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草案未有共識 確定無法完成初審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日持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朝野聚焦於採礦權年限、礦業權設定等深水區條文的討論,但多數條文未有共識,第二次臨時會確定無法完成初審,但在原住民族自用採礦免申辦礦業權,則達成共識。

針對採礦權年限,朝野立委看法不一,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主張採礦權以20年為限,期滿前3年至1年間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20年;時代力量黨團則提案以20年為限,每次展延不得超過10年;國民黨立委孔文吉的版本則是10年為限,每次展延不得超過10年。不過,採礦權展延申請案准駁期間,林淑芬主張,可存續原採礦權,但應停止採礦;對此,經濟部認為應得繼續開採,兩方沒有共識。

至於礦業權的設定及展限的部分,立委與經濟部看法不同,林淑芬主張將「礦業權的展限屬新權利的賦與」而非「舊權利的延伸」,但經濟部有疑義,最後只能保留。至於有關礦業權展限之申請,設定及展現除核准年限外,增列當次定採取量、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等重要條文,則還未進行審查,會另期再審。

不過修正草案,目前對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自用或非營利目的而採取礦物,已達成免申辦礦業權的共識。【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