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簡東明涉賄選案 一審判刑5年半

原住民立法委員簡東明賄選案,經屏東地方法院近15個月審理,12日宣判,簡東明因違反選罷法判處5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另外,該案共起訴162人,只有4人獲判無罪。對於這樣的結果,簡東明表示無法接受,一定會上訴到底,證明其清白。

檢方調查,去年初立委選舉期間,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及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等人,以工作費名義,將每人1500元至3000元不等現金,發放給鄉內有投票權選民,涉嫌替簡東明買票。檢方認為簡東明涉嫌重大,去年3月間依選罷法,一次起訴了162人,包括簡東明、馬昭明、王榮儀、簡的兒子簡英偉,及選舉工作人員、收賄選民等。

法院審理後,認為選民所收到的現金是賄款,而非工作費,簡東明又為此案主謀,是有計畫、有組織性買票,因此依選罷法判5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檢方起訴的被告中,只有4名因證據不足判無罪,其餘158人被判處從最輕3個月徒刑、緩刑3年,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至最重4年2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不等。簡東明聞訊後表示,一定會上訴證明自己的清白。他強調這些發放的現金都是工作費,並非賄選,過去他參加過大大小小選舉都是如此,從沒改變過。

針對簡東明涉賄一審遭判刑,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表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將停止其職務或職權,有關立法委員的停止職權,由立法院辦理。對此,立院秘書長林志嘉12日晚間受訪表示,今(13日)天會請法制單位研究,再對外說明。【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