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稅捐稽徵修法需符公平正義 重建信任為要務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財政部近日提出修正案,不再是「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而是仿效行政程序法131條,加入10年期限。財政部蘇部長邀請法務部劉參事共同參加立法院財委會的審查會,主張:1. 仿效規費的時效限制,公法上的請求權也必須有時效;2. 法律須有安定性;3. 目前雖無時效,但行政法院已經這樣判,應回歸到行政程序法131條,以減少爭議。

不當得利應返還  維護正義沒有期限

因違法課稅所取得人民的財產是政府的不當得利。律師出身的時代力量邱顯智立委批駁財政部以規費比擬致溢繳稅款不當:「機關做了一個錯誤的行政處分……,如果說公法上的請求權來看的話,這是一個不當得利……應該要把它撤銷掉,變成去核定一個新的正確的處分,因為行政程序法117條就規定說,如果你法定期間救濟過了的時候,如果發現說這是一個違法的處分的話,你還是應該要依職權去一部分就把他撤銷掉。」執政黨高嘉瑜立委斥責財政部硬生生加入期限是「偷渡」:「讓原本應可歸責行政機關責任的時效變成縮短成只有10年,對於納稅義務人是不利益的」;也是律師出身的執政黨蔡易餘立委提出迥異於財政部版的修正案,獲得跨黨派多位委員支持,蔡立委說:「稅捐稽徵法是行政程序的特別法,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所以在特別法跟普通法有所扞格的時候,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所以這個事實上法官在審理的時候,法官在造法,而且這個法官很明顯,違背我們立法者所定的稅捐稽徵法沒有期限的一個概念」。

財政部引用行政程序法131條來修稅捐稽徵法,根本是引喻失義、捨本逐末。稅捐稽徵是政府與人民之間最重要的契約,立約基礎在於政府的權力來源是人民的授權,因此人民繳稅給政府要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一分一毫都要算清楚,怎可片面以增加或維繫政府稅收考量而輕率從事?政府核課錯誤超額收稅,形同以公權力強奪人民財產,和刑法上的搶劫或民法上的侵占無異,這就不是一般的繳停車費那樣單純的行政程序了,必須先講求租稅正義分清是非對錯,然後才考慮執行細節。怎能自己加個法條,把自己過錯合法化來阻斷人民索討欠款?只見官府執行方便,不管人民權益!試問,是公平正義重要,還是官員的方便重要?若照財政部的邏輯修法,那麼台灣人民的人權將被置於何地?

政府犯錯應力求改正  修法最忌見樹不見林

財政部口口聲聲說回歸到行政程序法131條,是犯了見樹不見林的低級錯誤,應該把行政程序法看完整再來修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131條設定政府和人民的請求權期限是不一樣的,政府只有五年,人民有十年,這是立法者考量雙方的訴訟資源完全不對等而刻意設計;若兩者都一樣,小若蝦米的人民要如何對抗手握龐大公權力的大鯨魚官員?因此,行政程序法131條是捨棄形式平等來追求實質正義,就是要讓人民有更長的期限和政府爭理論法。請財政部睜開雙眼看清楚行政程序法,開宗明義第1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財政部斷章取義,要用為保護人民權益而設的131條來沒收人民權益,試問:財政部違逆立法旨意,大玩文字遊戲就要沒收人民權益,人民還能再信賴政府嗎?

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既然是政府機關之錯誤導致人民溢繳稅款,那麼就該還給人民,這才是誠實信用。為何要設個期限以便掠奪人民財產?若稅捐稽徵法28條真如財政部加入請求權期限,此後財政部就可以任意掠劫民產,人民對於政府最後一點「正當合理之信賴」也會被掠劫一空,這是官逼民反。

改革不能諱疾忌醫  平反冤錯假案重建信賴

為何財政部寧可違逆法律旨意也要銷毀公平正義沒收人民權益?檯面上的理由是「法律須有安定性」,檯面下真正的動機是目前有太多的冤錯假稅單,等著稅捐機關處理,其中有不少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稅捐機關卻不願用行政程序法117條直接註銷,而是要受災納稅人走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這段漫長卻很少成功的凌虐之路,結果是冤錯假稅案堆積如山,承辦人員早已無力承擔,於是財政部出此下策,設下請求退還期限好減少案源。深究其實,冤錯假稅案的來源,並不是沒有請求退還期限,而是整個稅制都錯得離譜。最前端有稅捐稽徵法12-1條的實質課稅原則,這是二次大戰前希特勒用來榨乾猶太人財產的稅務陷阱,現代台灣財政部則是用來濫開稅單。不管合不合理或合法,稅單一出就可匡列稅務獎勵金。許多錯得很明顯的稅單,例如中壢的林王越女士被要求繳林王越先生的地價稅單,在台中市場營商的黃榎吉被迫繳隔壁的牌照稅,都很難撤銷,稅務獎勵金可能是主要障礙。

前幾年新設《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號稱效法美國的納稅者權利法,特設納稅者保護官想要減少稅務紛爭。但美國的納保官是刻意不允許稅官轉任,而台灣的納保官是稅官兼任的,和稅官一搭一唱,就是要納稅者繳不該繳的稅。受災納稅人還要先繳一半稅額才能訴願和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39條),而部分行政法院法官的水準實在令人不敢領教。有法官在面對記者提問為何忽視對人民有利的證據時,大言不慚地說:「我年紀大了,看過就忘了。」有號稱「稅務專業」的法官,其專業知識不是兩年進修加資格考試,而是一紙公文一天之內就專業了。有如此「專業」的法官,充其量只是稅務機關的傀儡罷了,談不上司法權制衡行政權,以至於稅災戶勝訴的比率極低;就算勝訴也不是真的,判決書絕大部分是「另為適法之處分」,這一切救濟程序又要重頭再來一遍,這是惡性循環的無間地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痛批:「我們因為稅的問題打官司,幾乎是所有官司裡面最高的,幾乎都輸,老百姓都輸,老百姓贏的不超過5%,可能沒有2%……;政府對人民要稅要錢一向都是窮兇惡極……,有錯的情況之下,我覺得不應該給人民的請求還給他限制年限。」

財政部忤逆民意,硬加上請求退還期限,或許短期內會減少稅務訴訟,但這並未解決問題,只是累積民怨而已,民怨夠大時,會把執政黨換成在野黨。以糖尿病患做比喻,糖尿病患常見足瘡,醫師應該標本兼治,先清瘡口以免敗血致命,再教病患血糖管理好續命。財政部卻是讓病患穿長筒厚襪,只圖遮掩病況而不顧病患死活。

幫助台灣大步走  收對稅是民主的第一步 

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於今之計,財政部不應再強加請求退還期限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應該依照立法委員代表的民意,落實行政程序法第1條:「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台灣的稅制一再破壞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已到必須標本兼治的時候了。治標不難,對於現有的錯誤稅單直接用行政程序法117條註銷就好了,才是「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絕不該為了稅務獎勵金把人民推上行政訴訟無間地獄。治本也不難,財政部應該徹底完整仿效美國國會,自1988~1998年進行全面稅務改革,推出一到三代納稅者權利法,終於掃除美國國稅局積弊。

孔子說政府能存在要有三個必要條件:足食、足兵、人民信任政府;三者之中,信任最重要(民無信不立)。長期以來,財政部一直有個錯誤迷思:收多稅。為了多收稅,不惜用稅務獎勵金鼓勵,導致不肖稅官造假或濫開稅單,又死不認錯,現在還想直接沒收人民請求退還溢繳稅款的權利,教人民如何信任政府?收多稅的動機,並不是「國家需要錢,人民多繳點」,而是財政部仍存有威權體制餘毒,把收稅變成彰顯權威,甚至威嚇人民、整肅政敵的工具,故而放縱甚至鼓勵稽徵機關持續收多稅,這是以國家公權力侵犯人權。可惜,財政部「見錢眼開」,漠視「收對稅」是民主的第一步。1689年英國國王簽署「權利法案」,同意「依法逮捕、依法收稅」,英國由此改君主為民主,人民和政府不再對立,人民信任政府,迄今近四百年無流血政爭,因而帶動經濟大爆發,稱霸地球百餘年,號稱日不落國。今日台灣早已不再威權,而是民主法治了,人民溢繳或稅捐單位多收的稅款,無論多久都應該退還人民,否則就是政府的不當得利。稅捐稽徵法第28條此番修法,財政部提出的版本竟然想要以10年期限限制人民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的權利,這是一種「斂財」之舉,不符公平正義,違背財產權的人權保障原則,也不是民主政體該有的作為。蘇部長宜深思「民無信不立」,及英國如何走向民主,好讓人民信任政府,人民不用擔心錯誤稅單突襲而將一生心血沒收,若有被錯誤課稅也能隨時請求退還,不受年限限制,即可安心從事經濟活動,台灣經濟必能像昔日英國一樣大爆發,財政部何愁無稅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