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促黨條款」立院三讀通過 鬆綁組織犯罪定義

被稱為「統促黨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15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將組織犯罪的定義要件從「持續性及牟利性」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未來紅色、黑道政黨,如中華統一促進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若有持續性犯罪聚眾滋事,都將適用本法,將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原本「組織犯罪」定義必須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但構成要件過於嚴苛,不利於檢調偵辦。以過去警檢即使在台灣抓到跨國詐騙集團,但由於受害者是在海外的外國人,在台灣並無「牟利性」,因而無法以「組織犯罪條例」法辦;此外,近年來台灣黑幫分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像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雖是多次聚眾滋事,但難以證明有牟利性,因此提出修法,補足現行法令的漏洞。同為綠營的立委李俊俋也認為,統促黨、愛國同心會引發的暴力案件,雖具有持續性但沒有牟利性,因此有必要修法擴大法條適用範圍。

根據此次三讀通過條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外,為保護受害人與檢舉人,三讀條文也增訂「視訊條款」,未來也可運用遠距偵訊方式於偵查、審判中對證人、檢舉人進行訊問或對質,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證人與被告隔離。【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