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副市長許志堅收賄 二審仍判10年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2015年被控收受建商的名錶、金條與假薪資賄賂及協助建商推動都更案,涉貪615萬餘元,高等法院今(7)日上午宣判許志堅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另違反商業會計法,可易科罰金的4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許志堅自民國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委期間,藉由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弘盛公司負責人周麗惠現金509萬元,包括每月支領的現金11萬元,而許子許士耘、許志遠,掛名在周麗惠的弘盛開發公司的員工,每月支領各4萬元薪資,並收受香奈兒錶、蕭邦錶、金條等賄賂,合計約615萬元,觸犯收受賄賂罪,檢方將其依貪汙罪判刑10年;另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可易科罰金的4月徒刑,較一審輕判一個月,全案可上訴。

其餘被告,許志堅之子許士耘、許志遠,依違反商會法不實憑證罪,各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許的父親許昭英、女兒許儀彬和許士耘、許志遠所收贓物皆判沒收。弘盛開發負責人周麗惠,因協商認罪,僅判刑8月,另有商會法3罪合併判7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支付公庫500萬元;樂揚建設總經理鄒雪娥被依行賄罪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建築師蔡哲義、弘盛開發會計周佳萱也依商會法各判刑4個月,皆緩刑2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