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台灣陷入濫用法外治理的危機?

在民主法治國家,政府的一切作為都必須依法行事,只有當國家面臨緊急狀態下,才可以例外施行「法外模式」;為解除國家的危難,具有不須經司法審查的權力,也就是所謂的「法外治理」。但「法外治理」很容易造成獨裁,因此,對於國家緊急狀態的認定也須更加嚴謹,不得濫行。即使開啟「法外治理」模式時,行政、立法、司法仍應共同合作,並試圖以符合法治原則的方式處理危機,所以內容也必須使得行政機關的行為可以符合公正、合理、平等和人權的要求。

現行政府機關均有組織編制,設官分職,各有所司,政府官員行使公權力時,絕對不容許「超越法定職權」與「法外治理」,以避免侵害人權,造成冤案。凡行政機關各組織各單位皆設有業務職掌,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表示「依法治理即常任文官需依職務權限及職能專長做合法行政處分,若無權限人員越權處分,或雖有權限但處分之法律主體客體,適用法條有一錯誤,該等處分都屬『法外治理』自始無效,如果有效就非法治,也無須立法院了。」若是有官員自己產生偽證再構陷人民入罪,就是栽贓枉法構陷、栽贓政府犯罪。哪有官員敢如此大膽?

基隆陳青旭案因監察院主動調查,此違法拍賣案件水落石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撤銷拍賣、歸還房產,讓陳青旭得以保住老家。在陳青旭喊冤求助之際,當時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出面召開記者會,將其抹黑成說謊、酒駕、慣性欠費之徒,塑造「罪不可恕」形象,甚至在記者會當場秀出陳宅貼有封條的照片,後來竟被查出是事後補拍的偽證。前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指出,陳盈錦表面上聲稱為杜絕違法,但卻超越法律,還涉及公然洩露個資、不實證據、邏輯誤謬等,鋪天蓋地式的濫行宰殺人民,是公權力「濫權違法」的惡行。陳教授表示,公務員執法超越職權行法外治理如同動用私刑霸凌人民,視法律於無物,與極權治理無異。

近來新聞媒體報導因小額欠稅欠費被行政執行土地房屋拍賣,案例之多不勝枚舉,動不動就被查封拍賣價值數百萬的土地房屋,超額拍賣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有無侵犯人民財產權、基本居住生活權等基本人權,值得全民關注。根據統計2020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高達1431萬件,2021年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為1274萬件,台灣人口為兩千三百萬,相當於每2個人就有一人欠稅欠費,數字相當驚人,按照行政執行署目前動不動就查封拍賣土地房屋,凍結人民存款的執行方式,台灣人民有一半的人口有陷入遭受行政執行房屋土地被拍賣、銀行存款被凍結導致生活難以維繫的失去生存權的風險之中。

在民主法治國家,政府官員行使公權力時,必須落實「依法行政」、「依法審判」原則,以避免冤案發生,無端侵害人權。將人民抹黑、塑造「罪不可恕」的形象,來掩蓋公權力的霸行,以遂違法之濫權行徑,陳青旭案如此,919竹北黃媽媽事件亦復如此,不但踐踏「依法行政」,更在冤案之上再加冤抑,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公務員該有的作為嗎?最不可恕的是,竟然出現不肖法官,手握生殺大權,挾獨立審判之名,卻罔顧事實真相,忽略對人民有利的證據;做出枉法裁判之後,竟還在記者會公開說出因年紀大了,看了就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

黃坤光在所著《捍衛租稅正義 保護納稅人權》書中以民國93年台灣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稅務冤案為例,指出惠泉公司遭受非法課稅是不合經濟學、會計學及所得稅法之非法推論課稅,違反收益實現原則,經濟行為根本不可能產生該等非法解釋課稅之營業收入及所得。該公司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以其非資產管理公司不能適用對資產管理公司之系爭解釋函令為抗告,但高雄國稅局卻於答辯狀中,將核課依據悄悄的改稱另一系爭解釋函令,此一解釋函令實際上乃財政部賦稅署與高雄國稅局之內部解釋文書,未納入所得稅法令彙編,納稅人並不知曉,而核定惠泉公司有固定資產交換利益超過1億9千596萬7千742元之財產交易所得,合逃漏營業稅額348萬2千194元,及3倍罰鍰1千零44萬6千582元,致其工作權及財產權和納稅義務受行政機關不法之侵害。黃坤光認為,賦稅署歷來最離譜之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課稅解釋,類似租稅之228 事件,賦稅署竟然藐視大法官會議剛公布之第650號、657號租稅法律主義解釋意旨,又踐踏立法權,荒謬的擅自解釋以虛擬收入計算非所得之未實現利益作為所得稅之法外租稅客體行非法課稅。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也是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即明確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也是政府必須嚴格要求公務人員遵守的,對於違法濫權的公務人員也必須究責議處,才是正途。

法律秩序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石,法治國家絕不允許公務員假借公義之名,執行超越法定職權與法外治理,破壞法律秩序與侵害人權之事。稅捐稽徵與行政執行皆非國家面臨緊急之狀態,對於公務員超越法定職權與法外治理之情事是不容許的。執法者的良心是最重要的關鍵,而全民也應發揮同理心予以強力監督,遇有公職人員濫行法外治理、侵害人權之情事,即應督促政府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到底,以維護法制尊嚴,國家的法律秩序方能維護,人權方能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