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從信仰自由的保障來檢測民主成熟度

人權兩公約的國際審查落幕,這次的國際審查委員Virginia Bonoan-dandan說,這是她第三次來台審查,但觀察到台灣的人權教育十幾年來都沒有進步,因為她問台灣的官員「何謂人權宣言」?卻沒有人能夠回答她的問題。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回應說,因為台灣人長期處於威權的體制下生活,僅有30%的人知道「世界人權宣言」是什麼。若按此比例去計算,台灣70%的官員也不知道人權是什麼。這的確說明了台灣人權一直無法大步前進的原因。

就像Virginia教授所說,人權很簡單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跟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也是文化的一環。但執政者標榜的多元文化卻缺少這一味,場外,許多民眾要向國際審查委員表達訴求,卻遭到警察的舉牌驅趕。場內,審查委員説,從「國家報告」中看不到台灣政府對人權教育的用心;當提出對台灣賦稅人權的質疑時,財政部說,台灣「每一條稅法」都符合人權;又問台灣為何一直沒有訂立「酷刑法」,官員說「台灣已經沒有酷刑。」就算是歐美先進國家都不敢這樣自信,台灣官員的認事態度,彰顯人權觀念的淺薄,台灣人權的進步自然會受到阻礙,凸顯政府體制內威權「管理」人民的思維,而不是民主社會「服務」人民的觀念。

有一句話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說,台灣最美的是「爭取人權的堅毅」。台灣民間推動法稅改革長達26年的堅持,就是來自信仰的力量,但可惜的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並沒有列在此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重點。

信仰是人生的價值觀,生命的核心,是一個人「做什麼」和「不做什麼」的根本準則和態度。阿基米德說:「給我一個支點,我就能撬起整個地球。」信仰就像「人生的支點」,可以幫助人們挑戰困難,穩定心境,激發創意,堅持對抗不正義,而這股力量往往被威權獨裁的政權所畏懼,因此民主自由國家根據「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兩公約」都有法律條文的保護。

「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在「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27條都有這個基本人權的保障,就算是處於戰爭或任何公共緊急狀態,政府也絕對不可以用公權力來干涉人民的信仰與宗教,並且要對少數人的信仰與宗教予以保護。這當中「信仰」和「宗教」有廣義的解釋,並非侷限於傳統宗教,持有「非宗教性質」的「一切信念」的人也都得到同樣的保護。《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所以國家應本於中立、寬容原則,讓每個人在宗教信仰上得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與生活文化的多元發展。所以檢測民主社會的成熟度可以思想、信念與宗教的保障程度作為判斷。

此次國際審查委員最後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共有92點,勉強與宗教沾上邊的只有第88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0 條規定了限制言論自由的義務。國家被要求「依法禁止」戰爭宣傳和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或暴力。可惜委員提出的這點建議,卻不是台灣目前宗教信仰自由最嚴重的問題。

台灣社會的宗教信仰爭議,不是發生在個別教派彼此的衝突上,而是由於國家與人民對「宗教信仰」的認同歧異,發生國家歧視、侵害宗教信仰事件。

台灣威權統治時期存在許多宗教迫害的案例,例如一貫道曾遭禁三十餘年;基督教長老教會也曾引起統治者極大的不滿而遭打壓;還有,政府將新約教徒強行驅趕出錫安山事件。解嚴後在1996年台灣政府一連串的「宗教掃黑」,對政治立場不同的宗教團體進行打壓,當時許多宗教直接封山或避走海外,或遭刑事追訴。太極門案是至今仍未解決的一個案例,雖無政治立場,但當時仍遭到波及,歷經十年多,刑事法院三審「無詐欺、無欠稅」確定後,並未獲得真正的正義,又繼續遭到不遵守法院判決的稅務官員開單追稅,太極門締造在訴願、行政訴訟贏了國稅局18次的紀錄,國稅局將5個年度課稅處分全部更正為零(1991、1993-1996年)。唯獨維持 1992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甚至因此修行道場預定地竟被強制執行並收歸國有。去年網路流傳稅務員史越生在罹癌後良心發現接受記者採訪的影片,還原當時被迫配合檢調的真相,證實侯寬仁檢察官以假證據、假證人誣陷太極門,而史越生的不實證詞被當作起訴逃漏稅主要的證據。許多國內外學者專家都認為這是一個「宗教信仰的人權迫害」案件。但是政府官員卻告訴國際審查委員,太極門案是一個單純的「稅務案件」,此舉根本掩蓋真相,讓人權大不走。26年前政府以「宗教掃黑」之名入罪,而藉以衍生的一連串包括違法稅單的作為,這怎麼不是「宗教迫害」?

著名的義大利宗教學家,也是知名《寒冬》雜誌總編輯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指出,太極門案不是稅務問題,而是典型對心靈或宗教團體的迫害手法。也就是「稅單」只是一個加害的「工具」,「消滅」才是最終的目的。

有些極權國家對宗教信仰是完全的壓制,某些先進國家也曾指稱少數非主流的宗教團體為「邪教」,這個具有「人身攻擊」和「貶抑」的名稱常常成為宗教迫害的藉口。

1996年,法國國民議會公布了一份關於172個被指稱為危險邪教(法語為sects)的報告,這些教派幾乎被描述為犯罪組織。「耶和華見證人協會」被稅務機關要求支付4500萬歐元的稅款,15年後,歐洲人權法院裁定法國政府的行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宗教自由權,判決中指出:該協會收到來自成員的贈與是其主要資金來源,對該協會課徵60%的超額稅金,等於侵犯了其信徒自由行使宗教信仰的權利。

另外,加拿大「蓬萊閣道教太極學院」致力於推廣太極拳,並崇奉儒、道、釋三教,曾被加拿大政府徵收稅款,後來加拿大魁北克高等法院裁定:蓬萊閣道教太極學院應該被視為一個「宗教團體」,而非運動鍛鍊機構,因此三個城市應將對該學院非法徵收的稅款退還給該學院。

魁北克高等法院的判決,採取了國際對於宗教信仰的廣義定義,使該團體的人權獲得保護。歐洲法院的裁定也阻止了法國政府用「稅務手段」侵害少數人信仰的自由;而台灣官員逃避推諉的態度,卻讓太極門案變成台灣「侵害信仰自由人權」又「不肯改善」的標記。比利時人權無國界組織創始人Willy Fautré指出,以法國、加拿大對比台灣的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案例,發現台灣宗教信仰自由保障並沒有跟上國際人權的腳步。

宗教信仰提升人的心靈品質,國家對於良善團體的保護,才能建設優質環境,讓人們可以安居樂業,可以放心投資。信仰可以超越人性弱點,如自私與貪婪,是一股可以制衡權力、平衡科技,協助社會和平發展的正向力量。政府有義務履行兩公約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與保障,人人都會犯錯,政府也是,承認錯誤並停止一切的人權迫害,就是尊重自己、尊重人民所賦予的權力,才能「實踐」人權,有一天台灣最美的風景才會是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