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萬年不死稅單 削弱台灣世界競爭力

6月23日是聯合國公共服務日,聯合國大會於2002年12月20日通過第57/277號決議,將每年6月23日定為聯合國公共服務日(UN Public Service Day),頒發聯合國公共服務獎 (UN Public Service Award),以獎勵優秀公共部門,激勵公務員推動創新,加強敬業精神。當時的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我國在2011年IMD世界競爭力報告整體排名第6,在亞洲地區僅次於香港及新加坡,但在政府效能部分僅排名第10,還有努力改善的空間,建議行政院於2012年共同宣布設立每年6月23日為我國「公共服務日」,鼓勵年輕人加入公共部門,服務社會,提升社會價值。

2021年IMD世界競爭力評比,臺灣躍居全球第8名,是自2013年來的最佳表現,但從各項指標檢視,在關係世界競爭力的「政府效能」上,我國在租稅政策上卻顯著退步了七名,由第4名退到第11名,主要是雇主與員工社會安全稅率指標落後。監察院於今(2022)年5月4日公布《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指出陳年稅單的問題已經到了侵害人權的地步,而開倒車的賦稅人權更是影響國家進步甚鉅。

當人民收到補繳的稅單時,在檢查自己的繳稅紀錄後,如果沒有算錯,就很有可能是系統或稅務人員弄錯,為了捍衛自己的權利,民眾就會親自到國稅局與稅務人員了解補繳稅單的正確性。接著,有很高的機率會遇到,稅務人員請民眾直接進入復查流程。然後,民眾就踏上了行政救濟之路。

表面上,民眾可透過行政救濟來撤銷錯誤的稅單(行政處分),由於我國採用「訴願前置主義」,面對錯誤的稅單時,不能直接進入訴訟程序,需要經過復查(復查結果成為新的行政處分),經過訴願程序後,才能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就算民眾在行政法院獲得勝訴,法院判決書會有「撤銷原處分或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的裁決,如下圖紅色線標示區塊,稅捐單位就會作出重核復查決定,於是同樣課稅理由的稅單再度發出,民眾不服就被迫回到復查程序。根據監察院《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書中指出,實務上法院僅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所以只要有復查這一層的保護罩,法院的判決永遠不會影響原先錯誤稅單,此時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民眾就必須重新進行司法救濟流程,陷入無限輪迴的行政救濟困境。由此看來,「訴願前置主義」再加上行政法院不合理的僅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 的判決,成為國稅局違法稅單的擋箭牌,無限拖磨民眾的行政救濟之路,嚴重違反兩公約中的公正公約第二條所規定「人民有救濟的權利」。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稽徵機關作的復查決定,想要依法提起訴願,但若在逾繳納期限 30 天,沒有繳納復查決定三分之一應繳稅額,或提供相關擔保,國稅局可移送強制執行,強迫人民繳納錯誤的稅單,如果稅單金額很大,如:數億、數千萬元等,小老百姓哪來這麼多的錢繳納三分之一應繳稅額呢?相比在美國聯邦稅務法庭所審理的相關稅務案件,也只要付美金60元(約台幣1800元),就能訴請裁判。這真是天差地遠,從此處可看到此法條並未為人民著想,反而更增加我國稅務的行政救濟流程的困難度,同時也顯現了「台灣政府效能」的不足。

除了國稅局外,智慧財產局亦會面臨到一樣的問題,然而此部分法條已經朝有利人民的方向調整,我國經濟部已經在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告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各國專利救濟制度,審慎研議專利案件救濟制度之修正方向,確立在憲法保障人民救濟權益及提升效能目標,強化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革新專利案件之救濟層級及訴訟程序」。依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至第九十一條之十,為了鞏固人民的救濟權而提出,申請人可以免經訴願程序,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的專利法草案,簡化行政救濟流程。依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八至八十三條,專利復審審議程序亦調整審議人員的組成,除了專利審查的委員外,還可以增加法制人員,審查的過程不僅是書面審查,還加上「言詞審議」,讓申訴人有更完整表達的機會,保障專利復審制度更加公正。

監察院《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亦提到,人民在行政救濟上花費3~10年的案件共有87件,而陷於行政救濟迴圈已經超過10年的案件居然高達29件,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又再反覆訴訟、嚴重侵犯憲法第 16 條所規範的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政府修法應該要朝向於人權保護的方向,並合乎時宜的方向修改。以去年(2021年)底剛修法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為例,修法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按照原來的法律規定,人民對於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造成的溢繳稅款請求權,並沒有期限的限制,但修改法條後,反而限縮、剝奪了人民應有的人權保護,加入15年的期限,就連立法院法制局也認為不妥,法制局表示,過去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十五年,其中一項因素是因資料保存不易,但這是「上個世紀的法律設定條件」,現在已是數位化時代,就沒有資料保存的問題。法制局認為,這類溢繳稅款屬於政府不當得利,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全數返還人民才對。所以,國家修法要與時俱進,不要拿不合時宜的法條來限制人民,為了行政單位的方便,卻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更是不應該。

誠如聯合國公共服務日的定義與宗旨,我國也予響應,訂定了「公共服務日」,期許各公部門更加謙虛反省,秉持行政良心,為民謀利,並提昇國家競爭力,讓台灣走出去、世界走進來,為新世代拓展更大的國際空間,才是國家進步繁榮之正途。

〔IMD世界競爭力評比-我國今年各中項評比排名表現〕圖片出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