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兩公約嚴禁酷刑 杜絕冤錯假案國家之責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21年3月公佈「(民國)109年全年度臺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調查研究結果指出僅有48.5%,不到一半的民眾對「檢察官犯罪偵查工作的表現」表示滿意。

根據法務部「地方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情形」統計如下圖,顯示近4年來,從(民國)107年至111年2月共有83萬2108人遭檢察官起訴,占台灣全國成人人口的4.29%,其中獲判無罪者有2萬6754人,占台灣全國成人人口的0.138%,平均每年獲判無罪者有6458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地方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情形」

雖然法務部每年都以定罪率96%以上,沾沾自喜,但是換算實際無罪人數卻是每年高達6千多人。每年有6千多人因部分檢察官辦案品質粗暴而蒙受冤枉與委屈,這6千多人每個人都是活生生的人,人人有權受尊重,其尊嚴、其人權都須被保障。6千多人就有6千多個家庭,多少家庭因此破碎,也許名譽受損,工作不保,也許遭受冤屈心理受創,這些人要也許要經常請律師、跑法院,浪費金錢,消耗青春,生活潦倒,更有一些遭受無情的凌虐與迫害,整個人生都毀了,甚至有一些人或許最後未被起訴,但在偵訊階段就遭受部分不肖檢察官違法搜索與折磨。

連知名律師都遭檢察官違法搜索

知名的張靜律師,今年3月21日遭受台東地檢署檢察官違法搜索與偵訊。台東地檢署指揮台東縣警局,持搜索票搜索律師張靜住處和事務所,檢方漏夜偵訊張靜直到凌晨,以涉妨害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聲請羈押,經歷驚心動魄23小時的司法程序,終於隔天近中午經法官裁定張靜並無違法,並予釋放。警方將張靜帶到地檢署後,就被檢方關在拘留室5個小時都不開庭,開了十幾分鐘提審庭結束,張靜把傳票影印給法官,發現傳票上面沒有寫被告姓名。裁定指出,沒有用被告的身份傳喚,沒有經過傳喚,就不能逮捕。張靜因此獲得釋放,過程猶如白色恐怖再現。

張靜指出,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於3月22日發布新聞稿指他偷拍,還呼籲曾去美容店按摩的民眾主動聯繫,導致媒體報導他為「偷拍狂」,檢察官謝長夏涉嫌妨害名譽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市井小民竹北黃媽媽無端遭受逮捕

2020年9月19日在路旁安靜舉牌聲援冤案的黃姓志工媽媽,無故被竹北六家派出所警察盤查,20分鐘後警察竟折返以現行犯名義,將手中已沒有舉牌的黃姓志工媽媽帶回派出所偵訊,警察並未告知黃姓志工媽媽罪名,就以現行犯逮捕根本違法;甚至半夜將她移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竟裁定限制住居,直到凌晨一點左右才將她釋放。黃姓志工媽媽歷經7小時扣押、疲勞訊問,走出地檢署即昏厥送醫,醫師診斷為急性壓力症候群。6個月後,檢察官不起訴書明確指出,黃姓志工媽媽的行為屬於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合法意見表達範疇,其舉牌內容屬可受公評事項,顯見當時警方大動作地逮捕與召開記者會發布不實訊息之荒謬,但黃姓志工媽媽無辜受迫害卻無人被究責。

司法藍波侯寬仁  竄改筆錄惡名昭彰

長期以來,台灣人民對司法信心滿意度低落,有很大部分是被一些不肖檢察官玩壞,其中尤以侯寬仁更是黑歷史一籮筐,他擔任檢察官時期曾偵辦過周人蔘案、太極門案、雲林縣廢土案、馬英九特別費案,每件案件都充滿爭議。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偵辦雲林廢土棄置場弊案,指出侯寬仁在詢問被告張隆生時,疑似製作不實筆錄。另外,侯寬仁在偵辦周人蔘案時,當事人警官黃水田表示:「當初我承認的筆錄,都不是我寫的,他們自己套好的,如果我不承認,就是押人,就是恐嚇。」當時50多歲被免職的黃水田,因拿不到退休金,20幾年來,只能靠替人顧店打零工維生,生活窘困。周人蔘案另一位員警鄭同國當時也對侯寬仁筆錄不實表達抗議,鄭同國最後雖獲判無罪,但卻因遭起訴而被迫離開警職,至今心中仍有難平之怨。

91年監察院主動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在偵辦太極門案時,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戕害司法威信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非但未究責懲處,還推給高檢署,最後辯稱以超過10年懲戒時效為由,無法追究,後來監察院雖然對法務部提出糾正,但違法濫權的侯檢察官絲毫未受任何懲處,反而升官為廉政署副署長。今年初侯寬仁被派任為法醫所所長,更是一大諷刺。他在偵辦太極門案時,起訴書嚴重違反科學辦案與證據法則,成了訓練司法人員引以為戒的負面教材,如今,竟由他掌管講究科學證據的法醫所?

兩公約禁酷刑  追溯濫權違法官員無時效限制

台灣每年有高達6千多人被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前法務部長邱太三直言:「這6千多人不滿被起訴、被冤枉,衍生不信任司法。」年年6千多人的冤錯假案卻未見改善,其中最大原因是造成冤錯假案的檢察官不曾被究責懲處,連小學生都知道「做錯事要受罰」,為什麼在檢察官體系中,做錯事的檢察官卻未見被懲處,反而晉官加祿,看在眼裡的廣大民眾做何感想?

事實上刑法第125條有「濫權追訴罪」的規定,濫權檢察官須負刑責。雖然濫權追訴罪處罰係為防止檢察官濫權,但實務上對於檢察官或法官卻鮮少被適用過,使濫權追訴罪形同虛設。

另外,違法濫權檢察官也經常因「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規定,違法失職行為「超過10年」為由,而無法被懲處究責。

然而,根據「公政公約」第7條、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依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對實施酷刑的行為人進行起訴和定罪,不受時效限制。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2條2項之規定,時效規定亦不適用於本公約關於酷刑罪之訴追處罰。「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29條亦有相同之規定,「本法院管轄內的犯罪不適用任何時效規定。」可見追訴濫權檢察官,並不適用時效規定。做錯事的人受懲罰天經地義,而違法濫權的檢察官製造冤錯假案,造成人民痛苦,難道不應該受懲處嗎?顯然,台灣並未跟上國際人權的腳步。

防止冤錯假案  必須從源頭把關

日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名人邢泰釗於立法院審查其人事案時指出,檢察官兼有「法律守護者」與「公益代表人」雙重責任,國人寄予深切期望,今面臨時代遽變,亦亟需「維持」與「改變」。「維持」乃保持嚴格「自律」與「自制」優良傳統;「改變」指應與時俱進,呼應「以人民觀點出發,以人權保障為念」的司改期待。

冤錯假案的源頭來自檢察官一開始的偵查,如果一開始,檢察官本著良心及法律辦案,以無罪推定原則行事,偵查過程中注重人權保障,清除威權心態與威權辦案手法,慎防以司法名義行迫害之實,更不能濫行起訴,如此應可防止冤錯假案之發生。另外,檢察官民主法治與人權教育必須落實,從上而下以人權保障為圭臬,革除官官相護弊習,不護短,不包庇,檢察體系要落實懲處機制,避免「劣幣逐良幣」,優秀檢察官要提拔表揚,濫權違法的檢察官須加以嚴處,如此整個司法環境才能激揚清濁,讓冤錯假案不再,讓人民找回司法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