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造假案 台大修違反學術倫理要點草案增訂「校長條款」

台灣大學21日召開校務會議修訂「國立臺灣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增訂「校長條款」,若被檢舉人為台大校長時,倫理委員會之校外委員應互推一人,就該案件之進行,暫行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權。案件於選任調查小組時,由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校外學者專家一人擔任召集人,並增派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專任教授一人擔任共同副召集人,案經台大校務會議開會審議通過。

該要點修訂源自於去年台大爆發郭明良教授團隊論文造假案,經科技部和教育部認定該團隊等8人違反學術倫理,因而削減台大106年度獎助經費5千多萬元;列為論文共同作者之前校長楊泮池也被捲入其中,更因外界壓力而宣布不續任校長,此案引發台大的學術誠信危機,為杜絕以後弊端,因而修正該要點。

此案也促使台灣更重視學術倫理,在科技部及台大也分別成立「誠信研究辦公室」,台大在時任校長楊泮池督導下成立專責的研究誠信辦公室,並於今年6月20日揭牌運作。

該辦公室設有學倫委員會,由17至21名委員組成,由學術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同時須包含3位以上的校外專家學者,學倫委員會職責為受理學倫案件,由委員會主席召開會議,並有10天證據檢視期,證據確認屬實後送由相關領域委員組成的初審小組,週內審議是否成案,若成案將再交由倫理委員會送調查小組,最遲須於3個月內完成調查,被檢舉人也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相關查證結果再送倫理委員會檢視作懲處。【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