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如有重大損失 消基會:可要求3倍以下賠償

桃園大潭電廠15日發生機組跳機事件,引發全台大停電,台電當晚啟動輪流分區限電機制,大規模影響668萬戶用電,消基會表示,這次停電究因可視為台電重大疏失,民眾若因停電造成重大損失,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不過,台電1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因事發原因特殊且已確定有人為因素,僅針對跳機當下受影響的154萬戶和分區限電438萬戶扣抵一日電費,總額約3.6億元,於報經濟部核備後,自下期電費帳單扣減。

依據台電營業規則,停電必須達24小時才會賠償,對此消基會、消保處皆認為,台電不該藉此規避賠償責任,已要求能源局提出賠償專案。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指出,消費者可區分為台電的家庭或企業用戶,家庭用戶責任歸屬於台電,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要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但由於以往並無案例,若民眾自行訴訟浪費法律資源,政府部門應該做通案處理,由台電主動針對後續賠償說明並執行。

至於超商、量販店等連鎖通路都屬企業用戶,賠償責任要看企業用戶與台電的契約關係而定,但契約內容都明訂不保證不斷電、自備發電機不斷電等約束條文,求償較為複雜。【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