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涉洗錢案 北檢:查無犯罪事證全案簽結

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涉洗錢案,22日全案偵查終結,北檢表示,由於查無兆豐銀相關人員與本國人涉洗錢或幫助洗錢等不法事證,同時也沒有任何事證顯示有海外洗錢交易,將兆豐銀與前後任董座蔡友才、張兆順等人簽結。

北檢認為,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去年裁罰兆豐銀,依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的合意命令,兆豐銀紐約及巴拿馬地區兩分行並非涉及洗錢,而是未瞭解美國洗錢防制法規,導致紐約分行的洗錢防制機制不足及內控不佳,法令遵循產生嚴重缺失之緣故。

北檢公布2012年至2014年間,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市箇朗、巴拿馬2間分行,共17033筆,而交易中有17027筆試其他同業經由紐約分行清算付款之轉匯款,其中僅有6筆是兆豐銀行其他海外分行的非台籍客戶,以紐約分行為中間付款進行匯款,匯款人均非兆豐銀客戶,無法得知匯款人國籍。且針對「受款人」、「匯款行」、「非台籍受款人但有台籍最終受益人」三方面,依匯款目的及匯款數額,逐筆清查,仍尚未發現洗錢行為。

去年兆豐銀才因此案遭美國重罰57億台幣,創下台灣金融業在海外被罰的最高紀錄,此舉遭立委黃國昌痛批,57億元竟要全體納稅人買單。依DFS合意命令第21條關於紐約分行與巴拿馬箇朗分行,於101年間174筆退款交易,僅申報64筆,未申報110筆退匯交易,但兆豐銀反駁DFS金檢報告,認為該110筆退匯交易非屬可疑交易而無需申報,兆豐銀的輕蔑回應成為DFS對其裁處高額罰鍰重要原因。【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