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借鏡美國實作經驗懲治利益衝突

去年富商翁茂鍾涉嫌唆使法官檢察官炮製假案,把真的銀行本票硬掰成假的,離奇的判決讓多位監察委員看不下去,聯袂調查,這才揭開翁茂鍾長期以不當利益供養許多法官、檢察官、調查官等駭人黑幕。國家法學體制培育的司法官, 卻被翁養成家犬,法院幾乎成了翁家後院。專職肅貪的法務部廉政署,對翁案完全靜悄悄,實在令人匪夷不解,是怠於職守?還是官官相護?人民期待公開真相。

中華民國於2015年興高采烈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還敲鑼打鼓宣布每三年要邀請國際反貪腐專家來台灣進行國際審查,好讓台灣的反貪腐水準與國際接軌。現在國際反貪腐專家即將來台灣,而國際審查的主辦單位正是廉政署,真不知廉政署能拿出什麼成績給國際專家審查。立法千條報告萬冊,不如真正落實一條法律。本文且借箸代籌,為廉政署謀劃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策。

台灣要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可參考美國法律《加強懲治賄賂、貪污、利益衝突及為其他目的犯罪之刑法》(PL 87-849),其首要法條18 USC §203就規定:所有公職人員(涵蓋行政、立法、司法部門)不得收受法定薪資之外的任何利益(compensation),依直屬白宮的聯邦政風室解讀,「利益」包括法律服務費、分紅、獎金等,違者將被處兩年以下徒刑及一萬美金以下罰款,並喪失服公職資格。聯邦政風室統轄派駐在各機關的五千多名政風官,其職責是以教育方式,預防及化解利益衝突以防制貪污。在公部門預防利益衝突,可引美國第一代納稅者權利法(PL 100-647)為例,其6231節明文規定:禁止國稅局以收稅成績來評估所屬人員績效,也禁止為所屬人員訂立收稅目標或配額。美國法律明文禁止利誘,使公務員沒有利益衝突,才可依法公正行政,民眾得以免於被濫權傷害。台灣雖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卻存在無法源依據的行政命令,以利誘來促使公務員濫用公權力以自肥,例如國稅局有稅務獎勵金,行政執行署有執行獎勵金,這是明顯不合理更不合法,常使官員超額超量剝奪人民的財產,擺明是濫用國家公權力,侵犯百姓人權。

對於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平民,若是涉及公眾利益,美國法律一樣嚴格。以負責藥物上市前審核及上市後監督的美國衛生部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為例,對於藥物上市前或上市後引用的人體實驗報告(通常以研究論文形式發表在同行審查的醫學期刊),其研究員(多為醫學中心醫師)必須依管理局規定(21 CFR 54)詳細揭露自己的財務狀況給管理局,若被查出有直接或間接獲得不當利益,例如來自藥廠的獎金或分紅,則管理局不僅拒絕採信此研究員的論文,還可能撤銷已經發出的上市許可,因為此研究員的論文可能受到不當利益影響而偏差,導致不該上市的藥物上市而危害許多人的健康。依此規定,絕大部分的醫學期刊都要求撰文者要簽署無利益衝突聲明,以昭公信。有不少學術界知名的研究員被查獲有利益衝突,不僅要負刑責,研究生命也被判了死刑,因為沒有讀者會相信有利益衝突前科的研究員。美國衛生部還有一公共衛生服務派遣兵團(PHS),其主管是三星海軍上將,統領近七千名醫護人員,以軍職身分在海外戰場或本土執行任務,會資助許多研究計畫,申請者(多為大學教師)同樣要依規定(42 CFR 50) 揭露財務,以避免舞弊貪腐。

揭露財務是避免貪腐的重要手段之一,實現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7 及12條。以職業籃球比喻,若某裁判時常接受某球隊贈禮,即使禮品價值不高,球迷還願意看這種裁判主審的球賽嗎?若收禮裁判辯稱收禮當時不知道自己會擔任某球隊比賽的主審,某球隊送禮時也沒有明示期約偏袒,球迷能接受嗎?若裁判的所得隨吹犯規次數而增加,這種職業籃球賽還比得下去嗎?

利益衝突必然造成執法偏差,要避免偏差就是要事前預防,排除已接受不當利益者續任公職,並給予適當的懲罰。利益衝突本身就已經違法,不用等到追溯出某違法濫權行為和某不當利益有「明顯的對價關係」才來懲罰。例如某裁判被查出收受某球隊贈禮後,就該立即停職,怎能說還沒比賽沒有枉法裁判所以裁判行為未曾失當?

有資深官員為涉案官員緩頰,說法官檢察官也是人,飲宴收禮也是人情之常。本文認為這種說法以偏概全,刻意忽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條:「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一)…(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以及第五條:「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涉及翁茂鍾案的官員,和翁非親非故,並不在第四條羅列的可收禮範圍之內,因此照第五條規定,是應該立即拒絕或退還,怎可半推半就靦腆受之,案發之後再來喊冤?試問軍人提槍上戰場,還可以騎牆魚游敵我之間嗎?難道資深的司法官沒讀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官場浮沉數十年的司法官會不知殷勤送禮的翁董必有所求?用「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這種遁詞能杜天下悠悠之口?辯稱翁茂鍾送禮時未明言有所期約、襯衫有繡名字不便退還、399元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云云,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檢視之,是完全不足採信的。

法律明文規定對公職人員的要求,沒有灰色地帶,或是多重標準,才是符合法治原則(Rule of Law) 的民主體制常態。司法官掌握國家正義天平,更不得有灰色地帶或多重標準,國法若不嚴懲貪瀆司法官,那可是動搖國本。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基於特殊權利關係,從事公務的官員和司法官,除了違法犯紀應受法律制裁之外,平時應以更高的道德標準自清自律,為人民表率。偏偏現行法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雖貌似先進國家,卻未明定罰則,導致無法有效防制司法官涉貪,讓司法公信力蕩然無存。前不久輔大魏賜聰教授發表了盤查234種法律16,722條法條的研究成果,其中懲罰公務員的法條只有122條佔0.73%,懲罰人民的法條高達1,842條佔8.86%,這是明顯的立法不公,這款異象被痛批「台灣民主是懲罰人民為主」,翁茂鍾案正巧驗證了魏賜聰教授的研究成果正確無誤。

翁茂鍾的27本筆記證明了:任何禮品都是魔鬼的釣餌,所有飲宴都是項羽的鴻門宴,股市明牌形同入監服刑通知書。先進國慣稱司法像皇后的貞潔一樣不容懷疑,翁茂鍾卻把台灣的司法皇后糟蹋成免費公車誰都可以上,這是台灣之恥、亡國之禍。

要雪恥救台灣,就要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本文建議:

一、立法院應參酌魏賜聰教授的研究成果,並仿效美國的《加強懲治賄賂、貪污、利益衝突及為其他目的犯罪之刑法》,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內明訂罰責,以督促公職人員切實履行,遏阻心存僥倖者藉送禮之名利益輸送,以防治貪瀆;

二、各公務機關應依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意旨,並仿效美國的美國第一代納稅者權利法,主動撤銷涉及利益衝突之規定,例如:稅務獎勵金、行政執行獎勵金,使公務員不受利誘,才可公正依法行政;

三、各公務機關應依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意旨,並仿效美國衛生部對於食品藥物管理局和公共衛生服務派遣兵團有關的研究員之財務揭露規定,檢討該機關主管業務之相關人員,例如:訴願委員會之非公職審查委員、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及研究員等,制訂適合之財務揭露規定,並確實詳細調查,避免相關人員受利益衝突而有所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