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從專利法修法草案檢視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效能

行政院會在今年3月9日通過專利法及商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是針對提升專利複審審查品質以及加速專利救濟制度效能。主要變革有兩項:

一、 在提升專利複審審查品質方面,成立了「複審及爭議審議會」採取合議制,配置三名或五名審議人員合議審議,明定與當事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在參加及其他審議程序相關配套的規定,並導入言詞審議,且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期盼建構專業且嚴謹之審議程序。

二、 在加速專利救濟制度效能方面,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可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並透過創設「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特殊訴訟,例如釐清專責機關就爭議案所為審議決定,係屬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對權利有爭執者,應以他造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爭議訴訟」;對於複審案審議決定不服時,提起「複審訴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可避免救濟制度過於複雜及裁判歧異的狀況。

本次經濟部提出專利法的修正主要目的在於草案重新建構迅速、專業且公正的專利商標救濟制度,強化程序保障,專利法及商標法部份條文修正案通過後,預期未來可節省專利商標案件救濟時間及成本,有助早日解決紛爭。

對比全球專利五大國的專利無效審議制度,美國專利無效制度,舉發人如不服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之決定,得以專利權人為被告,直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起訴,並得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僅需經歷三個審級;再看日本專利無效審判制度,當事人不服日本特許廳審判部之審決,得以程序相對人,直接向日本高等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並得上訴至日本最高法院,亦僅需經歷三個審級。因此我國為了與國際接軌,本次修法簡化了我國現行專利舉發以及救濟制度從提出舉發至確定須歷經四個層級,分別是智慧財產局、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相較於美、日、韓等國的專利舉發制度,專利舉發人可不需經過訴願程序,進行訴訟程序,並以專利權人為被告,本次專利法修法將原先四級四審的專利救濟制度,修改成免除了訴願程序,修改成可逕提訴訟的三級三審制度,並且導入了配置三名或五名審議人員合議的複審制度,如此可簡化專利救濟程序,期能提高審理效能並與國際接軌。

專利制度的設置是為了鼓勵發明及創新,保障專利權人自專利申請日起算20年內,享有專有權,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的要約、使用或進口的權利,本次專利法修法建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以及導入言詞審議之審議程序,確保專利權的穩定性以及有效性,並簡化現行專利舉發以及救濟制度,更保障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確保專利的穩定性。試想從專利申請日開始,大約需要2-3年嚴謹的專利審查方能取得專利權,若不幸遇到冗長的專利救濟制度,又需經歷數年的時間才能確保其專利權之有效性及穩定性,專利權人還剩多少時間能行使並享有應有的權利呢?為了吸引優良的國外企業進駐,我國的專利法保障專利救濟制度急需與國際同步,以提升我國的國際競爭力。

其實,在行政救濟體系中,訴願制度的設計本有其功能,若能運作得當、符合公平正義、妥善發揮,行政法院的負擔就會減少很多,只是現實實務上的運作因「人治」因素讓它形同虛設。去年(2022) 5月19日行政院會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時,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說:「訴願法已逾20年未全面檢討,配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及實務所需全案修正,有助強化訴願制度功能,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對此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暨主持律師林石猛表示:「這一次很遺憾,在修改訴願法的時候,沒有把萬年稅單問題真正解決!」林石猛說,日本的行政訴訟,老百姓打贏,政府會把原核課處分或裁罰處分一併撤銷,在6個月內如政府沒有做出裁罰處分或補稅處分,老百姓就終局打贏了;而台灣從民國40年代以來,老百姓訴願或行政訴訟打贏官司,卻只撤銷復查決定,原核課處分或原裁罰處分還在,時效永遠過不了,變成萬年稅單!而萬年稅單的問題就出在訴願、行政訴訟,老百姓打贏是白贏了,是騙人的,為什麼呢?因為稅捐機關還可以再重回復查決定,老百姓又要再一次提起訴願、打行政訴訟,不斷循環,終至財產被查封拍賣或認衰繳款方休。

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倪伯煌則針對訴願會的組成與租稅訴願案的審查運作方式提出見解,訴願委員會在設計上是準司法的角色,所以訴願法規定人民可以申請陳訴意見、言詞辯論,甚至可以申請調查證據,如同在法院開庭審理一樣。但目前訴願法規定,訴願機關可以決定是不是要給人民陳訴意見與言詞辯論,若訴願機關為了快速結案而否決,讓訴願變成只是書面審查,而失去準司法機關的性質,就是對人民訴願權的侵害。

希望政府能參考本次專利法的修正法案,針對「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審議專利爭議案件時,明定與當事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的參加及其他審議程序相關配套規定,並導入言詞審議且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期盼財政部亦能制定專業且嚴謹、公正之訴願審議程序,讓人民在訴願程序中即可獲得公義,免除訟累,則只需兩個審級,除非必要再提第三審級的行政訴訟,較專利法的程序更為精簡,稅捐行政救濟程序能夠如此,可以保障人民的行政救濟權,降低政府在行政訴訟中所花費的時間與人力,把人民的納稅金花在應該花費的地方,前提是訴願制度要大翻修,包括實務運作上的弊端要徹底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