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修法增加倍數裁罰無法達到租稅正義

桃園聯新醫療集團執行長、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涉嫌逃漏稅新台幣五億元,遭檢察官起訴,但因「一事不二罰」原則,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除刑事有期徒刑責任外,最重僅能六萬元罰金。

立委揭露過去判決,實務上對惡意逃稅案件的刑度,僅2-4個月有期徒刑及併科至多六萬元的罰金,與倍數的行政罰鍰相比,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有人認為此現象會讓很多逃漏上億稅金的權貴輕易脫身。對此,立法院認為有必要修正稅捐稽徵法,提高逃漏稅的裁罰金額,以求衡平。

這種藉由數據,讓社會大眾了解台灣稅收的真實面,實屬難能可貴。但修法增加倍數裁罰,就能有租稅正義嗎?台灣堪稱是稅捐處罰倍數最高的國家,印花稅甚至高達30倍,比起歐美民主先進國家,裁罰不超過本稅1倍,甚至非洲也僅0.2倍,台灣稅額認定由行政機關單方威權判斷,往往因人民不小心漏掉未申報稅、或僅因稅額計算與稅務員不同,就被高額裁罰,已是哀鴻遍野。

這次若修法加重裁罰,是否給財政部更多霸權武器?甚至可以理所當然地凌駕刑罰處罰強度?因為,漏稅部分無論有沒有判刑都要補繳,惟應遵守「裁罰應有合理限度」原則,這也是任何行政、刑事處罰的基本精神。

因此身為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是否應該先去了解「現在有多少冤錯假稅案?」以及「它們是怎麼來的?」,若不了解這些數據及原因就修法重罰,恐怕還沒罰到該繳未繳稅的權貴,就不慎傷及無辜了。

舉奢侈稅為例,當初信誓旦旦為了平抑房價,懲罰炒房的不動產投資人來實現社會正義。但到最後真正抓到的卻是一群無辜小綿羊,有錢大野狼早在法案推動前就逃之夭夭。或是法案通過後,算好持有成本等二年後再行脫手,只要有利潤,還是繼續炒房。

知名稅災戶李泳賢先生,為籌備婚事買房,卻因手頭錢不夠支付房貸被迫賣房。這筆交易扣除裝潢費,李先生並無賺錢,而且本來自住就是排除在奢侈稅懲罰對象之外,但財稅官員以其戶籍未遷入為由,強用奢侈稅名目,以一倍罰鍰開出連補帶罰共159萬的稅單。

為何明明有自住的水電費證明,卻不算自住?有什麼證據證明李先生故意逃漏稅,而須被處一倍罰鍰?委員去問財政部,他們一定只能搬出解釋函令來說明為什麼?但在台灣這種違背立法授權的解釋函令高達數千則,加上長期以來「我說了算」這種行政凌駕司法、立法威權時代的遺毒未除,若針對冤錯假稅單繼續加重裁罰,是利民利國,還是傷民傷國?

立委諸公不僅應深思這些公理正義問題,更要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台灣去年新收欠稅欠費強制執行的1021萬個案件中,進一步深入去了解:有多少企業因高額罰鍰而倒閉出走,傷及台灣經濟?有多少錯誤稅單,造成納稅人家破人亡?又有多少因為來不及繳稅,財產就被拍賣的民怨?

面對惡意逃稅的權貴,立法院在修法上宜好好規劃,才能克竟其功。首先應先排除「冤、錯、假」稅務案件,所以第一要務是廢除沒有法源依據的獎金制度,避免稅務員為領獎金而濫稅。第二是要徹底廢除違法的解釋函令,重新以保障人權與稅收雙贏的角度,來檢討修訂各大財稅法規。第三要限時撤銷所有違法稅單,以及依證據確認有逃漏稅之情形,再依法追討懲處,不得過度處罰。

立法諸公若能遵此原則修法,當可有效讓權貴繳納該繳的稅,更可杜絕稅收不足時,就拿小老百姓開刀的公權力霸凌,找回真正的租稅正義。