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杜絕實質課稅原則成為稅官的空白支票

稅是指政府向人民徵收的貨幣或資源,依稅法繳納的金額稱為「稅金」,而政府依法對民間收取稅收的行為稱為「課稅」、個人或企業向政府繳納稅金的行為稱為「納稅」;政府要求納稅人在繳稅期限後繳足應納稅金稱為「補稅」;政府退還溢收稅金稱為「退稅」。稅制則是指政府收稅的系統,古今中外各國稅制均有不同,在西元前2,500年前的古埃及古王國時期就已經有完整的徵稅系統,是人類歷史中最早的賦稅系統。

英國稅制是1689年國王威廉三世簽署的《權利法案》:「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課稅」,後世稱之為「租稅法律主義」,此乃民主制度保障財產權的精神。此後國王不得濫稅,只得勤儉治國嚴懲貪腐,反而使英國迅速強盛,成為19世紀全球霸主。18世紀末期北美被英國殖民已近兩百年,但北美仍無代表參加英國議會,因而慘遭濫稅。北美移民高喊「無代表不納稅!」血戰至1783年擊退英軍獨立建國,但仍沿用「租稅法律主義」,於一戰後取代英國成為20世紀全球霸主。

中華民國號稱法治,在課稅實務上不是仿效民主的英美,而是極權納粹用來剝光猶太人財產的「實質課稅原則」!

「租稅法律主義」徒具形式

憲法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正是「租稅法律主義」,然而,稅務官員卻常用「實質課稅原則」來規避租稅法律主義的限制藉此多收稅,引起極大爭議和民怨。在民國(下同)70年台灣經濟起飛後,賦稅爭議就快速增加,佔行政訴訟絕大部分,累訟不絕,還常提請大法官解釋,形成納稅人、法官、稅捐稽徵機關三輸的消耗戰,妨礙經濟發展甚鉅。有鑑於此,98年財政部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1條:「1.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2.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其立法理由為:「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的利器,納稅義務人往往質疑稅捐稽徵機關有濫用實質課稅原則,造成課稅爭訟事件日增。為紓減訟源,爰參照司法院86年釋字第420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81年判2124號、82年判2410號判決意旨,增訂本條文,規範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方符租稅法律主義之要義。」字面上來看,實質課稅原則正式列入法條,目的在紓減訟源,而且立法理由明白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要負舉證責任,方符租稅法律主義,明確護持憲法第十九條。然而,上述第12-1條第1款的文句是從釋字第420號一字不漏照抄下來的,把法條解釋文當成法條本身,實質上沒有任何解釋。

雪上加霜地,《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對於第12-1條隻字未提,這好像已簽名蓋章卻沒寫金額的支票,稅官可任意解釋無限擴大,再配上依稽徵金額成比例發給的獎金和獎勵金,還在利誘稅官用「實質課稅原則」來擴大課徵績效,這就違逆了租稅法律主義。更糟糕的是,實際上稅捐稽徵機關並未依循法律規定負起舉證責任,用實質課稅原則開出稅單後,若有錯誤或納稅人不服時,必須自己舉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致使行政法院湧進大量的稅捐爭訟案件,影響審理品質。

在許多冤假稅案中,可以看到在稅務獎勵金、執行獎金制度下,巧立名目、恣意認定所得性質,還不負舉證責任,實質課稅原則常被濫用,不但沒有紓減訟源,反而是增加了太多的稅務冤錯假案,正如《凡爾賽條約》沒有帶來和平,反而造成了死傷更嚴重的二次大戰。

「實質課稅原則」的弊端應引為戒

「實質課稅原則」是納粹用來榨乾猶太人的恐怖工具,它是被一戰後的《凡爾賽條約》(西元1919年)逼出來的。

戰敗投降的德國被迫簽署《凡爾賽條約》,承諾天文數字的賠償。副總理兼財政部長埃茨貝格,為了履行《凡爾賽條約》,就引用了「實質課稅原則」,只要多課稅,哪管該不該收。遺憾的是,當時德國戰後經濟破敗不堪,實質課稅掐死德國經濟,根本無稅可抽。1921年飢火中燒的右翼分子暗殺了埃茨貝格,但暗殺也無濟於事。1923年德國政府無法履行《凡爾賽條約》,法國與比利時立刻派兵掠奪煤礦以抵債,德國形同滅亡。煤礦工人試圖罷工以阻止煤礦輸出,法軍即公開槍決工會幹部,使德人淪為亡國奴工。政府無計可施,只得濫印鈔票發給工人鼓勵繼續罷工,這導致通貨膨脹惡性循環。年底德國政府發行面值100兆馬克紙幣,唯一用途是當柴燒。淪落至此,德人對政府已絕望,對《凡爾賽條約》更是痛恨。

希特勒趁機宣稱是猶太人逃漏稅毀了德國經濟(但猶太人只佔德國人口0.59 %),還要撕毀《凡爾賽條約》。他於1923年發動流血政變失敗被捕,在獄中寫下《我的奮鬥》,鼓動仇視猶太人,1933年當選總理。1934年納粹就用「實質課稅原則」剝奪猶太人財產,其第1條:「1.稅法之解釋,應以納粹黨之世界觀為之。2.解釋時應依據國民之通念、稅法之目的與經濟上意義及其後關係的發展而為。」正是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2-1條所抄襲的對象。而納粹黨一向認為猶太人不是人,以至於被徵稅到身無分文淪為難民,其他國家當然不願接收,因而僅有極少數猶太人能在戰前脫離魔掌。一位出家學佛的猶太大屠殺倖存者艾雅‧凱瑪在《把我的生命獻給你》書中寫道:「…徵收猶太稅,表面上這是向猶太人徵稅,實際上是掠奪。我陪父親去繳稅,他從辦公室出來時,忍不住哭了出來,那是我第一次看到父親哭泣。」

由於實質課稅原則有如此不堪的犯罪紀錄,戰後德國到了1977年頒佈新的稅法,才再度引入,並嚴格限制其適用時機,是在窮盡一切現行租稅法律都無法適用之後,而且有詳細規則,避免濫稅。

應廢除「實質課稅原則」回歸「租稅法律主義」

在台灣,實質課稅原則寫入法條迄今已12年,雖歷經多次政黨輪替,仍不見修改。台北商業大學黃士洲副教授說:「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卻屢被稅捐稽徵機關與法院放大適用。稅務爭訟有90%的爭議都是來自實質課稅原則濫用爭議」。「實質課稅是彌補稅法結構性的缺漏,但是台灣為何不將稅法的缺漏補起來呢?因為阻力很大,既得利益者不願看到稅法變得更公正合理。」稅法維持不公正合理,獲利者正是濫權官員。已退休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在《捍衛租稅正義 保護納稅人權》書中以民國93年臺灣惠泉啤酒公司稅案為例,痛批實質課稅原則濫用到竟然對未實現的利益虛擬課稅。黃坤光寫道:「賦稅署歷來最離譜之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課稅解釋,類似租稅之228 事件,賦稅署竟然藐視大法官會議剛公布之第650號、657號租稅法律主義解釋意旨,又踐踏立法權,荒謬的擅自解釋以虛擬收入計算非所得之未實現利益作為所得稅之法外租稅客體行非法課稅。」如此虛擬計算來實質課稅,比希特勒向猶太人徵稅還荒唐,何況當時實質課稅尚未立法,難道稅官要步上埃茨貝格後塵嗎?

現行台灣稅制是走錯第一步之後,就很難修正,因為每一步都有陷阱,如下:

  1. 稅官不依稅法,不顧事實,不加查證,就用實質課稅原則虛構應納稅額;
  2. 稽徵機關復查,只是同一機關換個人再算一次,卻不顧課徵基礎是否用錯法條;
  3. 訴願前要先繳一半應納稅額(稅捐稽徵法第39條)。問題是:應納稅額可以用實質課稅原則任意膨脹千倍萬倍,有誰繳得起?這是刻意封死納稅人司法救濟的機會,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三款;
  4. 向財政部訴願,但訴願會都是退休稅官和拿財政部研究計畫學者專家組成,有利益衝突,不能公正客觀,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
  5. 請求納稅者保護官協助,而台灣的納稅者保護官是稅官兼任的,缺法公正客觀性,不若美國納保官是任職在獨立於稽徵機關之外的常設機關「納稅者保護廳」,法律又明文阻止稅官轉任納稅者保護官,以避免官官相護;
  6. 在行政法院稅務訴訟,納稅人勝率僅6%,忽略對人民有利的證據,甚至有法官坦承:「我年紀大,看過……就忘了」,還有法官不懂稅法,完全照抄稽徵機關答辯書,為了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的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資格,司法院竟以一紙公文,讓現任資深行政法院法官一夜之間就可以「合法」變專業了;
  7. 不論稅單是否合法,稅官和行政執行官就有獎勵金,因而全力阻止錯誤稅單被更正;
  8. 就算納稅人勝訴,稽徵機關小改稅單金額後再發出,耗時耗力的稅務行政救濟就得從頭來一次。絕大部分的納稅人根本無力負擔,只好投降。

在這款滿是陷阱的稅制之下,台灣的納稅人就像納粹統治下的猶太人一樣被消音,求助無門。美國天普大學法學教授Kenneth Jacobsen形容台灣稅制:「像凌虐黑奴至死方休的刑具-水車。」如此凌虐納稅人,台灣只有稅官做主,沒有民主。

台大法律系柯格鐘教授在「論實質課稅原則」文中指出:「稅法學發展嚴重的落後,在我國產生兩種非常不良的後果,一方面稅捐政策與稅捐法的制定,在我國幾乎全由財經學者、研究團體或立委背後所代表之利益團體所主導……,這種現象受害的是每個身為納稅義務人的正當權利……,有個人或利益團體利用似是而非的理由,以政治實力迫使稅捐機關或財政部讓步,只為了給予某一特定之區域、職業、或特定人民以稅捐上利益。另一方面,稅法學的發展落後,會使得在稅捐實務上,尤其是行政法院法官的判決趨於保守,不敢根據其合於正義的法確信,推翻稅捐機關尤其是財政部所主導的財稅解釋函令的內容,在個案中作出對於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法律解釋與適用。其結果,在行政訴訟實務上稅捐案件敗訴的比例相當高。」

在實務上,稅捐機關和行政法院只想要利用實質課稅原則收多稅而不顧法理,造成產業衰敗民怨沸騰,這是重蹈德國一戰後覆轍,為極權暴政鋪路。為了保有台灣的民主,應立即廢除收多稅的實質課稅原則,回歸憲法明定收對稅的租稅法律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