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案 大法官解釋:不應以蓋捷運為由進行聯合開發

備受爭議的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大法官會議今天(30日)做成釋字第743號解釋,不應在聯合開發畫出爐前,以蓋捷運名義為由徵地,然後把土地用於聯合開發,這些徵收來的土地,除非法令規定可以移轉,否則不能移轉給第三人。

美河市開發案,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卻和建商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監委認為,北市政府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在缺乏法律依據下,將徵收取得的土地再透過聯合開發方式移轉登記為私有,顯屬違法。

由於監察院的解釋與行政院不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作成第743號解釋,認同監察院看法,北市府不應以公共利益為由徵地蓋捷運,卻一併和建商進行聯合開發商辦或住宅。大法官書記處也指出,若要進行聯合開發,在徵地前應讓地主知悉土地被徵收後,用於何種聯開案。

大法官會議指出,解釋案雖然只是統一解釋,即日起如果因這個法律解釋不一,美河市案地主因此受到判決定讞,可以用此解釋申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尋求翻案的機會。【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