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加重罰則 嚴打「假訊息」

有鑑於「假訊息」對國安、社會治安造成影響,甚至可能危害生命,內政部考量過往法規已不合時宜,為符合現實狀況,在內政部部務會報中,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災防法」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嚴打假訊息氾濫。

內政部在新聞稿表示,本次會報通過3個修正法案,主要是針對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並對社會造成危害部分適度調整罰則額度,以杜絕假訊息氾濫,還給國人獲取正確訊息之權利,並建立公平優質選舉環境。

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修法重點,主要考量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件過於抽象不明確,因此參據行政院假訊息定義(故意虛假危害3要素)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賦予「假訊息」明確定義,也針對散布不實之事使公眾產生畏懼,訂定相關罰則。

「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明定針對通報災害之不實資訊,或以任何方式散布,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甚至因而致人員傷亡情形,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與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作一致修正外,也包括明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以利候選人徵求連署、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賦予受監護宣告者選舉權,以及增列防杜假訊息及境外勢力影響選舉規範等。

內政部表示相關修正草案後續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