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稅捐稽徵法修訂大開人權倒車 納稅人該醒醒

2021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2月17日由總統明令公布,除了第20條修訂內容係配合大法官會議釋第746號解釋而修正,以及第21條,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是讓消滅時效自應有完整時效不完成的規定更完備等,是理所當然之外,太多的情形不是修「正」,而是修「歪」,且讓該法案在納稅者權利保障上,完全違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宗明義的第一條:「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之宗旨與立法本意。

台灣是自由民主國家,但從本次稅捐稽徵法新增與修訂的條文中,不難看出台灣正在大開人權倒車,其中部分條文,更是嚴重侵害了對人民應有的賦稅人權保障:

一、第20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修訂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原本規定,逾期繳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期兩日要加徵1%,計徵滯納金期間為30日,也就是最多加徵15%;修法後改為每超過三日才加徵1%,等於最高加徵10%,對納稅人較為有利,但值得考量的是,課稅若是合法,納稅人如果繳得起,為何要滯納?若是繳不起,2日1%和3日1%,基本上沒甚麼差別。問題在於人民就是因為現金給付有困難,所以一時周轉不靈,如果再對他課徵很重的滯納金,等於雪上加霜。另外,若是錯誤或違法的稅單,根本就不該繳,還要加罰滯納金是否符合租稅法定原則?

二、第28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所持修正理由是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一項有關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財政部根本睜眼說瞎話。

立法院法制局曾發布研究指出,財政部擬修正稅捐稽徵法版本,針對「烏龍稅單」的退稅請求權,設定十年期限,無疑是倒退之舉,並建議應維持現狀不設時限,方為公允。且針對財政部提稅捐稽法修正草案蔡易餘委員等21人提案的修法版本,提到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明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並說明其修法理由為「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法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法,為免適用爭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是類案件無期限之限制,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堪稱維護人權的進步立法版本。但最後竟採用了財政部的版本,將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本條文修正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申請退稅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結果令人遺憾!

錯誤的課稅,是公法上的不當得利,應返還人民,不應有請求時效的限制。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稅捐稽徵法不是修「正」,是修「歪」,並指出,政府錯誤要退還,本來沒有期限竟改為15年,不是卸責,而是賴帳不還,不是消滅時效問題,是公法上請求時效,憑什麼非法取得?且將來如果經法院判決結果認定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卻因訴訟費時,從繳納之日起至法院判決撤銷原課稅處分確定時,已逾15年而使退稅請求權罹於時效,豈不是更違反已在我國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所揭示的「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原則,誠屬開人權倒車。

三、第39條,修正第2項第一款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並配合修正同項第二款為「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暫緩移送執行之繳納稅額及擔保比例由「二分之一」調整為「三分之一」。

納稅人不服復查決定,要提起訴願,必須先繳納稅額或提供擔保品才得暫緩移送執行,金額比例由「1/2」調降為「1/3」,說什麼參酌司法院釋字第224號解釋意旨及多數國外立法,根本是虛幌一招,事實上,美國納稅人要打稅務訴訟官司只需繳交60美元。

賦稅人權是普世價值,且憲法賦予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復查與訴願的權責屬行政機關,稅務系爭未經司法審理,究竟應稅與否尚無定論,就由行政機關竟行決定,顯有違憲之虞。

四、增列第49-1條「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以杜爭議。」該條幾乎是暗度陳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是仿效1950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設立的檢舉獎金和承辦人員獎金。許多在事人員常讓自己的至親以舉發人的身分出面領取另一分獎金,形成一家人在同一案領兩份獎金,在當時是公開的秘密。

財政部提案將《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1條,其新聞稿稱「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這是延續67年前戒嚴時期《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的內涵,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的文句,原汁原味搬到《稅捐稽徵法》。查緝人員會不會像2004年之前那樣,同一案領兩份獎金的弊端?納稅人只能期待稅務人員能夠品德高尚,本於良心行事了。

此次修法財政部違反法治的基本原則,更關鍵的是獎金制度,會惡性地導致過度徵稅,甚至捏造逃漏稅情事,這就是濫用權力謀取私人財務利益的行為,這更是一種歐盟所定義的「濫用不被信任的權力謀取私利」的貪腐行為,顯然違反我國於2015年5月20日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的基本精神。

這次的修法結果,凸顯台灣政府相當不重視賦稅人權,東吳大學法學院暨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強調,稅捐是無對待給付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此所有稅法解釋適用應站在納稅者觀點,並要以保障納稅者權利為核心價值;葛克昌感嘆稅捐執行不屬於太陽系,就實務現況是陽光照不到的地方!呼籲政府應遵循「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性尊嚴要有基本的尊重,保障賦稅人權。

法律有句諺語:「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因此人人要勇於出聲,捍衛自己的權利,才能有效監督政府,並好好運用手中的一票,慎選可以真正捍衛人權、為民喉舌的立委,以尋求立法上對公平正義與人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