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 學者籲:限制出境法制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7日)天上午邀請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學者、專家,以及司法院和法務部代表舉行「限制出境法制化」公聽會,針對限制出境所引發的爭議,司法院副祕書長林勤純在公聽會上指出,限制出境是執行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沒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在書面報告指出,不宜另訂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的適用要件及門檻;倘若限制出境採法官保留原則,可能會發生檢察官未能取得法官核准限境的情況下,被告已遠走高飛,錯失阻止被告逃亡的時機,建請維持現行制度。林勤純說,如果是急迫性案件,應可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先給檢警緊急權限,但事後要經法院追認或審查。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以機關代表列席,但他強調他的發言與法務部的立場有所衝突,發言只代表他個人,並非拘束法務部。陳明堂表示,他在大學兼課,從學界與經驗法則上看,他贊成行政、刑事處分上的限制出境要整套修法,明定法定要件,並告知當事人,但限境期限不能太短,「法務部沒有食古不化,會隨時代改變。」

對此,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表示,限制出境影響人民遷徙自由,侵害工作權利,又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已嚴重侵害人民權利,有必要探討是否讓限制出境法制化。城仲模說,現行的刑事法律上並無限制出境的規定,最高法院在1984年做出決議允許限制出境,「但這是相當的擴張解釋」,對人民侵害程度極大,「我有朋友因為不能出國處理國外業務,導致公司破產,家庭破碎」。

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認為,將限制出境當成限制住居的一種方法,是戒嚴時代的舊思維,限制出境的問題牽涉轉型正義,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立法院應維護人民權益,強化人權保障。陳志龍指出,現行的限制出境包括行政法與刑事法兩種,目前因欠稅動輒對人民採取境管限制,目的僅在於保全租稅,行政權如此恣意的踐踏人權,有必要受到司法拘束,主管單位應一併檢討修法,增訂目的性,如因欠稅而有逃亡之虞,才能進行政法上的限制出境,否則限制欠稅者到國外賺錢,將無實際上的益處。

民間司改會董事尤伯祥表示,諸多被告被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動輒好幾年,甚至10年以上,並不合理;限制出境出海,應有法律明文依據,法官應定期審查個案,督促檢審快速辦案,不要因為拖案而影響人民的權利。

與會的學者專家都認為限制出境要修法,且可能違憲之虞,然而,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邦樑卻獨排眾議,認為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實務見解並未違憲;他強調,如採用法官保留原則,將造成實務上難以運作,現行實務將限制出境作為是羈押的替代處分。但限制出境應審慎運用。【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