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弊端叢生的稅務獎金及處罰制度應早日廢除

國家機器要運轉,需有稅金的挹注。在台灣,政府為了確保稅收,祭出三種獎金來促進績效達成,一為檢舉獎金,二為查稅獎金(現在稱為稅務獎勵金),三為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支持獎金制度的人,認為人民習慣逃稅,所以需要以獎金為誘因,鼓勵稅官及討稅的執行官努力為國家追稅。但這樣的制度,實已埋下人權迫害的地雷。

其關鍵原因,在於這些獎金制度幾乎仿效製造無數恐怖冤案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引發極大民怨,直到2004年,才通過由160位立委連署提案刪除《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的在事稅務人員查緝獎金,並限制在事稅務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未料,2008年財政部竟用內部《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借屍還魂,違法編列獎勵金預算,硬拗獎勵金不是獎金逃避法律保留原則。

在事稅務人員查緝獎金一般簡稱查稅獎金,是稅務獎勵金的前身,二者最大不同點,是查稅獎金跟檢舉獎金有著同樣的「抽成」概念,而稅務獎勵金則是用「預算」編列。但預算比抽成對納稅人的傷害更深,因為抽成不用編預算,但我國採用的是績效預算制,編列的稅務獎勵金預算必須在該年度內消化掉,否則明年編列會有問題。在此壓力下,難免會有巧立名目或濫權違法的稅單產生,加之無效的救濟制度,讓冤稅成災。

「本於職責去做」乃公務人員的職分,有了獎金制度,卻沒有配套措施去防制執行人員為私利而濫權,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於是變質成為「為了錢去做」,當動機不純正,執行出來的結果就容易缺乏正義性,甚至違法。台灣賦稅侵害人權的案例很多,許多企業倒閉,人民失業、家破人亡。

回顧2010年,HANG TEN等四家港商遭檢舉逃漏稅,被重罰5億,依《所得稅法》第103條「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這四家港商高達七、八倍的罰鍰,共約4.6億,檢舉獎金就可達9千多萬元。業者申請釋憲,雖獲得大法官作成第685號解釋,宣告本案適用的《稅捐稽徵法》第44條相關罰鍰規定未設合理上限違憲,且個案處罰過苛,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財政部對合作店模式的限制,也侵害到營業自由。但無奈最後仍以協商繳納高額稅金收場,造成Bossini及BaLeNo二家撤資,陸續關閉至少3000家店面;另外二家HANG TEN及GIORDANO雖在台仍有門市,卻已大幅縮減,讓失業問題雪上加霜。

不少人認為,人民若不逃稅,政府怎會編列獎金鼓勵檢舉或抓漏,讓國家把人民當小偷?但以實務的角度來看,許多商家在報稅時,成本明明有支出卻不被認定遭剔除,或作帳開立發票方式等問題,而形成所謂漏稅,問題並非人民的惡意。因此,非惡意就不應有處罰。台灣漏稅動輒處罰1-30倍,比起其他先進國家這是人權落後的現象,依葛克昌教授參加國際賦稅會議的了解,在非洲僅罰0.2倍;在美國,若是故意隱瞞而未報的情況下,罰鍰合計最高也僅為應納稅金的0.75倍。

此外,政府處心積慮要追稅的原因,不外是歲入不敷歲出,但若是景氣使然,國家不是應該量入為出嗎?新加坡就把財政的收支平衡原則入憲,以憲法位階杜絕國家歲出超過稅收。

英國國王1689年簽署《權利法案》,確立「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的制度,所以當國家需要用更多錢時,發明了金融商品向民間集資,此項金融革命因而帶動需要大量資金長期投入的工業革命。由此可知,量入為出的財政制度,不僅可以避免侵害賦稅人權,又可成為創新與改革的原動力,足堪台灣借鏡。

國家入不敷出,政府組織太大是其中一個嚴重的問題。依據2013年今周刊《荒謬的政府再造》一文指出,日本只有11個部會,韓國15個,而台灣卻高達37個,光是領院長與部長級薪水的人,就超過100人。依據銓敘部統計資料,當(2013)年公務員約34.6萬人,去 (2019) 年竟繼續膨脹到36.1萬人。

政府組織快速膨脹,冗員多往往做出許多繁文縟節來找人民的碴,中央政府歲入81.3%來自稅收,而財富總值只佔30%的受薪階級,卻負擔了70%以上的所得稅負,人民應付家計都沒時間,還要應付官員,爾俸爾祿來自民脂民膏,公務員實應好好服務人民,給人民休養生息的空間,不應把人民當賊,甚至處處設陷阱把人民當提款機。殊不知古之明訓,藏富於民才是國家富強之道。

為了因應不斷增加政府支出,用獎金鼓勵檢舉、濫開補稅單、強制執行,成為扭曲人性的起點。回顧西元1850年,美國頒佈《逃奴法案》,提供獎金予追捕逃奴者,賞金獵人因此而起。為了獲取獎金,抓不到逃亡奴隸時,就誘拐、綁架自由黑人充數;有的甚至看到黑人就開槍射殺,以屍體換現金。知名的「眼鏡蛇效應」也足證獎金的禍害。

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二者都有對於犯罪者「沒收財產」的規定。依據前者條例第14條規定,匪諜案的告密者可以分得「抄家」所得的30%,相關的承辦人員可以分35%。這些成為稅務獎金設計的參考依據,造成之後的稅務恐怖,可謂其來有自。

當警察、檢察官獎金成為辦案弊端而廢止後,稅務檢舉獎金、查稅獎勵金及行政執行獎勵金造成弊端,已為各界所詬病時,實應早日廢除,以健全稅制,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