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前議長黃景泰貪汙案 二審改判15年

基隆市前議長黃景泰,2015年因「月眉路拓寬工程行賄議員」、「掏空市議會914萬公款」以及「勒索日勝生『東.京站』建案」3件弊案,一審因前兩案被認定有罪判刑20年。 經上訴後,基隆高等法院今(14日)改判15年,褫奪公權4年,至於「月眉路拓寬工程行賄議員」案則改判無罪。

2015年黃景泰因涉入3弊案,基隆地院一審認定前兩案有罪,當年8月依104件詐欺取財、4件偽造文書、1件行賄等109罪,被判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日勝生東京站建案部分無罪。

後來經過上訴,高院認定黃景泰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名稱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等罪,黃景泰也在一、二審皆坦承詐領,表示願繳回不法所得,故改判15年徒刑。「月眉路拓寬工程行賄議員」案的部分,卻在二審時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黃景泰明知其職位、收入與生活狀況,已可滿足其日常所需,竟猶嫌不足,利用擔任基隆市議長綜理會務、掌握議會內部經費核可大權的機會,指示議會的下屬勾結民間廠商,以不實買賣單據報帳,詐取財物,得款長期用於黃景泰個人和家屬的日常開銷,累積金額近千萬元。

合議庭痛批,黃景泰的犯行法治觀念薄弱,甚為不該,且也讓屬下、廠商多人入罪,「視法令為無物,貪心至極,情節實屬重大」。

合議庭認為原本不應輕判,但念及黃景泰審理時對於情節重大的詐取財物罪都能坦承不諱,一再認錯,且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自承願受刑事制裁,並非全無悔改之意,再考量他素行良好、沒有前科,因此94罪合併處刑15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