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被省略的生命財產權

日前有媒體報導,高雄美濃60歲男子,以住家土地向農會借貸10萬元,尚欠4萬3000元,平時靠打零工維生的他,在毫無所悉的情況下,土地已遭法拍。原來法院的公文書沒有確實通知到本人,被「留置送達」在派出所。派出所表示,僅提供法院公文寄存,讓民眾方便領取,沒有義務也無法個別通知。

很多人在財產被強制執行後,才知道自己受到處分,都是因為公文書以「留置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沒有確實讓當事人知悉所造成,甚至,公告在政府公佈欄,或刊登在報紙的一小角落,也算「送達」,因為法規對「送達」沒有明確規範,造成公務員便宜行事,這種法規成了人民救援自身財產的關鍵殺手,卻擺在那裡數十年未修法,是立法機關懈怠?還是政府的威權使然?

「稅單」「罰單」開出時是否有「充足的證據」?是否有計算錯誤?對於人民積欠的款項是惡意的嗎?還是「另有隱情」?在執行人民財產前,依法還是有審酌處分是否合法,而決定是否停止或撤銷執行的空間,身為法律人的官員都需要以「正義」、「理性」、「邏輯判斷」與「證據」再三確認,以對人民傷害最小的方式行事,維護基本人權,這是政府應盡的職責,然而這些程序卻常被公職人員「省略」,率然用「法律的名義」偷走人民的財產。

其實,只要法官、執行官多一些嚴謹的「債權確認」,並遵守「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居住權」的執法原則,就可避免很多家庭的支離破碎,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

一位執行署官員曾在媒體上說,只要有欠稅欠費齊備的公文書,他們就「必須執行」人民的財產。如果只是這樣的工作,「工讀生」就可以勝任,何須找法律專業、通過國家考試的人才,來欺負支付他們高額薪資的納稅人!官員的冷酷,對照官署標榜的「執行有愛」真是一大諷刺!

行政執行署的設置等同「執行法院」,應對當事人有利、不利的證據都應該注意,但很多官員對「齊備公文書」的真假對錯根本不在乎,甚至文件沒有齊備就去「造假」。基隆陳青旭先生欠1.8萬交通罰款,被拍賣唯一房子就是一例,此事被熱心聲援的教授發現,公文書中有許多違法造假之處,甚至官員為了掩飾錯誤,竟然運用媒體抹黑陳青旭先生。種種作為令人不恥,難怪會被監察院說「失格」。

一手拿獎金,另一手則不論處分是否違法大小通吃,強奪人民財產的執行署,常常把「行政中立」、「執行有愛」掛在嘴邊,為了績效可以行瀣一氣霸凌人民,這樣的政府機關倒不如廢掉,既可以簡化台灣過度龐大的政府組織,減少人事費用的支出,又可以減少社會問題,回到以前沒有行政執行署之時,人民相對安全安心的環境。

「財產權」與「生命權」同等的重要,人民沒了財產如何能存活?執行人民財產前必須非常謹慎,有明顯瑕疵的冤錯案要立即停止執行,讓人民有救濟的機會,若是法律不足應盡快修法,這才符合「國際兩公約」國家必須建立「有效救濟制度」的規範。就如同法務部在執行死刑犯前都會一再確認一樣,蘇建和案就是這樣被救回來的。

去年,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的案件已高達1431萬件,再創歷史新高。2010年6月鏡週刊披露,過去3年,全台仍有560個案件,因為積欠20萬元以下罰鍰,不動產遭到拍賣。高雄農民貸款案、基隆陳青旭案都是被懂法律的「執法者」剝奪財產權的案例,也是隱藏在社會底層眾多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少收一筆稅費,國家不會倒,但濫收一筆稅費,可能導致家破人亡。繳不起稅金、罰款,或因故延遲繳納,常常因為「加罰數倍」的罰款,變成一輩子被國家追繳,永遠得不到有效救濟的社會邊緣人,這樣嚴苛惡毒的法律罰則卻還繼續存在,是立法院的失職,也是台灣民主人權之恥。

國家不是「營利機關」,但執行人民財產最多、追稅最多的公務員,常常是國家表揚的對象,這分明是助長國家暴力,不知人權、不顧人民死活的貪婪政府作法。獎金制度誘使濫開稅單、濫權執行的弊端,僵化並阻礙國家制度的進步,試想,鎖定獎金為目標的公職人員,怎麼會對人民的問題作最適切的處理?又怎麼會放棄本位主義,讓「除弊」、「創新」有機會萌芽?要讓台灣的民主與法治更進一程,沒有法源依據的「獎金」早該徹底廢除,而不是便宜行事,因此剝奪了人民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