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從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看台灣稅務應革事項

「貪」是人性中的不光明面,「貪腐」歷古至今皆是國之所忌、民之所反,從公人員若不能戒貪即可能導致貪瀆或犯罪,政府施政不能戒貪則必腐敗,甚至亡國。古來歷史與野史皆諸多貪腐亡國的史證,著名的歷史劇《桃花扇》雖非正史,卻是作者孔尚任取材於史實,借離合之情,撰述一年中重大歷史事件、興亡之感,實事實人,有憑有據,扣人心弦,發人深省。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9條規定的「濫用職權」,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而作為或不作為,以為其本人、其他人員或實體獲得不正當利益。而所謂的不正當利益,包括金錢的利益及官位的升遷。而發生貪腐的重要因素為獨占、有裁量、不透明度及沒有問責,具備這四者即容易滋生腐敗。政府多數之業務很難不獨占或不賦予其裁量權,因此,要預防貪腐,應著重在減少政府過度獨占及過度裁量、增加透明程度及問責強度等措施。

聯合國在世界民主宣言中指出:確保公民享有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因此,民主與有效、誠實和透明的政府齊頭並進,政府可以自由選擇並對其公共事務的管理負責。所以民主跟政府的透明及問責制度息息相關。台灣為了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問責制度,於2015年5月20日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9日正式施行,並已經二度重金禮聘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台灣反貪腐落實情形。

但反觀台灣稅務實務,卻因為財政部自行發布9千多條之解釋函令,其中不乏歧異及矛盾,造成同一種經濟行為,可能因為適用不同的函釋而產生不同的課稅結果。而且函釋的搜尋很困難,經常發生會計師已經準備好相關適用的法律,卻被稅務員從抽屜拿出的解釋函令甚至是內部的行政規則直接否准,使得稅捐的稽徵充斥著官員恣意的裁量及嚴重不透明。憲法明確規定人民「依法納稅」,官員卻拿著解釋函令對人民課稅並罰鍰,甚至擴張溯及既往,形同近萬則之函令陷阱,造成許多冤稅案件,納稅人苦不堪言,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所得稅法條文才126條,然而其中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規定),其解釋函令高達268則;所得稅法第14條(綜所稅各類所得之計算),解釋函令高達425則。台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條文才60條,然而營業稅法第1條(課稅範圍),解釋函令高達126則。而稅捐的基本大法「稅捐稽徵法」條文才51條,然稅捐稽徵稅法第24條(租稅保全),解釋函令高達97則;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課稅資料之保密),解釋函令高達168則。少得可憐的法條跟嚴重膨脹的解釋函令,使得台灣的稅捐稽徵,根本稱不上租稅法定。

而以解釋函令發布年代來看,所得稅及土地稅為例,1981年(民國70年)年代以前占總數量約39%,2000年(民國90年)前發布之解釋函令占總數量高達2/3。這些發布超過30年的函示顯然已不符現今法令及社經情況,甚或可能與新頒函釋產生內容或價值矛盾與衝突,卻在以課到稅為導向的稽徵實務上,讓稅務員任意選用新舊課稅函釋,導致目前部分稅捐實務難解爭議,再加上行政法院判決適用這些解釋函令後,就造成實務界所稱「稅務風險無限大」的情況。

這種財政部使用函釋造成稽徵充滿裁量跟不透明的情況,事實上已經被注意,因此在2016年12月28日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9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要求主管機關定期檢視解釋函令適法性,對於有違法或違憲之虞的解釋函令,儘速檢討修正,以保障納稅者權益。但至今納保法已經施行超過五年,依據今(2022)年5月份監察院所發布的由蔡崇義委員及田秋堇委員針對陳年稅單的報告,指出「財政部公布仍有效之稅法函釋高達9千餘則,多如牛毛,卻具有與稅法相當實質規範效力,資訊透明度不足,無法構成有體系、脈絡之規範架構;又近來租稅事件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違憲或部分違憲者居多」,而針對解釋函令的檢討,財政部回覆監察院其僅蒐集外界意見,滾動檢討不合時宜之解釋函令,並沒有依法進行全面性的檢討。報告中顯示,財政部以內部例行性編列解釋函令的「研審作業」,濫竽充數的當作納保法所要求的適法性審查,根本不尊重法律,也不尊重監察院的監督。

財政部持續使用現有的解釋函令,而不全面性檢討或進行修法,如果不是因為行政怠惰,就相當令人質疑是想繼續上下其手。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既然要求財政部對於違法或違憲之虞的法令,儘速檢討修正,即應定期追蹤財政部檢討改善情形,否則近萬則的解釋函令仍然是納稅者的最大夢魘,人民也會對監察院的功能產生懷疑。

事實上,早有學者呼籲全面廢止解釋函令,直接進行修法,這不但是符合租稅法定的要求,也是避免財稅官員,利用裁量及不透明的情況,進行貪腐的機會。而關於問責部分,日前甫結束的第二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的結論性意見中,提到台灣《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法條均未涵括《聯合國反贪腐公約》第17、19、20條所提及之犯罪行為,而且規範的內容過於簡要,賦予法官很大的裁量空間。

稅法專家葛克昌教授一再呼籲,稅捐是強制性、無對待給付性之公法金錢給付義務,平等課徵要求應更為嚴格,稽徵過程更應保護好納稅人的權益。也以美國為例,1994-1998年美國租稅改革重點在組織再造,稅務員考績不可以他收稅的多寡來衡量。但台灣現在仍以收稅的多寡為績效評比,更以績效獎金鼓勵稽徵機關多課稅,往往造成不肖官員在發單課稅時,違反法律濫行課稅,或是針對明顯錯誤的稅單應撤銷而不撤銷,來謀求獎金。加上訴願階段需要繳核定稅額1/3的高門檻、以及行政法院只撤銷違法處分卻發回國稅局再為適法處分的失靈救濟制度,再加上執行署也可以領執行獎金,使得台灣稅務從稽徵、救濟到執行,處處都充滿對人民的捕獸夾,何來民主可言?

史鑑貪腐不除亡國必然,務必戒慎恐懼以待之。以稅務獎勵金和執行獎金來鼓勵稽徵績效,是在挑戰人性的劣根!若誘發貪腐的制度不廢,即代表政府的貪腐。人民依法納稅的權利是國家應該確保的基本職能,要避免冤案再度發生,就必須真正落實租稅法律制度,廢除違法函釋,讓稅捐稽徵公開透明,才能杜絕貪腐,台灣才能邁向真正的民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