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汙案部分定讞 刑期達98年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自 2009 年起,被控挪用莫拉克風災修復工程款及向包商收回扣, 2013 年被依貪汙罪起訴,一審重判 30 年,二審改判 22 年,李朝卿不服上訴,今(18)天最高法院依 8 件貪汙罪各判12 年至 14 年徒刑確定,並啟動防逃機制。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藉災修復建等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賄賂。二審認定他涉犯111罪,最高法院18日駁回8件回扣案定讞,犯罪所得為新台幣946萬元,李必須入監,其餘103案發回更審。

李朝卿自2005年選上南投縣長,2012年底因涉多起弊案,由台南地院羈押,全案於2013年3月偵結,一審重判有期徒刑30年,二審認定李收受回扣96次、期約或收賄15次,改判有期徒刑22年。三審最高法院18日判決部分定讞、部分撤銷。前述8項罪刑撤銷上訴外,88次收回扣、15次收受或期約收賄部分則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擔任「白手套」的李朝卿妻舅簡瑞祺,這次一併部分判刑定讞,刑期高達67年10月,由台中高分院裁定並行刑。【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