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監察院是人民靠山!

近日陳青旭自訴陳盈錦案開庭受到民間關注,此案可能是人民提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官的首例,雖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明文禁止「超額強制執行」這種濫權行為,但事實上「超額強制執行」案例多如牛毛,數十年惡習不改,受害民眾不可計數,難以平反,累積民怨已近潰堤。

此案堪稱監察院去年樹立公務員人權執法的案例。2020年四月基隆市民陳青旭因積欠1.8萬交通罰款,致市價約250萬祖厝被行政執行署拍賣,陳姓母親為此到執行署下跪。經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本案涉嫌嚴重違法,例如超額強制執行、偽造貼封條相片、找房仲業估價師冒充鄰居簽名等,輿論大嘩,但執行署還放假消息誣指陳酒駕又積欠健保費,陳志龍、栗國成和邱榮舉等學者因而組成台大教授拯救陳青旭行動聯盟,齊赴行政執行署陳情。另一方面,此事引起王幼玲、高涌誠、蔡崇義、田秋堇四位監察委員關注,申請自動調查。監委親赴基隆陳家現場訪查,察知其中諸多涉嫌不法情事,終於使行政執行署撤銷拍賣,歸還房產給陳家,陳青旭案被列為國家文官訓練的人權教案。

2020年底,陳青旭本人提出自訴,提告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等3人涉嫌偽造公文書、登載不實、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屬於社會弱勢的陳青旭等同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據了解陳青旭曾經差點尋短,幸運獲得社會幫忙,讓他誓言以自身案例去幫助別人。

去(2020)年全台灣新增待強制執行案高達1,431萬件,較上年同期增加29.6%。然台灣金融研訓院發佈《2020台灣金融生活調查》報告,47%的家庭年收入低於80萬元,跟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支出水準對照,呈現入不敷出的狀態,屬於財務脆弱的潛在族群。當人民基本生活都有困難,欠稅欠費其情可憫,官員更應審慎執法。豈有不問事實,甚至抹黑人民,形同強搶民產,可說是官兵兼強盜造成的台灣怪譚!陳青旭的祖宅是祖孫三代賴以生存的屏障,竟被官員違法強奪,並製造更大社會問題,正是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典型案例。

為何官員能明目張膽用偽造的公文書來強奪弱勢民眾的祖產?許多研究直指二大原因,第一是有利誘,第二是無懲罰。

在利誘方面,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明定「第三條:……按徵起金額總數1%比率計算總獎勵金之數額……」,以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細部規定》明定「第二條:每股個人績效獎勵金中,由執行書記官與執行員各分配45%,為其個人績效獎勵金;其餘10%,為督導該股之行政執行官之個人績效獎勵金…」,行政執行署官員獲得的獎勵金是正比於徵起金額,這正是錯誤體制利誘執行官迫害人權的源頭。利誘官員不僅傷害人權,還直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這也是貪污的源頭,又直接違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7條 政府部門 第4款:「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本原則,努力採用、維持及加強促進透明度及防止利益衝突之制度。」績效獎勵金制度早該廢了。

在懲罰方面,處罰人民的法條遠多過處罰違法官員的。輔仁大學魏賜聰教授統計234件法律,發現總法條數16722條之中處罰人民有1482條,處罰官員僅122條,相差12倍。其中,與人民權益最相關的行政執行法43條、強制執行法177條、行政程序法174條、警察職權行使法32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法65條、行政罰法46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9條,共556條之中,沒有一條是處罰官員的。作家莊玲雲痛批:台灣的民主是處罰以民為主!官員有利誘無懲罰,陳青旭欠1.8萬就得拍賣250萬祖產的荒唐執行案就必然發生。

罰民卻不罰官,官員必然侵害人權以自肥,這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中華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是早已設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施行法》,2009立法),向全世界承諾要實施聯合國最重要的兩個人權公約(分別簡稱《公政公約》《社經文公約》,1966公佈)。施行法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聯合國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政公約第31號一般性意見,明文要求:國家必須以法律懲罰侵害人權的加害者,並要求其賠償。

其第8點:「由於締約國沒有能夠採取適當措施或者未盡職守來防止、懲罰、調查或者救濟私人或者實體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結果就沒有能夠按照第二條的規定確保《公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最後引起締約國對這些權利的侵犯。」

其第16點:「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締約國必須向其《公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遭到侵犯的個人做出賠償。…委員會注意到,賠償可以酌情涉及:賠償、….公開道歉、….將侵犯人權者繩之以法。」

其第18點:「如以上第15段所指調查顯示某些《公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遭到侵犯,締約國必須確保將肇事者繩之以法。與沒有調查的情況一樣,如果不把肇事者繩之以法,就可能會引起對於《公政公約》的再次違反。」

由陳青旭案,可以清楚看出中華民國的《兩公約施行法》根本未落實,官員可以公然造假強奪民產,充作執行獎勵金入私囊。如此明顯的犯行早已成為國際大笑話,卻沒有一位檢察官提起公訴,還要陳青旭提自訴,坐實了「官官相護」汙名,司法人顏面何在?

「官官相護」汙名,不僅丟台灣司法的臉,還直接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施行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台灣口口聲聲說要加入聯合國,卻公然挑戰聯合國全體會員國一律遵行的國際公約,丟臉丟到全世界。現在監察委員已經挺身而出保護人民,人民該站出來挺監察委員了。本文呼籲全民發聲挺監委,敦促五院協力動起來,進行下列三項改革:

立法院和行政院應立即執行《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施行法》第3及第8條,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7條,並參考魏賜聰教授的研究成果,全面檢討現行法規中涉及利益衝突者,例如行政執行獎勵金,即刻廢止或修正;對於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公職人員濫權行為,皆明定處罰條文。

行政院、監察院和考試院應立即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2條,修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詳列各種常發生的利益衝突的情況,仿第1項改革,明定處罰條文,包含撤職降級改敘減俸等行政處罰,使意圖濫權官員有所警惕。

司法院應編列適當的人力和經費給2020年新改組的懲戒法庭(原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讓懲戒法庭能夠嚴謹審判,莫再拿人力不足經費有限當藉口來縱容違法官員。

事實上,公務體系中盤根錯結著官官相護的弊端,才是幾番政黨輪替也難以實現公義的問題癥結。十九世紀末英國首相Gladstone留下一句法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單獨一位陳青旭提自訴,或許只能得到遲來的正義,但全民發聲挺監委,就足以推動五院一同改革,正義將會及時趕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