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解決萬年稅單之惡

稅務案件行政救濟最為人詬病的問題,乃實務上存在行政訴訟纏訟多年,卻仍然無法終局確定的「萬年稅單」現象。源於當事人若對「課稅處分」不服,不得直接提起訴願,須先申請復查,若對於復查結果不服,雖可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行政訴訟法院乃以「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為審查對象,只會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以致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復查決定」,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再進行救濟,讓成功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再度陷入救濟困境,不斷輪迴。

台灣稅制的確對人民不友善。稅捐機關在開出稅單之後,不論稅單是否合法正確,就能以稅捐保全為藉口,將納稅人的資產禁止處分。除了資產被禁止處分,進入救濟程序,在訴願階段人民就必須先繳一半的稅額或提供擔保,否則財產就會被強制執行、拍賣,甚至被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事實上,稅捐復查所受限制雖已於釋字第224號解釋中規定予以刪除,但訴願之限制仍存在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9條中,稅捐正義無法真正保障人民憲法上之權利,是未審先判、未判先罰,已違背罪刑法定的無罪推定原則,應和復查限制一樣應予以刪除,才可真正保障人民行政救濟之權利。

再則,財政部自行發布九千多條解釋函令,完全沒有經過立法程序,其中更有多則自戒嚴時期沿用至今,還被國稅局當作課稅的重要依據,剝奪人民財產權,明顯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嚴重侵害人權。人民必須自己花錢請律師、會計師,國稅局卻是以人民的納稅錢聘請律師,連敗訴所負擔之訴訟費用也是全民買單!還有,政府應該舉證證明人民應受罰的要件,而非要求人民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但台灣在全世界獨有的萬年稅單,常見稅務機構恣意認定納稅人所得性質及稅額,再以納稅人應負協力義務為由,違法將舉證責任轉嫁給納稅人。這種扭曲的稅務行政救濟現象,反覆爭訟耗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加重法院的審理負擔,實在不應容許「萬年稅單」現象繼續存在。

現行的行政法院體制約莫建立於10年前,而《行政法》被列入司法官考試的項目不過是20年的事情,絕大部分的行政法院法官並不了解《行政法》,也不具備稅法專業。再者,行政法院的法官經常落入「維持國家公權力地位」的迷思中,多傾向推定行政處分為合法,對稅法行政訴訟案件更有照抄國稅局答辯,以維護「自家人」尊嚴的現象。一直以來,司法官(包含法官跟檢察官)的考績及升遷有一項主要參考就是案件的「維持率」,在法官來說,一審法官定罪的案件若被上級審判無罪或發回,表示一審法官辦案不認真,維持率就低。造成一種現象,就是下級審求升遷心切就可能會就利益考量辦案,失去司法官獨立辦案精神,甚至有可能罔顧當事人權益。

比較美國、加拿大、德國對於稅務法官嚴謹養成過程,需具備法學、稅法與相關實務經驗。德國財稅法院法官至少要經過法律學院4年,通過國家考試,經過2年職前實習訓練,才會由遴選委員會遴選成為財稅法官,非常強調獨立性。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院長Mellinghoff強調「德國財稅法院不是財稅機關延伸的手臂」。根據統計,德國財稅法院人民有42%的勝訴率,因為財稅法官以憲法意識中之人權為中心,不斷挑戰審查財稅法令有無牴觸憲法,才能給納稅人平等與公平的審判。

但在台灣,由於稅務爭議案件涉及跨領域專業學科,包括法律、稅、財政、會計、經濟等,且直接影響每一納稅人憲法賦予的自由權及財產權,其案件複雜度極高,而須由高度專業的稅務法官來審理。然而,目前大多數負責審理稅務相關案件的行政法院法官,在改任現職前,並無充分的稅務專業知識或稅務執業經驗。再者,目前行政法院並未提供適當的職前或在職訓練,以精進行政法院法官審理稅務爭議案件的能力。且行政法院法官仍兼審理稅務及其他類型行政爭議案,導致他(她)們難以培養稅務專業能力。此一現狀導致多數納稅人無法信賴行政法院法官能公正及有效率的處理稅務爭議案件,此亦顯現在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於99年公布的「賦稅人權大調查」結果中。

賦稅人權即是基本生存權的保障,包括證據法則、程序正義等基本人權都應該落實在賦稅人權領域,這是台灣目前惡質的稅務文化中最為欠缺的。當世界各國政府為了招商卯足全力,而稅務風險評估又是投資者的考量關鍵之一,現行稅政與法規犧牲了人權來霸凌納稅人,結果是嚇跑資金和人才,使臺灣經濟衰退。「萬年稅單」不僅對人民侵權,也嚇跑資金、驅走人才,扼殺了臺灣的未來。如果外資都不願意留在台灣,那我們的下一代年輕人又該往何處去呢?

為能促進有益於外國投資的稅務環境,我國應學習其他法治先進國家,例如德國、美國及加拿大的做法,設立獨立的財稅專門法院,由專業的稅務法官審理稅務爭議案件,不僅可以協助保護個別納稅人的權利,亦有助於改善整體國家稅制。司法院其實可以參採設立獨立智慧財產法院成功運作的經驗,採取下列措施,逐步籌設獨立的財稅專門法院:1. 強化稅務法官的職前或在職訓練。2. 要求普通法院法官改任稅務法官,應具備相當程度稅法專業知識或稅務執業經驗。3. 選任有稅務執業經驗或專業知識的稅務律師、會計師、稅務顧問、稅/法律學者,在通過特定資格考試或訓練後擔任稅務法官。4. 更加重視稅法在基礎法學教育中的地位。

落實法稅改革,真正讓人民享有賦稅人權,才是台灣向上攀升的真正道路。納稅人權利保護代表政府服務的觀念,唯有透過人民覺醒,透過專業法律人的推動,驅策政府改善賦稅環境。人民願意信任政府,也希望遵守規則繳交稅款得到良好的國家服務,達成雙贏,言簡意賅一句話,就是該繳的稅一毛錢都要繳,不應該繳的稅一毛錢也不繳,才是民主法治,就是這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