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清明吏治 對犯錯公務員究責不應有時效限制

印度詩人泰戈爾曾說:「樵夫的斧頭向樹求取斧柄,樹給了它,斧頭卻用樹柄砍斷了樹!」前大法官許玉秀曾形容:「人民把槍給執法人員,結果執法人拿槍打人民?」這是台灣目前的場景處處可見,如919竹北事件警方隨機抓人是典型的案例,還有更多更多的案例,如翁茂鍾案更是政府系統犯罪,人民情何以堪?小英總統剛上任時承諾對司法改革,人民給予最大的掌聲,要實踐落實改革,才能符合人民的期待。

是誰給了調、檢、警、審人員那麼大的權限?「枉法裁判」如同司法黑箱,而「濫權追訴」多次遭學者批評形同具文,即使事後冤案平反也極少人受到懲處。更何況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無法議處當時相關違法人員,形成一道保護傘?事實上,雖然公務員懲戒法有十年時效的規定,但是公務員考績法關於懲處,並沒有時效的規定,然而官官相護的陋習下卻常以十年時效為藉口來規避懲處,在法理上違法侵害人權的犯行不會因為時間過了十年就變成合法,而且法理上亦有時效中斷的規定,卻往往被官方「技術」忽略或乾脆抹滅,站在是非、對錯與人權法治的高度上,想要清明吏治,對犯錯公務人員的究責,根本就不能有所謂的時效限制。

司法院公布翁茂鍾案第二波人事審議委員會懲處、懲戒結果,認定共有26名法官有違失,包括前懲戒法院法官洪佳濱、最高法院優遇庭長謝家鶴等,但只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逕移監察院審查。本次人審會認定有違失的共26名法官,其中本次新增14名。除鄭小康外,其餘25人均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難道這又是公務員懲戒法十年期的保護傘?但第六屆監委王美玉和高涌誠則認為,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十年時效規定,通過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不僅是本屆監委的首件彈劾案,亦創下監察史上彈劾層級最高的司法官紀錄!對於重大違法情形,監察院自當行使憲法賦予的彈劾權,以達成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的目的,這是值得讚賞其勇氣與改變,讓墨守成規的官僚體系見到一道變革的曙光。

2002年在海牙國際法庭簽訂的羅馬規約中特別針對究責部分提出兩點:一、依法行政不能是犯罪的護身符。二、羅馬規約第29條規定:「本法院管轄內的犯罪不適用任何時效。」規約的精神是強調個人責任,下級不能推卸責任,上級指揮者若坐視不管,也不能免責,而且沒有追訴時效的限制,「這個規約的精神,台灣也應該適用」。

針對發生於1996年江國慶冤死案,高院已判陳肇敏等6人賠償5957萬。那麼對於監察委員自動調查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濫權違法,詳列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起訴自始無效。但高檢署以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為由,而規避對侯寬仁的懲處。依羅馬規約第29條之規定,戕害人權的犯罪,並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例如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擔任法院院長時不當接受招待的彈劾案、36年因政府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慘重的228事件的賠償、85年江國慶案件的賠償,都超過十年懲戒時效的限制;以及距今已逾70年的納粹大屠殺事件,德國至今仍對多位已屆高齡之當時迫害者判刑。因此不法官員濫用公權力造成人權之重大侵害,中外皆無任何懲戒時效的限制,法務部未對侯寬仁究責議處,顯有包庇之實。

德國當政府有錯時,人民追究期應是無限制!台灣人權文化協會理事長、台灣北社理事暨國際組召集人吳進生指出,對於政府犯罪,要溯及既往,且無限追溯!

我國在前任法務部長期間,已參照德、奧、法刑法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提出反貪修法草案並開記者會昭告天下,以期釜底抽薪,截堵處罰漏洞並杜絕實務爭議。但草案上呈行政院後就石沈大海,拖延了兩年多,到現在根本連行政院大門都還沒跨出去,遑論什麼立法院三讀通過了!

翁茂鍾案調、檢、審人員尚可能涉及貪污瀆職等數項刑事罪名,有待偵查釐清。但不可諱言的是,我國反貪腐立法七零八落,處罰漏洞百出。雖然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但實務上因循早期舊例,一向採否定說,致使濫權追訴的「警、調、檢」難以追究刑責,形成處罰漏洞。事實受到這些規範制裁的人卻是少之又少,呼籲有關機關應檢討監督執法者的標準是否與人民的期待差距過大!為杜絕枉法裁判與濫權追訴,對於政府公職人員的犯罪,要溯及既往,且無追溯時限,人權法治才有可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