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重視人權 從關心檢察長的遴選開始

近日太魯閣號408在花蓮大清水隧道出軌,造成嚴重死傷事件,民眾痛批公權力的傲慢,重掀對三年前發生普悠瑪事故究責的高度關切。一般言,事故的追究責任有三個層面。第一,政府及私人機關自己內部進行的檢討與懲處;第二,以政府單位來說,還有監察院的調查究責,但低於彈劾的究責往往回到行政體系執行,無法避免官官相護的通病。因此涉及貪瀆、造假等刑事責任最有力的究責,則是第三層面,來自司法起訴與審判。由於司法體制的健全與否,關係的全體國民的安全與國家的安定,因此,當大家關注交通事故究責的同時,對法務部即將晉用六位檢察長的品德、操守是否適格、適任,也應予以高度關注。

原因是檢察官雖屬行政職,但在法治國可稱為「革命之子」,負有摘奸發伏的司法角色。目前我國刑事訴訟的控訴制度係採「不告不理」的原則,規定法官不能主動進行審判,只有檢察官才可以主動糾舉犯罪,甚至還賦予檢察官起訴裁量權,讓他們篩選要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因此檢察官是否具備法學素養與人權觀念就成為了司法正義的重要檢視項目。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明定檢察長(含檢察總長)對下屬檢察官,有指揮監督權;以及第64條,明定檢察長(含檢察總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他檢察官處理之。意即,檢察長依法擁有「指揮監督」、「職務收取」及「職務移轉」權力,其目的在促進檢察體系同心協力有效打擊犯罪。因此,檢察長掌握檢察官的辦案動向,若不滿意下署檢察官的辦案方式,甚至可以把案件拿下來自己辦,權力之大超乎想像,若所用非人將是人民與國家的災難!

因此許多長期推動司法改革的專家學者與人權團體,高度的關切此波法務部即將晉用的六位檢察長人選。據悉目前共報名三十七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將先選出十二人,4月9日公布名單送交法務部長,再從中選定六人出任,預定4月16日公布結果。法務部長蔡清祥公開表示,會充分考量符合遴任資格者的品德操守、學識能力、統御領導、行政協調、敬業態度及業務績效,公平客觀地為國舉才。

據報導,現任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也報名參選檢察長,引發外界關注,據諸多報導與各界評論指出,侯在檢察官任內就爭議不斷,曾被媒體吹捧為司法藍波,但其辦案慣用押人取供、恫嚇當事者、自問自答、筆錄登載不實,及違反偵查不得公開、科學辦案、無罪推定等手段,造成許多冤錯假案,其中尤以周人蔘電玩弊案及太極門案件纏訟為最。周人蔘案纏訟24年,起訴約200名被告,包括3名檢察官、38名警官,調查期間就有4名警官自殺身亡,最後警官被判有罪的僅有8位,而當初多位三線一星至三線三星被起訴之高階警官,最後皆獲判無罪,原本警界的明日之星,大好人生已毀。

1996年發生的太極門案件,監察院自動調查於2002年3月4日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中詳列侯寬仁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八項重大糾正,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確定起訴書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監察院並將此案選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2007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無罪無稅確定,該案被羈押的四位被告也獲得國家冤獄賠償。據學者魏教授分析,侯寬仁擔任檢察官時,在太極門案件中更涉犯21種法律、147條法條,創下台灣檢察官在單一案件中違法最多之首例。

綜上,檢視侯寬仁平日辦案可謂目中無法治、心中無人權,這樣的官員若選為檢察長,未來勢必對人權造成更嚴重的侵犯,確實難以符合法務部長蔡清祥公開表示的為國舉才標準,呼籲蔡部長作出明智的決定,對自己所言負責,對人權法治與國家前途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