,認為本裁罰應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進行而非公路總局。

北高行認為Uber公司在台北市沒有向台北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雖然違反公路法,但公路總局在台北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這個角色並沒有管轄權及裁量權,如此作處分是違法的,因此撤銷處分免罰3,000萬。公路總局將再上訴,Uber表示尊重判決,將持續深耕台灣,也會依法納管、納稅及納保。【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