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 期盼憲法法庭能解民於倒懸

司法裁判的核心價值,旨在追求個案正義與人權保障。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於2016年11月1日就職演說曾強調:「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也是人民權利保障書,因此以保障人權為核心價值的司法裁判,當然應貫徹憲法意旨於個案。」

《憲法訴訟法》新制於今年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由十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目前的「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全面法庭化。憲法法庭除審查是否違憲,其中最大的變革在於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所謂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意指審查「法院確定裁判」本身是否違憲;縱使法律、命令不違憲,憲法法庭可能因法院裁判適用的法律、命令的法律見解違憲,而宣告「判決或裁定違憲」。

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生存權、自由權與維持生命、生存所必須的財產權。政府若要獲取人民的財產,必須透過正當法律程序,遵守租稅法律主義,若濫權違法課稅,就必須負起違法徵稅的刑責。據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瀆職罪章之違法徵收罪。國家對人民徵收稅賦或其他規費,須有法規依據,若公務員明知「無法律依據」或「違法」卻仍對人民徵收租稅、規費等一切公法上收入之款項,就能構成本罪。

根據統計2020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高達1431萬件,按司法院統計近10年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事件終結情形,共收35,138件,單單稅捐就有7,620件,比例高達21.7%;此外,2020年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稅捐的敗訴率高達92.8%,足證台灣稅災氾濫非空穴來風,如此高比例的稅務案件並不合理,有多少稅務個案含冤莫白,多少賦稅正義被埋葬於深淵之中?

《憲法訴訟法》新制規定人民對「確定判決」可提起憲法訴訟,《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另外,第62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也就是說受聲請憲法解釋之裁判如受大法官宣告違憲時,該裁判應予以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更為審理。

關於期限規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 92 條第1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及第92條「前項案件,對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以上規定對於未符合資格真正的冤案受害者形同一道障礙,阻絕人民訴訟救濟權,有違憲之虞,若《憲法訴訟法》本身也違憲的話,豈不相當諷刺。

另外,憲法訴訟法施行以前,人民如果對於確定判決不服,只能在認為「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之虞的情況下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大法官受理的困難度還有釋憲成功的機率,都十分低,至今也僅有811號大法官解釋而已,更不用說其中以合憲的結果居多,且程序往往歷時數年,人民往往難以藉由釋憲獲得個案救濟。另外迄至2020年6月19日,在司法院大法官792則解釋中,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31則,其中有56則法律及解釋函令被宣告違憲。而憲法訴訟法新制施行之後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中判決違憲的門檻從大法官(10位)出席人數的2/3,更改成超過總額之半數(8位);立委提案從1/3(約36人)修正為1/4(約29人);新增「法庭之友」制度:釋憲受理會公開申請書和言詞答辯,一般民間團體若對特定案件有意見,可以彙整意見給大法官,大法官釋憲時能引用作為陳述。

事實上,長期以來不少專家學者指出許多與稅務救濟相關之法律、命令、規則都有違憲之虞,例如: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第二項第一款:「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有關該應納稅額修訂前的規定是「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強制執行暫緩執行。2021年將「半數」改為「三分之一」,然此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仍舊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意旨有所不符的問題,有違憲之虞。

另外,行政訴訟再審制度卻受到五年時效的限制,由於案件訴訟期程冗長往往超過五年,即使有新的證據,也會因為時效超過五年而無法聲請再審,侵害人民的權益,違反憲法對人權的保障。法務部函釋「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撤銷至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剝奪人民得以獲得有效救濟的權利,明顯違憲。

台灣欠稅就施以重罰,一般罰1至10倍不等,最高可罰30倍,如果本稅金額是一億,加罰一倍就是兩億,一般人的財力背景根本無法負擔這麼重的裁罰金額,包括很多公司法人可能都要面臨倒閉的問題,這是對人民施以不人道的懲罰。另外,陳青旭案中因遲未繳納1萬8000多元的交通違規罰鍰,導致市價約250萬元的3樓透天厝遭行政執行署以135萬5400元法拍賣,行政執行署超額徵收手段,已經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

以上案例僅是冰山一角,憲法法庭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採全面司法化、裁判化、法庭化,以嚴謹的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的運作模式進行,我們期待有違憲之虞的案例件能被《憲法法庭》受理,受到大法官們的關注,而予以違憲裁判。一個違憲的判決不僅單單是個案的救濟,同時能為後續的人造福,讓他們免於遭受相同的人權侵害,如此才能解民於倒懸,讓千千萬萬受冤、受害的人民得以獲得解救,讓人權保障再向前邁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