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法律是保護人權的盾不是奪人祖產的矛

基隆市民陳青旭因積欠累計1萬八千元的超速罰單,其祖產被強制拍賣,致輿論大嘩。行政執行署乃於4月17日發表「公義與關懷-願聽取並協助當事人解決困難」新聞稿,然而執行手段並未放鬆,促使邱榮舉、陳志龍、栗國成等學者組成台大教授拯救陳青旭行動聯盟,於5月5日赴行政執行署陳情,陽明大學教授郭正典醫師等學者多人亦到場聲援。在電子媒體上,有人接受行政執行署的說詞,認為執行程序一切合法,都是陳君咎由自取,藐視森森國法,怨不得執行署依法執行。也有人同情陳君,希望官署法外開恩,賜陳家三代一條生路。本文認為:藐視國法的不是陳君,是行政執行署;需要法外開恩給條生路的不是陳君,是行政執行官。

其實,國法並不是只會處罰人民,更大的成分是在保護人民。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強制執行…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國法規定很清楚,陳案能被強制執行的,就是這1萬八千元,這是國法給人民的第一層保護。

行政執行署受輿論抨擊後,振振有詞辯解道:是因為陳君對罰單置之不理,所以有必要強制拍賣其祖產;陳君曾因酒駕受罰,強制執行是為了促使陳君不再酒駕,是為了社會公益。但行政執行署沒說的是:執行官找估價師冒充是鄰居,又沒貼封條,使得當地的里長、鄰長乃至真鄰居都不知陳宅被拍賣;1萬8千元是超速罰單,不是酒駕。

行政執行署如此窮盡一切手段,就是不放過陳君七旬老母和兩幼子賴以生活的祖產,陳家恐怕得露宿街頭了。這般恐怖的後果不僅社會觀感不佳,還違反了已經實施11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人權兩公約施行法),這是國法給人民的第二層保護。

人權兩公約施行法地位僅次於憲法,高於一般法,依其第8條[ ….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違背此法之行政措施,即屬無效。對於兩公約解讀,依其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聯合國)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其目的在使台灣人權理念與實踐和國際同步,台灣不致於因人權不彰而被全球各國摒棄,立意甚佳,也符合絕大多數人民的期待:台灣的人權絕不落後!

行政執行署未依強制執行法第48條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還找估價師冒充鄰居,形同以公務員身分私闖民宅,涉及偽造公文書,又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第17條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如此偷襲又不公開的查封拍賣,使陳君無從獲得救濟,又涉及違反公政公約第3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此外,行政執行署強奪陳家祖產,陳君無以奉養老母撫育幼子,這是拆散他的家庭,已涉及違反公政公約第23條第1項規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國法保護家庭絕不是空話。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停字第 48 號行政裁定中,聲請人是外籍配偶,於2010年與國人結婚,2015年獲准長期居留,2017年因涉嫌刑案,遭內政部處分:廢止其長期居留許可並強制出境。聲請人請求於該處分之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理由是:內政部處分前未給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致無從獲得救濟,若遭強制出境,對其正在進行的訴訟或可能的救濟是很不利的,剝奪聲請人追求幸福婚姻及居住權等憲法保障的權利。承審法官援引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又援引大法官第554號解釋:「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承審法官還援引公政公約第23條第1項,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盡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還引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1990年第19號一般性意見:「1.公政公約第23條確認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5.成立家庭的權利原則上意味著能夠生兒育女和在一起生活。……要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家庭的團圓或重聚,尤其是家庭成員因政治、經濟或類似原因分離的時候。」判決書指出:「是於兩公約施行後,更確認家庭應受國家之保護。」因而同意聲請人之訴,停止執行內政部之行政處分。此案中聲請人是公民的配偶,還不是公民,而且涉及刑案,但承審法官仍然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允許聲請人被強制出境,好保全聲請人的家庭不被拆散。相形之下,陳君未涉刑案,僅是一萬八千元的罰款未繳而已,奈何要動用公權力奪產拆家?

由上述法條和行政裁定來看,行政執行署對陳君所為,已嚴重違法濫權。國法貌似無情,其實對人權的保護已臻國際水準,絕不允許公僕及公部門以違法手段奪人祖產拆人家庭,這和大多數人同情陳家的心理,是完全吻合。俗諺[國法不外乎人情],馬漢寶大法官解釋為[法律基於理性 源自人性],他化大智慧為善巧,用精彩的闢諭讓學生頓悟,值得國人傳誦。他問學生:人民是不是該服從法律?政府是不是該處罰不守法的人民?眾生皆點頭稱是。他再問:那麼毛澤東或史達林訂的法律,人民也該服從嗎?眾生陷於矛盾頓時語塞。他才接著解釋:任何法律都必須基於理性,即共通的人性為基礎,否則就是暴政!人民會遵守法律,但人民也會推翻暴政!他引用當時某手機廠的廣告詞:正如“科技源自人性”,法律基於理性!

行政執行署依法催繳罰款是職責,違法濫權奪產毀家就完全不是法律也沒有人性,是暴政!土地開發若能保有公平正義,依照合理的都市更新條例,合法合理分配利益給社會大眾、社區住民、和土地開發者,造成三贏結局,即是法律也合人性。若是藉用公權力營私利,這比2017年底北京政府在酷寒嚴冬驅趕 "低端人口"到街頭任其凍斃還惡劣!比共產黨還共產黨!這不是法律也沒人性,是暴政!

容本文善意提醒行政執行署:財團開發土地固然能創造高額GDP,強制執行取得罰款也能獲得不少獎金,但這些措施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陳君家庭成員和財產,都受到人權兩公約施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保護,這些法律是基於人權通過立法程序的,行政執行署何苦為了一萬八罰款,去挑戰全體國民對於侵害人權的忍耐極限?連瓜田李下之嫌都不避諱?

謹建議行政執行署:立即撤銷對陳君的行政處分,保護陳君不受違法處分;另外,也要保護行政執行官在面對廉政署和監察院調查時,也能擁有法律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例如有效救濟、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獨立無私公正公開審判等,這是陳青旭、行政執行官、乃至每一個台灣公民不可剝奪的人權。台灣是公共衛生的模範生,全球矚目;台灣也要做人權的模範生,期盼行政執行署做人權的大力推手!(圖/拯救陳青旭行動聯盟陪同受害人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