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擬修票據法 限縮本票強制執行範圍

金管會 17 日指出,已完成《票據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未來只有委託金融業或集保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或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融資性租賃業(全國約30多家)本票,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屆時將可降低利用本票詐騙、暴力討債以及剝削外勞的情況。

在國內實行 50 年,為舉世獨有的本票制度,係根據《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由於過去曾發生民眾被脅迫、詐騙誤簽本票,或私人債權利用作為暴力討債及仲介剝削外勞的工具,為此監察院曾建議廢除本票可「強制執行」的功能。不過金管會認為廢除強制執行功能影響過大,因此決議修改《票據法》,限縮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

由於《票據法》修法條文須經 30 天預告,再送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修正,預計明年才可能上路,在法規修正前所簽出的本票依舊維持現有的法律效力。【記者 許經國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