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案 屏縣裁罰5千萬法院判撤銷發還

2014年頂新製油屏東廠被控從越南進口飼料油製成食用油販售,遭屏東縣衛生局裁罰5000萬元,頂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日以「刑罰優先」、「一事不二罰」原則,判決屏東衛生局敗訴,應撤銷原處分並發還罰款,全案可上訴。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2014年10月10日及15日查獲頂新製油屏東廠進口越南大幸福公司製的飼料用油品26批,加工製成食用油品在外販售。縣府衛生局未待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結果,逕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9款與第44條第1項規定,裁罰頂新5,000萬元,並限期將違規產品全面回收及銷毀。

高雄高院認為,頂新劣油案刑事部分經彰化地院刑事庭判決無罪,但還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應待該案件經檢察官裁判確定後,行政機關才能開罰。

對此,屏東縣衛生局副局長李佳芳表示,劣油案攸關全國人民健康,情勢緊急,行政機關須重罰以嚇阻業者,因此決定先予行政處分,衛生局會繼續上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