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應本於證據法則 法官才能得到民眾信任

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同樣事實、同樣證據,有人判贏有人判輸,法官的自由心證,看在人民眼裡是想要怎麼判就怎麼判?為了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司改國是會議也提出必須訂立一套證據法來規範自由心證。法税改革聯盟、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及國父紀念館聯合主辦的「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10日以「論自由心證之界限」為主題,與會的前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及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特別強調,自由心證應本於證據法則,「自由」表示不受內心及外界非理性之干擾,並非可以胡亂形成心證。

論壇引言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律師黃麗蓉提到,關於自由心證判斷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行政訴訟法第189條,均有明載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外,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8號判例、69年台上字第771號判例及31年上字第1312號判例,亦均強調法院依自由心證為證據判斷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否則即有違法。顯見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仍有其界限,違反應該遵守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自屬濫用自由心證,當然係違法判決。

會中特別以太極門稅務指標案件為例,此案在106年3月9日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林秋華、莊金昌及劉錫賢三位法官以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駁回,判決理由幾乎全部抄自中區國稅局之答辯資料,完全忽視卷內有利原告之官方證據等資料。三法官因此被太極門弟子按鈴控告枉法裁判。太極門弟子指出,2011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議就決議不得再引用刑案起訴書為課稅依據,三位法官竟仍縱容中區國稅局違背誠信,全盤引用不法的起訴書,且無視刑事三審級法院14位法官已經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並認定敬師禮是贈與及弟子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太極門掌門人夫婦無關之事實,無視公告調查7401份申明表之贈與證據,一面倒的引用中區國稅局說詞,更對法院自己傳訊七位證人之證詞置之不理,當事人所提事證也全部沒有採用,且未說明不採的理由。此舉已經違憲、違反兩公約、侵害人權,傷害人民、傷害國家。

曾經擔任太極門刑案第二審審判長的溫耀源特別指出,刑事案件要求要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才能做為自由心證,連作奸犯科被告都要用證據能力來保護,而稅法上納稅人一般是善良的人,連有沒有欠稅都不確定,所使用的證據怎麼可以不用證據能力來保障?太極門弟子所提出的七千多份贈與證據,這些證物法官顧都不顧、查都不查,有完成調查證據嗎?有符合自由心證的界限嗎?尤其行政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需要告知被處分人到底違背甚麼法律,卻都不告知。甚至稅捐機關在刑事程序都還沒有完成前就開出稅單,也違背正當程序,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所為的程序都不應該有法律上的認可。

陳志祥指出,太極門案中,7千多份申明表都說不是學費是贈與,這證據法官如果不採用,應該要提出理由,不然就是違反證據法則。他認為行政、民事、刑事應該個別訂立證據法則,現在實務上證據法則誤用滿嚴重,因為大學跟實務界都輕忽,法官所受到的訓練很少,基本觀念都誤會,無法做出好的判決。陳志祥很不解為何太極門稅務案件會纏訟那麼久,建議應該要制定「租稅妥速審判法」,沒想到立法院所制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竟然規定要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才能不再核課。刑法追訴時效才五年,行刑權失效才七年,稅法依照這規定要幾十年,這根本是惡法,變成納稅保護法,不是納稅人保護法,立法院應該在實施前先做修改。【記者 周瑞雨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