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應重新檢討反貪腐政策與作為 去除威權遺毒

人權與民主是普世價值,貪腐就是普世病態行為,超越時空、地域、社會的全球化現象,無論歷史如何演進,經濟如發展,貪腐是一個持續存在的現象,影響國家發展與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是任何一個國家必須面對的病態現象與治理難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S)在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核心概念是「關注貪腐對社會穩定與安全所造成之問題和構成威脅之嚴重性,破壞民主體制及價值觀、道德觀與正義,並危害永續發展及法治。」公約通過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至2022年10月共有177個締約國。

2003年國際透明組織定義貪腐為濫用受委託權力謀取私利;牛津辭典定義貪腐是「對人民行使權利者有非法或不正當行為」。聯合國則列出十項貪腐樣態,包括賄絡、盜用、詐欺、勒索敲詐、濫用裁量權、利用衝突或內線交易、收不法餽贈、偏私、裙帶關係、非法獻金等。2021年歐盟人權專員Mijat'ović專文指出「貪腐是最陰險邪惡的社會現象,會削弱對公共機構的信任,阻礙經濟發展,並侵犯人權」,所謂最陰險邪惡是會以合法包裝非法貪腐的行為。

造成貪腐的原因有一個簡單公式,即「貪腐=獨占力+裁量權-透明度-課責」,具備這四者即容易滋生貪腐。公務員擁有執行公權力的獨佔力,若擁有高度裁量權,官僚體系資訊缺乏透明度,執行偏差沒有課責機制,這就是造成貪腐的重要成因。而國內外實證研究更指出,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階段、民主化程度或政府體制,是決定貪腐組織型式重要的因素;其中最有可能發生系統性貪腐現象的政治體制是威權或集權體制,因為整個貪腐組織的決策及不法所得分配皆由政治菁英所主導,且威權體制轉型過程中貪腐可能更為嚴重,只要體制中的菁英統治威權心態未除,更會以形式合法掩護實質非法或不正當的最陰險邪惡手段達到貪腐行為。

台灣在2015年12月9日起施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依第六條規定,分別在2018及2022年公布國家報告,就落實UNCAS現況進行檢討及提出推進作為,這些反貪腐的努力值得肯定。但綜觀兩份報告及行政院法務部近期相關作為,台灣政府反貪腐政策與措施實有重大的盲點與缺失,並未以貪腐公式為核心理念進行全面性檢討與改革,尤其是對政府機關避免過度裁量權、增加透明程度及加強課責機制上,缺乏有效作為。如2022年4月25日舉行財政部廉政會報,蘇建榮部長表示「首長及主管應秉持對貪腐零容忍態度,積極配合行政院政策,推動各項重要政策及廉政工作,以回應民眾需求,增加民眾對本部事務之瞭解及信賴。」但事實是財政部擁有9500多條解釋函令,擁有高度的裁量權,這是造成貪腐重要的原因,兩次國家報告中未見任何的檢討與改進。又如台灣UNCAS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在2022年8月30、31日在台北舉行,竟然關起門來玩起黑箱的閉門會議,完全違反國際透明組織所高舉的資訊透明度原則,這樣的作為如何讓國人相信政府有反貪腐的決心?這反映出台灣仍處在威權主義餘毒下的菁英心態。而台灣政府的法律建構對於民眾違反法律的究責絕不手軟,但對執行公權力的政府機關與人員,缺乏實質的究責機制與執行成效,一向為國人所詬病,但在兩次國家報告中也未見任何的檢討與改進作為。

上述的結果合理的解釋之一是,台灣相關公部門仍是抱持著威權主義餘毒的菁英統治心態,形成「執政菁英的權力毒藥現象」,如同「魔戒」一般,助長形成以合法掩護實質非法或不正當的貪腐行為,在這樣的威權主義餘毒作祟下,台灣將無真正提升反貪腐成效而沉淪。如前所言一個國家的政府體制,是決定貪腐組織型式重要的因素,這是導致貪腐的組織理論觀點,最重要貪腐組織理論有:古典理性論及組織結構論。

貪腐古典理性論指出,人是自利及以自我為中心,理性選擇理論強調貪腐犯罪是一種利益與損害之間的衡量,若有足夠懲罰的究責機制,人便會考量其利弊而放棄犯罪,若有鼓勵措施即促進貪腐行為。以財政部稅務獎勵金、法務部執行署的執行績效獎勵金為例,這是財政部、法務部為鼓勵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績效的鼓勵措施,在沒有完整究責機制下實施,這是典型以形式合法掩護實質非法或不正當的最陰險邪惡貪腐行為,而這些辦法是財政部與法務部內部自行訂定,沒經過立法案三讀通過,這是違法的保護性鼓勵貪腐措施,立法院難脫助長貪腐之嫌。這些也未在兩次國家報告中進行檢討改進。

另一個貪腐組織結構論指出,行為人的心理因素或是環境學習因素,均無法阻擋組織所帶來的影響,主要是因為整個組織結構的透明度不夠所致,這是組織建構的問題,讓公務員有機可乘,而公務員由於希望獲得組織的「社會接受」不受排擠,尋求生存一席之地而同流合污,這樣的環境影響讓其不得不接受貪腐同事的「分贓」而導致貪腐行為。再以財政部稅務獎勵金為例,強調沒有個人獎金,只有團體獎金,不就是建構一個貪腐組織的邏輯,正是「貪腐組織結構論」的具體反射。另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執行績效獎勵金為例,規定中詳細規定個人獎金與團體獎金的計算公式,從貪腐組織結構論的觀點,這是完全不可思議的促進受委託執行獨佔公權力的公務人員進行貪腐行為,形成代理人(公務員)因獎金誘因自利的不道德與侵犯人權行為現象,也是典型以形式合法掩護實質非法或不正當的最陰險邪惡貪腐行為。

簡言之,台灣政府反貪腐的政策與努力,雖然符合世界趨勢,在正確的軌道上進行中,但必須以認知正確的反腐理念,去除威權主義餘毒的菁英統治心態,以貪腐公式和貪腐組織理論的核心要義為中心思想,不要避諱過去威權主義餘毒的存在,重新檢討調整政策與作為,台灣才能有機會進入真正清廉的人權、民主與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