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立即廢除稅務與行政執行獎勵金 貫徹利益衝突迴避

2020年7月16日於立法院,由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和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舉辦「誰來審判?台灣司法有公平審判?反造假運動公聽會」,以延宕24年的太極門假案,探討台灣司法、稅務、行政執行的各種問題。

陳志龍教授於會中揭發今年3月2日新竹分署給士林分署公文上記載「擬請士林分署登打績效,並回饋本分署(新竹分署)二分之一。是否同意?恭請裁示」。行政執行署更早於去年10月就已框列「獎金」,還未公告拍賣,應該不知道是否會有獎金,但兩分署就已經先列獎金、秘密瓜分績效;被如此利誘的執行官,就會想盡方法只顧自己獎金而不管人民死活,超前超量執行,不惜違反行政執行法第3條「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甚至違法強行拍賣。

太極門案源於1996年宗教掃黑,當時的主政者藉此秋後算帳,誅殺總統大選的競爭者的潛在助力,卻牽拖到不涉政治的武術團體。辦理此案的檢察官控訴武術團體師徒五人常業詐欺和逃漏稅捐罪,至2007年最高法院判決被告五人皆無罪確定,被告也均獲得國家冤獄賠償。

在刑事訴訟期間,台北和中區國稅局根據檢察官的不實起訴書開出稅單,照理而言,在刑事確定無罪、無稅之後就該立即撤銷,毋庸再議,但國稅局就是要違法課徵,被告只得提起行政訴訟。怪異的是,六個年度同樣所得性質的稅單有五個年度在行政訴訟後已更正為零,卻有一個年度如今要被強制處分,原因是一位參與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的法官又參與同案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審,竟然毫不迴避,顯然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痛批:法官明知應迴避而未迴避,違反審級利益、獨立審判,剝奪當事人救濟權益,屬「無效判決」、「枉法裁判」,但行政執行署明知是違法判決的錯誤假稅單,卻仍執意強行拍賣到底。

為何行政執行官、法官、稅官明知違法卻還要蠻幹,本文認為這是受到利誘而生偏差。講法論理,任何公職人員施政都不該受利誘,偏偏財稅機關鑽漏洞搞獎金或獎勵金自肥,連白紙黑字的法律都不遵守。據了解,稅官現有獎勵金是依《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然而此要點並無法源依據。2004年之前[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設有給在事人員的[查緝獎金],促使許多稅官造假好多拿獎金,致朱星羽等163位立委聯名提案,於2004年三讀通過正式廢除[查緝獎金]。財政部詭辯稱[稅務獎勵金]非[查緝獎金]以規避朱星羽修正案,好年年編列預算,卻年年引發爭議。2019年立法院院會王榮璋委員為稅務獎勵金護航說道「不是沒有法源的依據,而是沒有法律的授權」,適足說明了獎勵金不合法。

執行公務獲得不合法利益,已經涉嫌瀆職重罪了,依《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財政部還公然宣稱[無獎金不足以養廉],好利誘稅官濫開違法稅單,不管真假更不論是否收到稅,稅單一出即可框列稅務獎勵金自肥,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的恐怖怪現象。同樣糟糕的是現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細部規定》,同樣在利誘執行官超前超量執行,先框列獎金再說,那管人民死活。所以台灣有一千多萬件待強制執行案,例如基隆市陳君欠一萬八千元交通罰款被強制拍賣兩百多萬元祖厝,新竹一工程師因600元停車費被強制拍賣六萬多元股票,如此超量百倍執行,動機正是框列獎勵金自肥,人民卻無路可活。這還是民主嗎?

利益衝突是民主國家公職人員絕不能觸犯的天條,偏偏台灣特產獎勵金把一半人口“獎勵”成待強制執行的對象,還讓法官都“利”無反顧毫不迴避。獎勵金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殘害一半人口,應立即廢除。(圖/誰來審判?台灣司法有公平審判?反造假運動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