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廢獎金是台灣人權的關鍵課題

聯合國於二次大戰結束(1945)後成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稍後聯合國大會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人權日不只是紀念而已,為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制定了九項維護人權的公約,內容有公民權、政治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婦女兒童及原住民族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禁止酷刑、反種族歧視等。依聯合國憲章,各會員國有義務遵守聯合國通過的公約,大部分會員國是把公約毫無保留直接轉立為國內法,並且依各公約在聯合國秘書處的協助之下,加入各公約設立的跨國合作機制,例如跨國通緝侵害人權或濫施酷刑者,或是以委員會組織並資助公正客觀的專家團隊,明查或暗訪各國的人權狀況並公佈之。簡言之,聯合國公約可不是隨便說說就算了,更非清高不務實的理想,它會驅使會員國在維護人權路上奮力前進,未盡維護人權之責的政府或官員,其惡行會被公諸於世,隨之而來的是全球的鄙視、抵制甚至制裁。「人權是普世價值」,這可不是空話,中華民國順之則昌、逆之則亡,絕不可輕忽。

造假文化變相貪汙  民主外衣官主思維

中華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還是把聯合國人權公約國內法化,首次國內法化的是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此二公約是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的,相較之下,中華民國落後了43年;聯合國九項人權公約,中華民國還有四項未國內法化,實在太慢了,教我們如何與人權先進國平等交往?更令人喪氣的是,中華民國空有法律卻不落實,例如在解除戒嚴後還有少數官員濫用權力來製造假案,以詐術陷人民於罪兼謀不法私利,放任無法源依據的獎勵金利誘司法官員枉法裁判,更不顧正當程序以強制執行手段沒收人民財產,又阻礙人民依傳統禮俗拜師習藝修練身心,公然違反《公政公約》第3條有效救濟、第18條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與《經社文公約》第15條文化生活。中華民國表面上是民主,實際上是官主,「官」員以懲罰人民為「主」!

不肖官員造假案以獲取暴利,是中國明朝就形成的「潛規則」(大陸學者吳思著書),其成因是明太祖和明成祖都是經過長年戰爭才登基,初定天下時經濟破敗,朝廷收無稅財務拮据,實在沒有財力拿出像樣的薪資給官員,只得訂出低得不合理的薪資,然後縱容官員在各種經辦業務上藉機造假撈油水,實際上是貪汙。基層的捕快和知縣常用的手法,就是遇有盜賊就攀誣到地方富家,指控其「協助盜賊逃亡」,面對這種不可能有真憑實據的指控,地方富家唯一的辦法就是行賄。中央來的稅官(常是東廠太監)更狠,率領專門查緝叛黨的錦衣衛,只要隨手一指說某宅地下有金礦銀礦(實際上整個明朝幾乎沒有產出金礦銀礦),某宅主人就得繳天文數字的稅,宅主唯一的活路是立刻棄宅遁逃,而且要逃得比錦衣衛還快。在當時,整個明朝都在造假貪汙,富商和貪官組成利益集團,皇帝不過是被哄騙的傀儡罷了。貪官濫稅逼民反,導致流寇遍地,終至李自成幾乎兵不血刃攻入皇宮。崇禎只得賜死皇后,手刃嬪妃和親生公主,留下遺書「逆賊直逼京師,然皆諸臣之誤朕也」卸責後,自縊而死,身邊只有幾個幫忙收屍的小太監,因為王公大臣都拿著貪汙得來的財寶去諂媚李自成,好謀得官職。

美化貪汙放縱惡行  集體沉溺醬缸文化

滿清貴族入住明朝建的宮殿,也繼承了明朝腐敗的制度:不給合理的薪俸,縱容官員假借經辦業務上貪汙,還發明了令人作嘔的貪汙代名詞「冰敬」、「炭敬」(夏天和冬天低階官員送給高階官員的賄賂)、「養廉銀」(朝廷默許官員貪汙的金額),「火耗」(託詞銀錠在鑄造過程有損耗藉機揩油),來合理化及美化貪汙。嘉慶殺了貪汙集團首腦和珅後,清算其財產,約值十億兩白銀,相當於清朝15年的總稅收,更是稍早的歐洲第一強權法國國王「橫徵暴斂」知名的路易十四死後的財產的170倍。嘉慶雖然殺了和珅,但貪汙集團已經把持朝政,繼任皇帝也都束手無策,乾脆把官位公開標售,稱為捐官。前北京大學校長蔣夢麟在《西潮》寫道:清朝俗諺「三年清知縣 十萬雪花銀」,捐官當然談不上禮義廉恥,而炮製假案正是獲利的最快方法。以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假案(同治十三年,1874年)為例,從仵作、知縣、知府、按察使、學政到巡撫官官相護,硬是把無關的和無辜的人牽拖到死罪。幸運的是,由英商Ernest Major於1872年創辦、華人撰文編輯的《申報》,對此案進行了連續3年的追蹤報導,才促使楊乃武假案平反。這種炮製假案來勒索、巧立名目來美化貪汙的醜行,形成一個柏楊痛斥的「醬缸」,腐蝕了近七百年絕大部分華人的活力,誘使知識分子不創新改革也不經世濟民,而是熱衷於科舉鑽營,有了功名之後便以官位謀利奪權。同時代的歐洲則掀起一波波改革:由宗教改革、文藝復興、民權啟蒙、海權爭霸至工業革命,孫文形容「百年銳於千載」,華人卻還是自溺於醬缸中,不願改革貪腐惡習,終至淪為次殖民地。

民國已經110年了,七百年前「假案」勒索和美化貪汙的「醬缸」把戲卻依舊肆虐,其關鍵在於不合理且違法的獎金或獎勵金不僅利誘官員,更是把貪汙合理化甚至合法化。現有稅務獎勵金利誘稅官濫權炮製出超高額假稅單,加上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利誘執行官超額強制執行人民財產,使楊乃武悲劇一再重演,卻常見官官相護保衛獎勵金,封死一切司法救濟管道,人民有冤難伸。稅務和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是完全模仿檢肅匪諜獎金而來,可悲的是檢肅匪諜條例自1950年實施後並未抓到一個真匪諜,反而是造成數千名假匪諜被槍決,例如高二女生傅如芝和孕婦丁窈窕,只因為檢舉匪諜有高額獎金就被槍決了。同理,獎勵金搞出太多假案,造成許多稅災戶含冤自殺,或企業出走的悲劇,早該廢止了。

無法源依據獎金陋習  藐視國會荼毒人民

以獎金或獎勵金利誘使公務員濫權,在解嚴不久後就搞成民怨沖天。2003年朱星羽立委提案廢除1954年《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訂定的查緝逃漏稅「在事人員」的獎金,理由:「稅務人員皆為領有固定薪水之公務人員……而若再領取獎金,似有不當之處。」2004年廖本煙立委縮限局外人檢舉逃漏稅獎金,理由:「一、當初制定固有其時代背景及理由,但經過長時間之實施,已喪失當初立法意旨,許多公務機關已將其(檢舉逃漏稅獎金)當為薪俸之一部分,而對於合理之薪資結構不思檢討改進,進而造成許多不合理現象。」朱、廖兩提案確實指出了弊端的根源,也很快三讀通過。但財政部不久就搞出沒有法源依據的獎勵金瓜代已被廢除的獎金,這是藐視國會欺騙人民,玩弄文字以自肥。

仿效財政部,法務部也搞出行政執行績效獎金也有「在事人員」和局外人兩種,完全照抄《檢肅匪諜條例》,這是2002年法務部長陳定南制定的。陳部長自台大法律系畢業,經商十年後才從政,把商場以績效分紅給獎勵的慣例套在公務員身上,卻是用錯場域。業務代表分業績獎金,是因為銷售的是品管人員早已檢查過的合格產品,分獎金理所當然;若業務代表偷取公司有瑕疵、正待銷毀的不合格品,冒充是合格品來賣給客戶,業務代表還應該獲得獎金嗎?把不合格品賣給客戶,或許短期內有營收,但日後公司得賠償給客戶,長期而言得不償失。絕大多數公務員的工作,是像球賽的裁判一樣,要公正客觀依法規來判定是否合格。若要「判犯規次數愈多獎金愈多」,就是不當利誘,在利益衝突之下一定會造成偏差。由此可知,現行的行政執行績效獎金和稅務獎勵金,正如同利誘裁判多判犯規,是極不合理的。球場上不當利誘裁判將使競技淪為鬧劇,公務上若不當利誘官員,則崇禎慘禍就要重演了。

平反假案勇於改錯  台灣人權要與國際同步

利益衝突是大部分民主國家以法律明文禁止的,中華民國也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無法源依據的行政執行績效和稅務獎勵金卻在利誘公務員,造成的假案不僅引起重大民怨,也讓國際學者驚駭。美國天普大學法學教授Kenneth Jacobsen 痛批這款刻意捏造的假案:「滿篇謊言的起訴書應該直接丟進垃圾桶,任何法院都不該受理。」義大利宗教學者Dr. Massimo Introvigne 對於假案遲遲不能平反感到憂心,他指出:「當一個國家由非民主體制轉型到民主體制時,應該承認並平反過去的錯誤。這並不容易。」Dr. Introvigne看到假案不能平反關鍵:台灣民主賴以運作的制衡機制已崩壞,「立法院無法有效約束流氓官僚,是議會主義全面危機的一部分」。法國籍的歐洲宗教間宗教自由論壇主席Eric Roux同樣看到:假案不能平反代表台灣民主的根基已被腐蝕,再不改革台灣將無人權。Roux說:「當一個所謂的民主國家開始偏離正軌,當不公義發生在一個應該是這世上最好的地方(指台灣)之一時,其影響可能比發生在一個極權國家更糟糕,因為這降低了整個世界的民主標準。(假案)所傳達出來的訊息是:不公義並不重要,無論你在何處,壞人都能戰勝好人,而且這世界無法對其究責。一個允許不誠實的公務員繼續濫用權力而不被制止、且無有效究責的制度,是需要被改革的。在一假案中,監察院糾舉相關政府單位之錯誤處置且嚴重侵犯人權,監察院這樣做是好事,但這未能阻止一開始就犯案的狂熱分子,讓此案就此劃上句點。」

中華民國在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是台灣肯上進、很爭氣,在新冠肺炎肆虐初期全國總動員,是全球防疫模範生,還支援口罩給友國,友國則以疫苗回報,台灣和全球聯手抗疫。台灣人都希望能和聯合國近兩百會員國攜手連心,不僅抗疫,還要增進人權,奈何連聯合國的核心、62年前的《世界人權宣言》都視若無睹,檯面上把《公政公約》和《經社文公約》國內法化,實際上卻放縱官員違反公約而不加懲處,還遲不平反假案,如此惡行,使台灣的民主淪為官主,「降低了整個世界的民主標準」,讓文明友國不齒。Jacobsen、Introvigne、Roux三位學者的忠告諍言,確實愛之深責之切,值得層峰深思。

人權是普世價值,台灣要和全球交往,就不能忤逆人權大勢。台灣的人權必須和世界同步,這倒不難,只要立即平反假案,然後確實履行聯合國九項人權公約,做真的、而不是作假的,好好表現給全世界看看,台灣將成為人權的模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