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新官僚威權主義腐蝕台灣人權與自由民主基礎

三字經裡的「子不教 父之過」,認為教導子女是父親的責任,有責就要有權才能落實,在這樣的父權禮教之下,威權思想在華人社會普遍存在數千年之久,猶見著於皇權,遍及於各級官府,依《大清律》:「民告官如子殺父,先坐笞五十,雖勝亦判徙二千里。」而這樣的威權思想,在民主台灣今天的官僚體系中仍然存在,而見諸於實務者,以稅務行政體系到行政法院這一脈最為見著。

就近代思想史的發展脈絡而言,自由與民主的概念是人民革命推翻舊體制的重要思想基礎,但是,自由與民主思想的內涵也出現內在的衝突,最大的餘慮便是擔心若是以民主多數決的方式作成政策決策的唯一指標,可能成為「多數暴力」,影響個人人權的保障。因而,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第16條所揭示的近代立憲主義的基本精神:以保障人權為目的,並以權力分立制度作為政府組織的原則,這是自由民主體制的理論基礎,更確立了人權保障是自由民主體制的最重要原則。

換言之,近代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不可或缺的要件,便是要求整個國家秩序必須以保障人權為目的,這是一種對人權的直接保障,而權力分立的制衡的統治原則,則相對的是避免國家權力濫權、侵犯人權的間接保障。就自由民主憲政的運作而言,人民必須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要能有堅定保護並不受侵害的警覺,否則這些人權保障的核心價值自然容易在現實利益的糾葛中遭到破壞,而這一點也是台灣現有社會文化層面仍存在的問題。

台灣多年來處於威權政權的統治,是由於此歷史的包袱,使得台灣走向民主這條路比西方國家更困難;台灣由威權體制走向自由民主體制,是逐步發展實現的,而在轉型過渡時期,威權政權時期的舊習慣、舊思想、舊行為依然存在,舊有習性的官僚們依舊霸佔自由民主體制的各種位置上,台灣雖然已經擁有形式上的自由民主體制,但是自由民主體制人權保障的前提要件,並沒有成為社會共同的價值。

台灣經過幾次政黨輪替後,人權遭到國家機器侵害的問題並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反而在執政者宣稱取得形式民主多數之後,建構新的「民主正當性」論述,讓台灣自由民主體制的鞏固尚未完成,更面臨新官僚威權體制的威脅。尤其台灣從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體制過程中,在1992年至今由行政法院與財稅行政機關所建構的法稅官僚威權主義,仍不是「以保障人權為目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現代體制,而是仍存在威權體制的餘毒,持續傷害基本人權、阻礙社會前進,也突顯出台灣即使在後自由民主體制時期,仍並未把人權保障當作是自由民主體制的最重要原則。

法稅官僚威權體制的證據如:(1)財政部9500多條解釋函令主宰了稅務行政,解釋函令逾越法律,行政權大過立法權,嚴重違反租稅法定原則,立法院對解釋函令完全沒有置喙的餘地;(2)行政法院法官多數不懂稅法,當時有關稅的訴訟問題會以國稅局意見為判決依據,稅的判決結果超過93%是人民敗訴,或支持國稅局「多少交一點」的威權心態,7%判決人民勝訴時不直接撤銷稅單,而是判決稅單退回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讓國稅局有權開出新的稅單,人民無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3)財政部及所屬稅務機關,除了引用法令,也利用解釋函令經常性做出不利民眾權益的解釋,目的就是為了方便税務機關在稅賦上多課和嚴課。尤其立法院配合行政機關,給予稅務人員的税務獎勵金和財稅機關超標拔升的激勵之下,嚴徵濫課無形就成了稅吏的集體潛意識,成為侵犯人權的原罪;(4)若民眾不服稅吏的行政決定,就要先付三分之一稅額或提供擔保,才能走訴願的行政救濟;人民救濟不會贏,去打行政訴訟更慘。

尤其監察院2012年針對我國賦稅結構與政府稅制改革措施專案調查研究報告第九點結論與建議,台灣行政法院審理行政救濟事件中,向以財政部租稅解釋函令爭議所生案件為大宗等,請財政部應就不合時宜之租稅函釋加以檢討,以保障民眾權益。台灣在2009年通過聯合國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此國內法敦促台灣的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然財政部迄今解釋函令仍有9千多條,許多自威權時期沿用至今,台灣稅制仍停留在威權時代。

這些都是威權政權時期的舊習慣、舊思想、舊行為,讓台灣擁有形式上的自由民主體制,但仍存在威權體制的餘毒,稅務機關的技術官僚運用熟悉的解釋函令工具性規範,強調行政控制及權威配置,在多數民主執政的正當性掩護下,不需要對人民負責,行政法院的法官缺乏以保障人權是自由民主體制的核心概念下,以法官獨立審判的掩護支持稅務機關的威權餘毒行為,進而形成一種變形的階級性威權統治體制,權力超越一府五院,持續傷害賦稅人權,威脅台灣自由民主法治發展。

面對台灣好不容易才擺脫戒嚴、動員戡亂體制,逐漸成為完全自由民主國家而言,過去的歷史經驗,皆有必要經過重新批判與檢討,如此原本威權體制下的霸權思想或習慣才可能解構,而過去在威權體制下受到侵害的人權事件,才得以透過轉型正義,得到平反,這正是台灣人民對於民主憲政保障人權價值的必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