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落實兩公約 濫權官員該換腦袋了

監察委員蔡崇義與田秋堇於2022年5月4日完成「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直指陳年稅單發生原因,並提出實際可行的處理辦法,值得全體納稅人和政府官員關注及踐行。緊接著5月9日至13日政府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中華民國實施國際人權兩公約的第三次國家報告,現場民團也提出陳年稅單侵害人權的問題。造成陳年稅單的原因是人民難以獲得有效救濟,而有效救濟正是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三條明列的基本人權。陳年稅單調查報告在此時發表,正好提醒政府官員該正視並解決陳年稅單問題。以下剖析陳年稅單深層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期使台灣的人權能與全球比肩。

監院揭開陳年稅單黑幕

陳年稅單的折磨讓納稅人苦不堪言,知名律師李念祖對陳年稅單的比喻很到位,他指出一般稅單的核課期間是五年、最多七年,但實務上卻發生稅單永遠存在的問題:比如有一張稅單是100元,納稅人不服復查後,稅單改為80元,納稅人還是不服氣進行訴願、行政訴訟。現在實務上是以復查結果80元做為爭訟的標的,就算訴訟結果法官撤銷80元處分,是不涉及原始的100元,所以那100元的稅單還在。不管納稅人怎麼救濟,都是針對復查的結果,這是不對的。因為如果復查決定100元是開錯了,經過事實的調查變成80元,中間20元應該就不在了,這是國稅局行政機關自己做的決定,所以100元的稅單根本不存在才對!如果100元還在,那國稅局永遠可以復查只改一元,反正100元永遠在,訴訟會無止境打下去,行政訴訟變成完全沒有功能,只是折磨當事人的一個程序。

監察院調查報告在案由開頭就指出:“課稅處分縱然提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後訴訟,然因法院僅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再進行司法救濟,導致成功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

調查報告還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僅依據財政部民國50年5月25台財稅發字第03497號函,再加上財政部民國67年7月29台財稅字第35047號函,認為行政法院「原處分撤銷」係撤銷復查決定而非原課稅處分,爰復查決定被撤銷後,稅捐稽徵機關得重行作成另一新處分(即所謂復查決定),復因原課稅處分仍存在,故無須計算與考量租稅課徵之核課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僅須重為復查決定即可”。更糟的是,「撤銷原處分」被稅捐稽徵機關錯誤解讀,竟將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稅捐核課期間重新歸零。

調查報告指出:”縱然嗣後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亦僅指撤銷原處分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處分,而「原課稅處分」於復查決定未確定前,仍處於「效力未定」之地位。然而,因原課稅處分仍存在,是稅捐稽徵機關依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書及行政法院之判決再重為「新復查決定」時,自得不受核課期間之限制……納稅人僅能一再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抗,而導致其權利無法獲得及時有效之保障,此即已為學者所詬病之陳年稅單反覆纏訟之亂象”。由上述,調查報告得到結論:“惟財政部以解釋函令規避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之拘束,明顯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對人民權利侵害至鉅”。

61年前的財政部函  讓台灣稅災哀鴻遍野

離奇的是,陳年稅單的源頭,不過是61年前位階低於法律的財政部函,為了消除此一亂象,立法院特別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結果竟然徒勞。

調查報告指出:“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本係為解決陳年稅單反覆纏訟而設,然該項卻規定該規定給予稅捐機關於納保法施行後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之稅單,自裁判日起,再經15年之調查時間。不僅與稅捐核課期間5年或7年之規範未盡一致,除有損人民權益,更違反納保法第1之意旨”。

徒勞無功的還有納保法第21條第3項:「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依此法條,行政法院就該核實確認,結束纏訟。然而,調查報告指出:“行政法院法官實務上並未依納保法第21條第3項規定,以「核實確認應繳納之稅額」為原則,慎重發回為例外。且對於發回時,應將適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確定。因未能認定即發回,以致於訴訟至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時,「法律關係及事實」仍未明,撤銷僅撤銷復查,造成稅務案件反覆訴訟、久懸未決,違反依照法律目的解釋應「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

披著民主外衣的戒嚴魂  獎金違法又違憲

為何一個白色恐怖時期和一個戒嚴時期的財政部函令,被稅官奉為太上憲法?而民國105年新立的法律,卻被稅官視若無睹?答案是違憲又違法的獎金。

陳年稅單只是整體錯誤稅制所展現的症狀之一,另一症狀是誤認為「稅收愈多愈好」,其背後動機同樣是獎金。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意即人民要按照法律定的方式(稅捐稽徵法),繳納特定金額的稅款(年度預算)給政府,若有短徵或超徵,都是政府執法不力;超徵部分必須還給人民,否則是政府違法;「稅收愈多愈好」是違背憲法第19條所護持的租稅法律主義,此主義是全球通則,源自於英國光榮革命後,英王簽署議會提出的《1689年權利法案》,要點有二:第一就是租稅法律主義(不濫稅),第二是保障人身自由(不濫捕)。此後英王成虛位元首,英國由議會制定的法律治理,英國成為歷史上第一個實質民主法治的國家,於19世紀領導全球,號稱日不落國,迄今333年無內戰。

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租稅法律主義,為何財政部還要用獎金(後改稱為獎勵金)來促使「稅收愈多愈好」,原因是白色恐怖時期的畸形經濟和政治環境下造成的。二戰結束(1945年)到韓戰停戰協定(1953年),台灣處於赤貧,連基本糧食都缺,政府也收不到足夠的稅,公務員的薪資實在太低,難以養廉,只得抄襲當時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於1954年在《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設立給局外人的檢舉獎金和在事人員的查緝獎金,獎金與涉案金額成正比,企圖以獎金養廉。然而,正如檢舉匪諜獎金造成太多冤錯假案,檢舉和查緝獎金不足養廉,卻足以不當利誘稅官濫開稅單以多領獎金,引發沖天民怨,以至於查緝和檢舉獎金分別於2003年及2004年,被朱星羽與廖本煙立委提案廢止和限縮。但財政部卻另以行政命令核發沒有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瓜代已廢止和限縮的獎金,這種預算年年引起立法委員質疑與民間團體撻伐,造成冤錯假稅案侵害賦稅人權,以及訴訟耗竭行政法院資源,財政部卻不願意廢止。

濫開稅單侵害人權  濫權官員要換腦袋

「稅收愈多愈好」這種觀念,起初是因應當時貧稅窘境,到了21世紀早已不合時宜了。平均而言,台灣公務員收入早已超越民間薪資水準,根本不須要獎金養廉;2021年稅收超徵4000多億,若不計2020年因新冠肺炎而短徵,台灣已連續8年超徵。財政部未正面回應許多稅法學者質疑超徵違憲違法之疑慮,只宣稱超徵稅款用來還國債,然而國債卻是愈還愈多。「稅收愈多愈好」恰似童話寓言國王的新衣,是個足以動搖國本的謬論。

陳年稅單是由「稅收愈多愈好」謬論產生的惡性瘤,原因是不法官員為了多拿獎金而不惜違法濫開稅單,形成超大量的稅務訴訟;而司法救濟又如此可望不可及,是不法官員為了不讓冤錯假案平反,刻意阻止司法救濟,以確保到手的獎金。前財政部長張盛和主張「待遇不高,不足以養廉」,許虞哲宣稱「考量租稅人權,那乾脆都不要課算了」,官員若還存有這種觀念,台灣就沒有租稅法律主義,連民主法治的第一步都沒跨出去,台灣的賦稅制度還停留在專制威權,當然沒有人權。

三度應邀來台審查人權兩公約國家報告的國際人權專家Virginia Bonoan-dandan說道:每次來台都會問官員對《世界人權宣言》的看法,但得到的回覆都是不知道、沒聽過、沒意見云云,讓她很失望。她認為人權不需要法律知識就可以理解,也就是待人如待己,就是愛,這就是人權的全部意義。這段話很值得我國官員深思。一般民眾不是法律專家,想不透為何沒有有效司法救濟卻有陳年稅單,但官員必須依法行政,不該搞出陳年稅單來取得獎金獎勵金;官員應恪遵憲法第一條「民有、民治、民享」,以民為主,而不是把納稅人當甘蔗壓榨。官員腦中應該裝的是人權宣言和憲法,不是檢肅匪諜和財務罰鍰條例。要換腦袋,就趁現在,不用等待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