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司法的真諦 在於公平正義捍衛人權

司法自古有之,從專制到民主的演義,為的是維護真正的公平正義,以捍衛人權。中華民國的司法節始於1943年1月11日,該日中華民國與美國和英國等國聯訂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後,中華民國的司法才得完全獨立,國民政府乃定1月11日為司法節,在我國歷史上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使我國司法權獲得完全獨立。值得思考的是,如今人民對司法滿意嗎?司法是否落實公平正義,以捍衛人權?

台灣於1996年實施總統民選後,李登輝總統在任期間也曾想推動司法改革,2007年1月11日第62屆司法節,翁岳生院長正好出國訪問,提出書面文稿指出:「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強調以『司法為民』理念建構更完善的司法體制 提供優質而有效率的現代司法。」然而,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21年2月公布2020年度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結果,其中,民眾對「法官可公正公平審判案件」的滿意度卻僅有26.7%。司法是國家實踐正義的最後防線,民眾的信任度卻不到三成,究竟司法要怎麼改革,人民才會有感?才能真正重拾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指出,今年的調查只是「打回原形」而已,但其實法官只要願意多傾聽當事人聲音,多給一點時間讓當事人充分說明,做成更有同理心的判決,還是能贏回民心。

對一般民眾而言,所要求於司法的,莫非是非、對錯、真假,與公平、公正,據查,我國行政法院於1933年9月1日設立,採一審終結制,事件經行政法院裁判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或抗告。2000年7月1日行政訴訟改採二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並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增設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前者為法律審,後者為事實審。然而,行政法院成立以來卻落得一個「敗訴法院」的稱號,例如,有學者調查研究指出,行政法院法官判決書照抄國稅局的答辯內容;也有學者指出,行政法院的法官違反迴避原則,判決結果偏袒行政單位,這樣的司法要如何贏得民心?!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於2021年1月10日的一場論壇表示,司法獨立至今78年,國內沒有一本司法權的制度、實務、理論的書,因為國家沒有鼓勵學者去寫,所以這78年司法是怠慢的。台灣目前司法很多問題,法官人力不足,消化過多案件的情況下,人權的傷害可能很嚴重。

司法獨立是法治之一個基本要素,主要包含兩方面,即觀點上獨立和憲制上獨立。「裁判上獨立」指的是,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法官執行職務時,享有和繼續享有廣泛保障,不會因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行為而負上民事責任;「制度上獨立」指的是,在於保障審判體系實踐司法事務時,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指出,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權力平等。由此可見,行政法院的弊端重重,對公平正義與人權侵害極其嚴重,但歷年來的司法改革似乎偏廢了這部分。

另外,為了能夠確保司法獨立,對司法人員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有特別規定。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為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行政和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解除法官職務或減少薪酬。還有,立法機關不得質疑法官已判之案。希望法官都能自重,神聖看待自己的職務乃肩負保障人權的使命,必須良心行事,符合公平正義,乃能問心無愧!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曾提到,司法院可以介入人事權,這樣司法不可能獨立,滿意度如何上升?陳志龍認為,司法小案件有進步,但是大案子因為有壓力所以都沒動,假案不平反,司法進步有限!

司法改革真正的精要在於政府願意誠實地面對每一宗冤、錯、假案,予以平反,針對所犯的錯誤確實改革,且不再重蹈覆轍,才是人民真正期待的司法正義。在2021年1月10的論壇中,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表示,冤案最重要是能平反,首先要聲請再審,行政訴訟竟規定有五年的限制;其次,再審法官應該迴避,司法實務竟認為法官不用迴避;第三,法律規定只能在判決確定前已經存在沒有發現的新事實證據才能提起再審,例如即使後來新科技DNA鑒定技術證明案件是冤枉的,行政跟民事訴訟也不能提起再審,吳景欽表示,這個制度並沒有很先進。第四,枉法裁判及濫權追訴罪,公務員懲戒有10年時效的問題,以太極門假案來說,應該從無罪判決確定起算,法務部卻說從起訴時開始算,太極門刑事案件打了10年,懲戒時效都過了!(事實上,2002年監察院就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檢察官侯寬仁,法務部當時就應立即懲處,根本沒有時效已過的問題。) 吳景欽指出,去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法,針對這個部分也沒有改,是立法院怠惰,雖然去年懲戒法庭增加參審員五人,但其中平民只有兩人,那就不要玩了!吳景欽表示,法律制度建立在對人的不信任,要破除道德風險,結果現在都沒改,司法尚未成功,大家仍須努力!

在台灣,稅務制度被用來迫害少數宗教和心靈團體引起國際關注,各界國際學者和維護人權人士相繼召開百餘場的線上論壇,義大利新興宗教研究中心CESNUR創辦人馬西莫·英特羅維吉博士(Dr. Massimo Introvigne)表示,我們每個人在自己的領域裡都擁有主權,國家應當尊重並且不侵犯這種自由和主權。國家應該尊重公民個人、家庭、當地社區、企業以及宗教組織的自由領域。他指出,當沒有公平、透明的賦稅制度,當納稅人發現自己遭遇稅務問題卻苦無救濟管道,就等於沒有民主。

Dr. Massimo Introvigne相當關注太極門案,他指出台灣的問題之一是獎勵金制度。為了獲得獎金,流氓稅務官僚會越來越流氓。他指出「團結原則就是指我們都在同一艘船上,應該互相幫助。」他並強調「整體來說,我認為太極門案非常重要,因為它呼籲台灣和全世界的稅務體制要團結。太極門案教育了台灣和全世界的稅務體制,他們主張要團結,要尊重輔助原則以及個人與企業納稅人自由,特別是在宗教自由受到威脅的這個時候,這一點尤其重要。」

「司法為民」,「為」讀四聲,指的是司法為人民存在、為服務人民而存在,沒有人民就無須司法;「為」讀二聲,代表制法者是民,執法者也是民,都是人在做,有道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法官執行職務若有偏頗之虞,不僅易招物議,審判之公平更難期待,這也是我國不論是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訴訟,甚至是新公布的憲法訴訟,各種訴訟法都設有法官迴避制度的緣故。在法庭中,法官的法律、人權素養很重要,心態更重要,除了要遵循迴避制度外,法官的「自由心證」往往關係法官的認事用法,更是審判結果的關鍵,雖然,自由心證並非法官自己怎麼想就怎麼判,關於事實的認定都要依照證據判斷,如何依照證據去推論,而且必需符合經驗、論理法則,必需要有邏輯性存在,但法官不是神,在法庭實務上,既無法規範也無法舉證法官的自由心證是否濫用,而法官不依法迴避,也必導致法官在心證上的偏頗,在在都凸顯出司法獨立上很大的弊端。

黃帝穎律師表示,要推動國民法官法,就是想要讓法官在所謂的自由心證端,加入人民的要素,以降低法官個人的主觀意見外,之前在司法改革過程裡,有另一派主張要陪審制,這也是降低法官自由心證非常重要的一個想法。在英美所採用的認定事實是交由陪審團來做判斷,以法律概念來講,事實認定交由陪審團,法官只適用於法律的專業,等於是專業上的分工。國內的國民法官也結合一些陪審團的概念,從公民中進行挑選,大部份是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不管是哪個制度,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法官在重大刑事案件的獨立判定。」

我國將於2023年施行「國民法官法」,但國民法官法只適用於刑事法院,至於何時可適用於行政法院?讓專業的社會人士參與法庭審判,以彌補行政法院法官在經濟學、稅法上的不足,首先破除「以吏為師」的弊端,或許還能讓納稅人求得基本的公平;或乾脆如學者的建言,廢掉行政法院,讓司法回歸正常建制?在當今的政治環境下,改革之路相當艱辛與遙遠,唯有人民團結監督政府,並選賢與能,期待制法者、執法者都能心中有正義、心中有人權,本著良心行事,讓社會更安定,國家更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