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判決應勇於適用納保法 落實賦稅人權

為因應年底將正式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司法院草率核准通過62位稅務專業法官,引起社會各界一片譁然,也因此納保法受到更多關注與討論。日前在《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座談會中,與談者提出幾件正面呼應納保法的好判決,鼓勵行政法院法官勇於適用納保法,做出落實賦稅人權的前瞻性判決。

納保法未施行前,行政法院判決應否適用?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引用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文章所寫的,納保法既是憲法基本權及一般法律原則之具體化、類型化;諸多規範僅係此等原則之明確化、宣示化,原不待法律明文即應遵守。

葛克昌分析司法院為因應納保法第18條第2項稅務專業法官之要求,公布「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針對稅務法官取得資格訂定若干條件,其中第4點第2款及第10款規定,致使共62人申請均全數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書,引起一片譁然。而於同年8月23日司法院重新找來法官、學者、律師、會計師公會代表開會,會議中一致決議不應以判決數量作為取得專業稅務法官的標準,而應以質為準,聲請人應提出三至五篇判決,要闡明該判決在保障納稅者基本權意義。

黃士洲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6年判字第234號判決是具有劃時代意義、指標性的個案,判決書提到:避稅是一個合法的行為,給納稅義務人有平反的機會,合法行為才能避稅,這樣情況原則上是不處罰的,而且援引納保法關於避稅的規定可以溯及既往,提高稅務裁判或處分的可預測性,更可明確化納稅人財產規劃權的界限與保障,這是個很了不起的開始。

黃士洲表示,稽徵機關有舉證之責任,推計課稅至少要先做到法定程序。稽徵機關不能用有色眼光、先入為主看待事實,必須列出幾種可能性,再把調查到的事實,放進去看是哪種情況,才能得出結果和方法。但什麼是重要的事實?黃士洲認為,稽徵機關往往從自己的觀點,先入為主的認定,這是很不好的,事實認定必須要透過法律的明文規定,列出來納稅人應申報之事項。他指出這點林文舟法官提出更好的標準:以後申報書裡面要有附件,列出可能避稅的情況,如果有符合就畫個叉叉,如果沒有,就要誠實揭露。

黃士洲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6年判字333號判決講推計課稅的標準,讓推計課稅未來的發展可以被期待。推計課稅不是稽徵機關說要推就推,此案違反合理客觀的程序,稽徵機關用了一個法律所沒有的標準,不僅違反推計課稅的原理原則,根本就是違法。類似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有關係企業有不合常規定價,必須請財政部核定一樣,要有這樣的程序,非常規交易的事實是法院的舉證責任,跟納保法第7條第4款第4項的規定道理相通。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明勝會計師表示,黃任中當年被罰三十億拒繳,他大概可以理解那心裡的痛,痛在那時代背景對這法規無預見可能性,稽徵機關假借實質課稅名目規避租稅法律的適用,讓實質課稅有如脫韁野馬,很容易侵犯人民的財產權以及受憲法保障的經濟活動的自由。而法院的判決抄來抄去都是這些理由──「為了杜絕投機,濫行規避稅捐」,就用這理由把人民當成故意犯處理,連補帶罰,讓人民的法律情感很難再去遵守法規的要求,現在納保法,才真正去區別,把避稅與逃稅拉開來。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王健安律師表示,稽徵機關長年以來最大問題是:不覺得避稅與漏稅是需要被區分的。國稅局有義務告訴人民什麼是重要的,幫人民降低風險,但他不會告訴你,因為其實國稅局也不知道。國外的政府是願賭服輸,但台灣政府卻不是這樣,只要人民享有一定租稅利益,就很容易被推定「不可以」。

王健安表示,實務上拿過一張淨利率是96.8%的營所稅稅單,竟然通過復查還可以維持,看到稅單第一件事是打電話,問國稅局的第一句話不是「你為什麼開這樣的稅單?」而是:「什麼行業這麼好賺?我不幹律師了!」無本生意嘛!雖然後面訴願階段溝通完就撤銷稅單了,可是它還是過了復查,真是天下奇觀,究竟復查是怎麼過的?他認為納稅人只需要告訴國稅局交易的其他理由是什麼?不需要舉證,國稅局有義務告訴人民怎麼做才對,才合法,列出常規交易的定義。有合理懷疑才可以叫納稅義務人盡協力義務。【記者 吳振昕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