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台灣縱容集體貪腐的鼓勵性措施?

人權乃普世價值,政府為回應國內外人權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的倡議及聯合國鼓勵各會員國制定行動計畫之期待,2022年籌組「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諮詢委員會」,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代表台灣至 2024年止對促進和保護人權所採取的步驟、承諾及努力,行動計畫的優先人權議題,包含「強化人權保障體制」、「人權教育」、「平等與不歧視」、「強化生命權保障」、「居住正義」、「氣候變遷與人權」、「數位人權」、「難民權利保障」等八大主議題與其下之各子議題,以聚焦於欲革新之人權事項。行動計畫並提出可行解決作為,建立定期管考機制,力求如期如質完成,將確保國家的永續發展及人權標準的不斷提升。對於選取多種人權面向為推動重點,相信民眾是給予肯定的,然仍掛一漏萬,應由造成人權侵犯的最重要來源著手改革才能實現,那就是杜絕執行公權力的貪腐作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S)在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核心概念是「關注貪腐對社會穩定與安全所造成之問題和構成威脅之嚴重性,破壞民主體制及價值觀、道德觀與正義,並危害永續發展及法治」,公約通過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處理反貪腐議題,至2022年共有177個締約國。

歐洲人權委員會專員Mijatović指出:貪腐被正確地稱為最陰險的社會現象之一,它削弱了對公共機構的信任,阻礙了經濟發展,並對享有人權產生了不成比例的影響,尤其是少數群體、殘疾人、難民、移民和囚犯等邊緣化或弱勢群體的人權;而在執法中的貪腐特別危險,因為它會影響公民的安全和他們追求正義,包括在政治貪腐和警察不當行為的情況下,會嚴重侵犯人權。歐洲人權委員會制定了一套強有力的反貪腐法律標準,並委託其專門機構--反貪腐國家集團 (GRECO) 通過相互評估和同行壓力的動態過程來監督其實施,以確定各個國家反貪腐政策的缺陷,並促使進行必要的立法、體制和實際改革。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法也越來越多地處理貪腐問題,證明貪腐與侵犯人權行為之間存在多重聯繫。

造成貪腐的原因有一個簡單公式,即貪腐=獨占力+裁量權-透明度-課責,具備這四者即容易滋生貪腐。公務員擁有執行公權力的獨佔力,若擁有高度裁量權,官僚體系資訊缺乏透明度,執行偏差沒有課責機制,這就是造成貪腐的重要成因。台灣在2015年12月9日生效施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依第六條規定,分別在2018及2022年公布國家報告,就我國落實UNCAS現況進行檢討及提出推進作為,台灣這些反貪腐的努力值得肯定。然事實顯示,台灣政府的反貪腐政策與措施有重大盲點與缺失,並沒有以貪腐公式為核心理念進行全面性檢討與改革,尤其是對政府機關避免過度裁量權、增加透明程度及加強課責機制上,缺乏有效作為。Mijatović也指出,透明度是預防貪腐不可或缺的工具,尤其執法機構必須避免集體思考的方式,這會增加貪腐的風險。換言之,一定要避免形成組織結構的貪腐行為,這是最可怕最嚴重的現象。

最重要的貪腐組織理論是組織結構論。貪腐組織結構論指出:行為人的心理因素或是環境學習因素,均無法阻擋組織所帶來的影響,主要是因為整個組織結構的透明度不夠所致,這是組織建構的問題,讓公務員有機可乘,而公務員由於希望獲得組織的「社會接受」不受排擠,尋求生存一席之地而同流合汙,這樣的環境影響讓其不得不接受貪腐同事的「分贓」而導致貪腐行為。

依據「貪腐組織理論是組織結構論」,現行財政部稅務獎勵金辦法,即是財政部為鼓勵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績效的鼓勵措施,在沒有完整究責機制下實施,符合「以形式合法掩護實質非法或不正當的最陰險邪惡貪腐行為」的典型,財政部官員強調該稅務獎勵金辦法沒有個人獎金,只有團體獎金,即是建構一個貪腐組織的邏輯,正是「貪腐組織結構論」的具體反射。而這些辦法是財政部自行訂定,沒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立法程序,坐實了違法的保護性鼓勵貪腐措施。另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執行績效獎勵金為例,規定中詳細規定個人獎金與團體獎金的計算公式,以貪腐組織結構論的觀點,這是完全不可思議的促進受委託執行獨佔公權力的公務人員進行貪腐行為,形成代理人(公務員)因獎金誘因自利的不道德與侵犯人權行為現象,也是典型以形式合法掩護實質非法的最邪惡貪腐行為。

台灣政府提升人權水準的政策與努力,雖然符合世界趨勢,在正確的軌道上進行中,但如未能從最關鍵造成人權侵犯的執法機關執行公權力切入,避免建構集體貪腐組織的核心概念,要談人權,恐是緣木求魚。現今政府實際的作為卻是讓財政部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自訂辦法讓這兩個影響廣大賦稅人權、財產權的執法機關,存有侵犯人權的集體貪腐組織的疑慮,這是政府、專家學者與社會賢達必須正視的不可思議現象,應立即重新調整政策與作為,台灣才能有機會進入真正清廉的人權、民主與法治國家,否則所謂的人權保障、號稱的人權與世界接軌全是紙上談兵、喊喊口號,騙騙來台的國際審查委員,唬弄人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