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對等的官民權利義務 國家才會進步

因為進口萊豬議題,日前立法院內上演全武行,立委狂丟豬內臟,汽笛、喇叭加打架,在一片混亂中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台只做了5分鐘的施政報告。國會衝突登上數家外媒,英國廣播公司(BBC)報導提到,台灣立法院爆發衝突並不罕見,某種程度上已「惡名昭彰」。對台灣來說,這是「家醜外揚」。此次國民黨失去理智的大肆杯葛,是因為「不信任政府」的民氣可用,執政官員諸多的政策與做為已讓人民反感,不認同先斬後奏、違反民主程序的決策,而事後又不斷以各種方式掩蓋政策的唐突。

近幾年來,民眾感受到政府的權力更加強勢,人民往往無力反抗,例如,欠1.8萬交通罰款,房子被執行署以250萬元拍賣掉的陳青旭案,當執行官員遭檢舉涉及偽造查封封條日期等偽造文書的事證,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為掩飾不當執行,竟在媒體上抹黑當事人「酗酒成性」的假新聞。此案幸有仗義執言的教授聲援,被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列入國家文官訓練的教材,希望官員執法都要以人權為先為重,但違法官員卻未被咎責懲處,這要如何以儆效尤?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說,政府給人民兩大痛苦,一個是課稅,一個是刑罰。「法」與「稅」關係著人民可否安居樂業、免除生活的恐懼,但台灣官民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多是人民挨打受罰,「依法行政」變成官員違法卸責的口號,但是某些官員口中的「依法行政」究竟是事實還是謊言,一般民眾在維護自身權利與人權時,即使揭穿謊言,仍然難以獲得應有的公義,這是當前官民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寫真。

公懲會前委員會通過石木欽彈劾案,監委高涌誠沉痛表示,案件涉及許多高官,檢、警、調、法都有,權貴司法仍然在司法圈!這個案件讓監察委員感受到,平凡百姓所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真實存在。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先生,不久前在立法院舉辦《捍衛租稅正義 保衛納稅人權》新書發表會,書中以其實務經驗,披露財稅機關對小民的漏稅「強力課徵」,對特權漏稅卻「修法包庇」的事實,並指出稅務人員對於租稅法律,很多是自己去推論演繹出來的。稅務人員非常態課稅的思維,就能凌駕立法、司法、監察及大法官解釋功能。前台大教授葛克昌就曾經批「全世界各國稅務員都受過法律訓練,只有台灣沒有」。台灣的租稅環境是「人治」非「法治」, 財稅機關堪稱台灣的地下皇帝,他們說了算,法官判的都不算。

台灣人民身處「法」與「稅」權利義務完全不對等的環境,很多懲處官員的法條從沒使用過。

日前法務部為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精神,針對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擬把六大警察系統人員都納入處罰範疇,並更名為「酷刑罪」,及增列濫權拘提的犯罪行為。這是一個「 好想法」,但實務上「形同具文」,因為「濫權追訴罪」 自公布施行至今,未曾被使用過,再納入更多的公職人員會有用嗎?從沒用過的法條,還有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 第129條「違法徵收罪」。這三條都是在處罰嚴重犯行的公職人員。

沒有用過的原因除了「官官相護」;沒有獨立超然的機構建立有效的退場機制外,還有,法條的修法是出自公務員之手,適用法令的也是公務員,法令不明確,留有太多卸責的空間。原本用來「懲兇護善」的法律,卻不幸讓官員大膽的違法,讓人民被公權力欺壓,違背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

以公懲法為例,舊公懲法規定,懲戒時效從公務員「違法行為終了日」起10年內有效,2015年修法後,分級距改為免職與撤職無時效限制,休職為10年,減少退休金、降級等則是5年。但從行為終了日到案件繫屬公懲會常常已超過5年、10年,從修法至今,已經有近40件犯法的公務員卻不用懲戒的案例,而人民還得用納稅錢繼續供養違法失職的公務員。

稅捐稽徵法「唯一」處罰稅官侵害納稅人的條文,只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洩漏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最高「只罰5萬元」, 原本條文有「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竟在103年修法時刪除,等於對濫開稅單的稅官「根本沒有」懲處的機制。財政部還違法編列「稅務奬勵金」,鼓勵稅單開愈多,奬金領愈多, 上下一氣,把人民當提款機。

台灣雖然已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行政院前院長陳冲,就批評台灣的納稅者人權還不如動物,「動物保護法」還是個獨立的機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卻是球員兼裁判,由資深稅官兼任, 毫無保護納稅人的作用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21條,看似要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但也是「具文」一條,人民在行政法院的勝訴率不到10%,在這麼低的勝訴率之下,就算勝訴也不用太高興,因為稅單會發回稅捐機關重新核課,要在15年間不會被逆轉,才有機會免於稅捐機關的追殺。對有些已經被稅單追殺2、30年的人來說,那張稅單從開出算起,就可能存續30至40年,人早就被折磨死了。

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時效僅有8年,無法確定金額的稅單,就是國稅局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或根本不能課稅的案例,理應寬容的對待人民,然而事實上對人民的折磨竟多過殺人放火之罪。前台大法學教授陳志龍就指出,這個現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只會讓司法權更怠惰、行政權更大,就像白血球沒作用,給細菌繼續做亂。

立委黃國昌就曾表示,納保法立法過程中,有些委員在法條上仍然受到財政部影響,因此通過的版本非原始初衷。這凸顯立法委員專業不足,輕易採用行政機關的說詞,不能站在人民的立場認事,導致一部法案破洞百出。甚至制訂出為執政者、權貴者偏斜的法律,而對人民卻相對的嚴苛,造成權利義務的不對等 。

台灣管理公務人員的法律很多都沒有明訂罰則,公務員服務法有25條,其中只有一條是罰則,而且是針對離職公務員,對現職公務員都沒有罰則;若以法官、檢察官、律師做比較,法官法103條只有2條是提出注意與警告,檢察官倫理規範30條與法官倫理規範28條,都沒有一條是懲處,但律師法146條中,對律師懲處有27條,明顯不成比例。

為了反制稅務黑箱,陳冲與多位學者不久前提出三點修法建議:

一、稅單必須敘明算式及課稅理由;

二、納保官應提升為獨立機關,擁有調查權,不能讓國稅局球員兼裁判;

三、未來研擬稅務法庭參審制,讓學者專家參與審判。

吳景欽教授也建議,公懲法時效計算起點可從「行為終了日」改為「機關知悉日」,才能杜絕公務員鑽漏洞的心態。其實,公職人員手握強大公權力,只要一不遵守法律程序,人民常常是死傷慘重,對於過失的咎責「不應該有期限」,才能嚇阻官員違法濫權的僥倖心態。

台灣人民身處「法」與「稅」權利義務完全不對等的環境,

多數政客都是忙著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民」,而不是解決「人民提出的問題」,為了自身或政黨的利益無所不用其極的抹黑人民,然後再編列鉅額的宣傳費用,運用媒體與網軍,為自己的不良政策洗腦人民,而不是改善政策造福人民。亂花錢的政府,讓人民永遠陷在「低收入、高物價」的生活困境中,然後不斷的被嚴苛的法、稅制度剝削。

不會有人永遠位高權重,官員卸任後一樣是平民百姓,站在高位上,就應該珍惜手上握有的權力,為人民爭取福利與正義,也是為自己與家人積德造福。人民的需求很簡單,就是被國家公平合理友善的對待,官民權利義務平等,國家才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