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揭露輕生女作家姓名? 衛福部:符合除外條款

日前某才女作家自殺,事後出版社代其父母發出聲明,揭露愛女曾遭補教老師誘姦一事。對此台南市社會局原本表示,相關報導內文涉及揭露性侵害受害者個人資訊,已要求出版社撤下林女父母聲明,並研議對出版社開罰,但之後南市社會局又發表聲明指出「出版社位於台北,不在管轄範圍內」,因此不會對出版社或家屬開罰。而衛福部也澄清,「並未要求台南市社會局開罰」,並強調若對社會有幫助,其實不需要隱去被害人姓名。

此一事件經媒體大篇幅報導後,引發社會輿論高度關注,但衛福部於則以一紙新聞稿呼籲社會大眾要重視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及身分隱私保護議題,適時提醒相關法律規定以求自律,讓人認為是包庇、護航加害者的質疑聲浪。到底媒體報導究竟能不能揭露受害人姓名?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表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死亡,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就可揭露被害者個資。但有鑑於大眾媒體傳播快速,至於是否符合報導或揭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可認定,若擔心可能挨罰,報導前也可先詢問主管機關。

衛福部指出根據研究顯示,過度渲染自殺訊息模仿效應將油然而生,最可能發生在年輕族群身上,另外也請民眾多關心自己身邊的人,多給予彼此正面的鼓勵,走出戶外多給予正向積極的思維模式,多陪伴、多傾聽,以避免類此憾事再度發生。【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