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人權在《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中缺席 納稅人要覺醒

為了防止惡意逃漏稅, 日前行政院正式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達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最重可處1億元罰金。

財政部想要建立良好的租稅秩序,出重手加重罪罰,其做法是否會有甚麼成效仍有待觀察,但卻讓人聯想到菲律賓總統杜特蒂的強力掃毒措施,造成數千名販毒與涉毒者的死亡,掃毒行動執行數年後,根據菲國政府自己的資料,警方幾年來掃到的甲基安非他命,只佔全國甲基安非他命總量的1%,多數受到掃毒行動波及的都是小販和小量使用毒品的人,真正的大毒梟並未受到影響,甚至出現警察違法濫權,栽贓被處決者,造成最大的受害者是窮人,而他們未必是毒販或罪犯,可以說杜特蒂的掃毒行動是徹底的失敗。

檢視整個《稅捐稽徵法》修法內容,以「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為主要訴求,對於賦稅人權的保護嚴重欠缺。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這次修法有「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三大重點。但從納稅人的立場來看,卻是令人沮喪。

一、「減負擔」是減「稅官的負擔」,稅額核定通知書採「公告送達」,這完全是財稅機關貪圖方便,不顧人民權益的作為,這是官僚行徑,而非公僕素質。政府公文書的送達用「公告」的方式已產生諸多的弊端,造成很多納稅人因為沒有明確知悉,而引發爭議,甚至「延誤救濟」、財產被強執拍賣的情事,如今還要用這種便宜行事的做法,實質上卻有設計謀奪人民財務之嫌,試問,人民每日為營生忙碌,有幾人能夠隨時去看政府布告欄?這在欺負人民!

滯納金的處罰將從現行每延遲繳納2日加徵1%,調整為每3日加徵1%,也就是從最高的15%降為10%。如果稅單金額是10萬元,若因故延遲繳納稅金30天,按擬調降後的比率計算,被罰金額及利息合計為10萬乘以10%(滯納)+10萬乘以0.78%乘以30/365(郵局定存利率計算利息)=1萬64 元。等同年利率高達約121%(1萬64/10萬乘以12),這還是比民間高利貸放款利率還高。真正資金有困難的民眾,罰款加利息,越滾越多,就算分期付款,也是繳不出來,只能等著房子被法拍,讓街頭再增遊民,製造更多家庭悲劇與社會問題 。

民眾遲繳稅款的原因很多,一律認定「惡意逃漏稅」來處罰,是官員「便宜行事」的做法,心態上毫無人權思維。況且在目前「獎金」、「績效」與其查稅業務密切相關的體制下,稅務官員可以用九千多條解釋函令,任意解釋稅法,人民容易被栽贓,只有吃悶虧的份,不得已走上「行政救濟」的,也會被敗訴率高達94%以上的無效救濟制度所困,折磨到不死也只剩半條命。

說到九千多條的解釋函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原本立法時是希望可以「委外」由第三方公正的研究單位,每兩年檢討一次解釋函令,當時財政部卻以「成本考量」為由,改為「內部自行檢討」,又延為每四年一次。結果,到目前為止,沒看過財政部有任何的檢討,財政部以「增加稅收」的立場來檢視,當然看每一條都是不可廢的珍寶。臺北商業大學副教授黃士洲就曾建議,稅官的思想難改,應修法強制其委外,或參與審查者至少有一定比例為第三方人員,並要求主管機關定期針對稅制、稅法及稅政提出檢討報告。

行政院說要落實《 國際人權兩公約》,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有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 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這同時也導出:國民為維持基本生存所必須之所得及財產,不應被課稅剝奪。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曾提出「半數原則」,也就是課徵稅額不能超過納稅人收益的一半。這就是在預防「絞殺性稅捐」,避免納稅人陷於生存困境。然而,在行政院的草案中,類似這樣的保護措施,一點也看不見,政府只顧收稅、不重視人命的心態顯露無遺。

還有,草案中製造許多社會問題的「檢舉」制度繼續維持,檢舉獎金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雖然規定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等等不得領取,但要內神通外鬼的栽贓分獎金,也不是不可能,「檢舉」製造血淚斑斑的歷史悲劇中外皆有可考。查稅本來就是稅務人員的責任,這是要稅務員躺著收稅就好嗎?

二、 財政部的「護公平」真的是「不公平」, 草案中,官民法律上的規範不對等,盲目抄襲先進國家對於「嚴謹保障人權後」的嚴懲,對人民逃漏稅重罰,但對於稅務人員的違失並無懲處規範,《稅捐稽徵法》第43條是「唯一」處罰稅官侵害納稅人的條文,但只是針對洩漏納稅義務資料,最高罰5萬元,這條文鮮少被使用,而且原本條文有「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竟在2014年修法刪除。也就是《稅捐稽徵法》對亂開稅單的稅務官員「毫無」懲處條款,稅務冤案只會更多、更悲慘!

人民提起訴願時,要先繳交「有疑義稅單金額的1/3」,才能爭取「暫緩強制執行資產」,從原本需繳納1/2調降為 1/3,看起來對人民是退讓了,但阻礙人民訴願權的意向仍然沒有改變,3公尺的門檻下修成2公尺,爬不過去的依然等待宰割。這種修法依然是「違憲」、違反《 國際人權兩公約》。試問,人民提出退稅的行政救濟時,財稅機關怎麼不先退給人民1/3!這真的很不公平。

三、財政部的「齊時效」,就是要限縮人民請求退稅的期限。對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以10年為限。政府跟人民多收的稅款,本來就要「主動」還給人民,怎麼可以因為人民不懂、不察,沒有在規定時效內發現,就暗暗收下,政府侵占人民財產,是小偷嗎?當知在許多先進國家,政府多收的稅額,返還人民時還必須加計利息彌補人民的損失。

另「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稅法上核課期間的規定,目的在要求稅捐機關「儘快」在期限內做出正確的課稅處分,避免使人民的納稅義務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現行規定最多為7年,以國家的資源,7年的期間要開出一張稅單是綽綽有餘,然現在草案中卻還要再增加核課期限,尤其按目前行政法院對於人民勝訴案件的作法,並非做出撤銷處分判決,予以終結案件,而是以撤銷行政處分「另為適法處分」的方式來處理,若以草案的規定,核課期間可以不斷地延長,造成萬年稅單纏死人民。

此次的修法重點在重罰惡意逃漏稅的人民,但就算是罪犯,也要有基本人權,也要顧及人民的生存權利,國家少收一筆稅不會倒,但錯收一筆稅,依現行的體制可以讓人精神崩潰,甚至家破人亡。公益律師黃文皇、科技人葉揚春、簡永松、駱博士,補習班老師吳沛純,股市名人黃任中,都是曾被媒體報導過的血淋淋案例,而他們只是冰山一角,還有更多市井小民被冤稅淹沒。

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發布報告:台灣將是2021年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國家! 前AIT主席卜睿哲根據長期在台親身觀察,他認為低薪、高房價是主因,而台灣「稅制拉大貧富不均」的狀況, 讓年輕人有深刻的剝奪感。

納稅人要覺醒,財稅機關如果為了建立所謂的「租稅秩序」,卻仍用過去威權時代的嚴刑峻罰,不思改革稅務人員濫權病灶與稅務行政體系的弊端,那是行使苛政的託詞、藉口,而非真改革,受害最多的將是弱勢的平民與創業青年,台灣經濟將會一敗塗地,有能力的人外逃,留下的人不婚不生,台灣還能有多少人可以被政府收稅?只有「護人權」的稅制改革,台灣才有翻轉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