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前縣長涉貪瀆工款 二審改判22年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因涉嫌貪汙收受工程款,遭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判30年、褫奪公權10年。上訴後台中高分院14日改判22年、褫奪公權10年。

李朝卿被控於94至101年任南投縣長期間,涉嫌在縣府採購案、颱風等天然災害道路修復等120多件工程招標案中,由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索取包商1到1成5的回扣,不法所得近2000萬元。其下前南投縣建設處長曾仁隆、工務處長黃榮德及縣長室秘書張志誼,亦涉嫌收取回扣分配款項。

雖李朝卿與簡瑞祺在檢方偵訊和法官審理時均否認犯行,但黃榮德、張志誼及李中誠則自偵辦起即坦承,並已各將分配所得全數繳庫。本案因已由監院通過彈劾案、內政部亦不允復職,一審南投地院即判李30年、褫奪公權10年;簡22年、褫奪公權9年;而曾、黃及張3人,各判6年至1年11月不等。今台中高分院改判李22年、簡20年、另3名公務員均減輕量刑並獲緩刑5年,但需支付國庫100至250萬元。李朝卿律師羅豐胤表示本案仍有審議空間,將繼續上訴。【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