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制1日正式上路 須定期申報大股東

《公司法》新制1日正式上路,今年《公司法》大翻修148條,其中影響較大的,除持股超過一成的大股東資料須申報外,攸關經營權之爭的173之1、俗稱「大同條款」即股東在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前持股滿3個月,可召開股東臨時會。

全台超過70萬家公司,都需在明年1月31日前首度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申報董監事、經理人與持股超過一成的大股東資料,再來從2020年開始要在每年3月定期申報。

經濟部說明,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申報資料新制是其中一環,為我國在洗錢防制上跨出一大步。公司申報時「只需確認、不需輸入」,明年1月申報截止之後,未申報之公司,經濟部會以公文通知3次,要求業者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將會開罰。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未改正第一次罰5至50萬元,第二次則罰50至500萬元,可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外界關注的「大同條款」,降低股東臨時會的門檻,股東只要連續持股3個月以上,持有股數過半的股東同意,可不需經董事會同意就可召開股臨會,屆時股東臨時會召開的流程,由發起股東具持股證明,如集保公司證券存摺或餘額證明,到股務機構表明要開股東臨時會。

股務機構將申請交至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確認無誤之後,就會在公開觀測站上公告股東臨時會訊息,公告12日之後即為停止過戶日,30日後可召開股臨會。持股期3個月的計算起始點,是在停止過戶日當天滿3個月即可。

為防堵股東臨時會的漏洞,政府各部會也為股東臨時會設下了幾項但書,包括保險業不得行使董監人選表決權,不得派代表人擔任董監事,與加重未經許可陸資投資罰鍰至2500萬元等。經濟部強調,金管會及投審會以追查最終受益人方式審查陸資購買台股或是新設公司行為,應能避免陸資來台競爭經營權。

另外,外資來台購買股票多透過外資保管銀行保管帳戶,《公司法》181條規定外資可分割行使投票權,但未規範臨股會召集權,至於外資能否分割行使召集權,也受關注。對此,顧立雄表示,若帳戶內持股全數滿3個月,但非所有外資都要當召集人,金管會可研議分割計算召集權。【記者 許經國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