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後 亞泥等礦區須補辦環評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修法包括強化環境保護、開放資訊與參與、明定回饋機制、落實原民權益、加強管理、刪除不合理條款等六大重點。比較大的修法是環評採分級辦理,包括亞泥等66個礦區須補辦環評。

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亞泥等6大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未達此項標準的60個礦區符合小型礦場的條件,則必須在5年內補辦,未在限期內補辦,或審查不應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但在環評未通過前,仍可繼續開採行為,但採礦量將以「內需」為主,外銷量將逐步降低。

至於外界關注亞泥新城山礦場案,礦務局長徐景文表示,亞泥將是補辦環評不停工,是否繼續開採則視環評結果,以及行政法院對礦權展限訴願判決結果而定。而依據新修「礦業法」,亞泥在3年內補做環評,若通過將可繼續開採,從今年3月14日展限起算20年,下一次展限將是在20年後,期間無須與原民諮商。

至於未來新設礦業用地須落實「原基法」的規定,即經過半數當地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未辦理者,得按次暫行停止工程1個月至3個月,直到改善為止,最高可祭出得勒令停工的嚴厲處罰。

該草案並增訂開採量限制,在礦業執照載明礦業權有效年限及核准開採量,同時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內需求,可以彈性調整當次核定採取量,幅度以原核定量的10%為限。同時也增回饋機制,將礦產權利金繳納比率下限、費率區段酌予提高及調整;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為回饋措施經費。

除了落實資訊公開和明訂回饋機制,該草案也刪除原來被稱為霸王條款的礦業法第31條和第47條,刪除業者申請礦權展限遭駁回可以得到補償的規定,同時,刪除業者得以在地主不同意的情況下得以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除非是要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影響國家重大公益。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礦業法」修正重點,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需求,礦產資源定位以供應內需為主軸,以促進經濟及環境永續發展,符合社會最大期待及共識。【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